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是否满足在境内居住满183天就会被判定为内地大陆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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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在大陆工作正常缴税,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属于税收居民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米多多2019-11-05 22: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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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9日的答案是B,183天。因为提问者的提问时间是 2019年8月,以前的标准是1年,但是现行的标准是183天。2019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据2019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齐文芳2019-11-12 22: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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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是指本人只符合中国税收居民条件,即:指只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不是非居民,也不是“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税收居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扩展资料: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同时引入“183天”的居住判定标准。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与旧《个人所得税法》相比,新《个人所得税法》本条规定仍然坚持税收居民判断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住所标准的规定没有变化,无住所居住时间标准由“满一年”修改为“满一百八十三天”。居民纳税人。
赵颜莉2019-11-05 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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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是指在一国居住或具有一国国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并受该国法律管辖的自然人或法人。居民或公民通常由于其与某一特定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而被认定在该主权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满足住所标准、居所标准或停留时间标准这三个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标准的的自然人,就要向居住国政府负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都要向居住国政府纳税,这样的居民称为税收居民或财政居民。扩展资料: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3、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4、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5、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6、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税收居民-税务总局:税收居民个人境内居住。
管爵杉2019-11-05 22: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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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纳税规定条例全文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判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的:1、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纳税义务的判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纳税义务的判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个人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纳税义务的判定:在中国缴纳无住所但在缴纳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缴纳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对在1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4、居住时间超过5年纳税义务: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扩展资料:一、完善外籍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政策体系,防范税基侵蚀与税收流失2019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布,特别加入了反避税条款。在此改革背景下,建议积极推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建设,明确非居民个人的定义和征税范围,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跨境涉税行为纳入有效的制度框架约束。特别地,建议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为契机。结合下一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针对目前外籍高管多样化、复杂化的逃避税方式以及现行征管制度的局限性,深入整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住所个人的系列所得税政策文件以及其他在“外籍”一词描述的所得税政策文件,采用更加规范、统一的“非居民个人”词汇表达,准确描述我国对非居民个人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保持税收管辖权的统一性,优化非居民个人税收征管制度与政策设计。具体来说,需要特别考虑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中提到的“183 天”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综合所得”所涵盖的所得类型等内容,对现行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查找政策冲突或无效之处,规划补充新政策以应对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外籍高管税收征管问题。二、设立外籍个人初始税务登记管理、离境清算制度借鉴国际经验,在我国探索设立外籍个人初始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和离境清算制度。鉴于外籍高管的特殊性,除了基础信息登记之外,可以在初始税务登记管理系统中专门设置外籍高管信息登记版块,用于统计外籍高管的任职、收入来源等信息。在离境清算制度方面,考虑到外籍个人离境人数规模较大,可以先对外籍高管或者外籍高收入群体进行试点。这两项制度的实施均需要税务机关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协调合作。三、完善外籍人员税收征管手段,加强税收宣传与制度落实当前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国际税收合作行动正在有序、深入开展,为我国提升外籍高管税收征管水平提供了宝贵契机。建议税务机关积极利用CRS 制度下的信息获取优势,创新完善外籍个人税收征管手段,加强针对所得类型转换避税行为的信息检索与分析,重点对外籍高管的税源信息进行跟踪,提升征管效率。除此之外,应继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全面规范涉外企业财务制度和纳税申报行为,深入落实《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四、强化征管配合,实现信息资源互联共享第一,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的协调合作。建立全国统一的非居民个人信息平台1,实现跨区域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也为增进税务系统内部协调合作提供了机遇,建议整合优化所得税征管资源,全面规范外籍高管在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积极防范税收流失。第二,加强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强税务机关与出入境管理部门、人力社保、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征管协作,动态掌握非居民个人的出入境时间、劳动合同、社保缴纳、金融账户往来等信息,用于判定非居民个人在华纳税义务。这些信息在外籍高管个税征管领域的应用效果将更为明显。第三,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合作。一方面继续依托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中的信息交换条款,向缔约国税务机关发送外籍高管涉税信息需求,并积极回应缔约国税务机关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以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为契机,推动建立非居民纳税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我国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有效维护我国的正当税收利益。中国税务网-外籍高管在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齐敦益2019-11-05 22: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