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理财
投资
贷款
股票
基金
信托
外汇
保险
信用卡
贵金属
债券
信托
家族信托
问答详情
法院可以查个人社保信息吗
龙宏欣
2019-11-05 21:28:00
推荐回答
可以。查询社保的方法有三种: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龚寒鹰
2019-11-05 22:02:24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为您推荐:
理财
投资
贷款
股票
基金
信托
外汇
保险
信用卡
贵金属
债券
其他回答
你说的这些都不在法院执行范围,法院没有闲工夫去泄露你这些东西,只有配合执行嘛事没有。
齐显影
2019-11-05 23:02:17
律师没有法定查阅权,但接受当事人或者委托单位委托后,可以查询。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连亚欣
2019-11-05 22:19:34
法院如果案情需要可以查,其他公司不可以查,以为属于个人隐私。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扩展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齐敦禹
2019-11-05 22:05:34
相关问答
到车管所查询车辆信息时,可以查到名下的车是否被法院查封吗?
车管所跟你说被法院查封了,你可以先向车管所问查封你车子的案件号,然后找相应的法院,通过案件号查询承办案件的法官,找到法官问下查封的事情,如果你要解封就要提供担保或者将案件解决了。
法院案卷当事人可以随便查吗?说个名字就可以查了吗?要不要身份证号码还是要去法院才可以查到?
这个问题属于特殊情况是不可以随便公开查询到的这个属于保密性的只能当事人带有效证件予以查询。
银行可以查到银行卡有没有被法院冻结的信息吗
人民法院应当送达执行通知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法院可以查封人寿保险吗
您的回答是是错误的,《请看保险法法律法规》------《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税法》第4条,保险不需纳税且不能随意抵押!《公司法》89条,人寿保险公司不能破产及解散《婚姻法》18条,购买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保险法》61条,保单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合同法》73条,保险收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保护你!《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税法》第4条,保险不需纳税且不能随意抵押!《公司法》89条,人寿保险公司不能破产及解散《婚姻法》18条,购买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保险法》61条,保单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合同法》73条,保险收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房子已被法院查封法院可以再次查封吗
法院查封房产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查封行为进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经正式实施。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三财产的保管人;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扩展资料法院查封的房子,如果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可以居住,但不能买卖、抵押。如果是其他的情况,不可以居住。现在查封一般不贴封条,只是在房管局办理查封登记。查封会在不同情况下进行,一般有立案阶段的诉讼保全期、诉讼阶段、执行阶段。从立案开始直至强制执行前的执行阶段是可以继续居住的,强制执行阶段是不能住的。至于是否强制执行,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许强制执行的。当然,法院还会继续查封。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院判决公告查询?怎么样可以查到法院的判决结果汇法网可以吗?
建议去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可以搜索一下。如果你想查询的判决书已生效,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基本都会在该网站上传公开。
被法院查封都车子可以查询违章信息吗
到交警局车管科查询。车驾业务。但不会随便让你查询的。你得有如下的一种理由去查,窗口的人才会跟你查询的。
买了保险法院可以冻结或查封吗
法院根椐案情可以冻结任何个人财产。
怎么查一个公司有没有被法院执行过?风险信息网可以查到公司的信息吗?
企业司法涉诉信息可以在汇法风险预警网上面查到,如果不了解自己的合作方是否有相关的司法涉诉信息,可以在上面检索一下,这样就可以全方位的了解企业是否经营正常,还可以看企业是否经营异常,或者是否存有行政处罚历史等。
要查一个人在哪服刑可不可以到判刑的法院查
可以身份证号查询法院案件什么时候开庭,也可以通过公告进行查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热门分类
信托入门
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
家族信托
推荐问答
梦幻西游怎么打符石组合,全过程教我.
PPT中怎么随意调换幻灯片的位置
澳门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被分割出去的条约上是永久割让还是有期限
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通储蓄卡与结算通各有什么作用
国内信托上市公司有几家吗?有知道的吗?
信托起点是5万每万元递增递增金额收益率怎么算?
热门问答
公益信托可以进行哪些投资?
公益基金会的资金可以买信托产品吗
平安信托产品安全吗平安信托产品怎么买
信托风险如何规避,给一些意见
您好,我想问问,对于一个公司年收入300万元的企业主来说,可以为子女购买教育信托吗?钱够不够?
股权收益权信托有哪些特征与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