太田胃散与大正汉方肠胃药哪个好

黄瀚漫 2019-11-05 2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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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方韭菜白300克,鲜蜂蜜250克,鲜猪油200克。用法:将前味药烤干研粉,后两味拌匀成蜜油。每次服蜜油9克加韭菜白6克,每日3次,连用1—3周。说明:彝族民间喜用该方治疗胃炎、胃溃疡等病,具有润护胃肠,增食欲,通便秘之效。偏方野荞麦根90克,猪骨头适量。用法:炖服,每天1剂,连服7天,此后每隔两天服1剂,连服1—3周。说明:该方为一位瑶医祖传而来,其认为对于胃溃汤效果颇佳。还有,你可以尝试喝9味欣谓cha,可以很好地养胃喔。
边双燕2019-11-05 23: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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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可服用的药物为:埃索美拉唑镁肠溶片,另一种是胃仙优。2、最好在执业医师、药师指导下用药,避免药物相互作用造成其他系统的影响。3、就日本而言,具有相对完善的医疗技术,如病程较长或症状反复出现,建议去正规医院做胃镜检查确诊。
    黄皖林2019-11-05 22:19:04
  • 哈哈,吃了挺多胃药,还是比较中意马世良堂保胃丹,可以随身携带的,颗粒,用水送服即可,方便又不难吃。
    章要在2019-11-05 22:05:00
  • 太田胃散胃肠药主治:酒食过量,肠胃积滞、胃灼热,胃酸过多,胃气,胃呆用法:成人一次1.3克一匙,一日三次食后或食间服用。成份:每1.3克含有成份:桂皮92mg,茴香24mg,肉豆蔻20mg,丁香12mg,陈皮22mg,龙胆15mg,洋古15mg,碳酸氢钠625mg,沈殿碳酸钙133mg,碳酸镁26mg,硅酸铝273.4mg.生物淀粉酶40mg,薄荷脑。
    齐敦苏2019-11-05 22: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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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停止吃用。张国周强胃散因为各种原因已经在国内纷纷下架停售了!张国周强胃散是一款台湾畅销胃药,由张国周制药厂生产。2019年5月27日,张国周强胃散因原料含碳酸氢钠、没有原料药许可证等问题被预防性下架。胃药事件张国周强胃散2019年4月,媒体曾曝光台湾彰化业者在胡椒粉等调味料以及胃药中,加入工业用碳酸镁,引发关注。台各地卫生局遂对相关业者展开稽查。2019年5月18日及21日,台湾桃园市政府卫生局至张国周制药厂查核时,发现其使用的原料药未申请自用原料药输入,未领有原料药许可证。2019年5月27日,台湾“食药署署长”姜郁美指出,张国周自2019年3月以来,已经更换为符合GMP的原料药且依规定进口,但在2019年3月前使用的不合格“食品级”及“药品级”原料产品,都必须预防性全数下架。台湾“食品药物管理署”指出,张国周强胃散的原料碳酸氢钠,既没有原料药许可证,也未申请自用原料输入许可,已要求2019年3月前生产的强胃散必须全数下架,共计800多批。张国周制药厂董事长张元鸿同日出面说明,指进口原料没有问题,只是法规上申请认定的疏忽与瑕疵,从宽协助消费者退货。台北市药师公会常务理事、社区药局药师沈采颖表示,张国周强胃散在台湾的市场占有率达七至八成。大陆游客常买作赠送亲友的伴手礼,药局销量六成由大陆游客贡献。食品安全2019年5月,因台湾茶饮也频频被检出有超量农药残留,“食药署”与地方卫生局启动市售包装茶饮工厂稽查专案。2019年5月27日,“食药署”公布调查结果,抽验的42件茶饮品的茶叶原料皆符合规定,但包括“统一”在内的十家茶饮工厂厂房卫生状况不理想,被勒令限期改正。
鉴于股权代持可能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拟采用股权代持结构的商业主体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在股权代持协议架构之下,前述法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规避。因此,投资者需要采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规避前述风险。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用下述交易结构规避前述风险:投资者A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B,由B投资于A拟投资的公司C,形成B对C的股权。之后,A和B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B对C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支付给B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A,以清偿B对A的债务。为保障B的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使股权并将其对C持有的部分质押给A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风险的防范此类风险来源于显名股东,因此其防范应着眼于显名股东。具体防范措施包括:1.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2.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权,侵害隐名股东的财产权益。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3.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实施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的防范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尽管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并争取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在法律上,显名股东是被代持的股权的权利人,代持股份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法院判决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显名股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对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防范代持股份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