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龚岳洲 2019-11-05 2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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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行为的人。这一点区别与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别人为自己利益进行行纪行为的人。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全文。
齐文焕2019-11-05 23: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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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代理分为显明代理和隐名代理,如果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利益考虑,从而使用隐名代理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龚岩琳2019-11-30 00:50:28
  • 以受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项并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全文。
    边叶兵2019-11-05 22:20:05
  • 受委托人。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是:一、依合同约定处置委托事务的义务。受委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委托处理的事务,《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事务,须经委托人同意。二、报告的义务。受委托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置结果。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置情况。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三、交付财产的义务。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该条的规定明确了受委托人只要是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都应当交给委托人,不论这些财产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也不论是由受委托人取得还是因转委托由第三人取得。四、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因受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依有偿委托或者是无偿委托不同而有所区别,有偿委托合同因其是委托人支付了一定的报酬,其赔偿责任比无偿委托合同重。
    黄皓燕2019-11-05 22:06:09
  • 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于委托合同是否要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委托合同应当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而非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这样,也能够划清和行纪合同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合同不应规定。委托只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涉及第三人;代理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三方的法律关系。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等均由委托而产生。委托合同是一基础合同,法律应予专门规定。合同法基本采纳了后一种观点,侧重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
    车建全2019-11-05 22:03:00

相关问答

受托人不需要到场,但委托人必须到场。办理委托书公证应由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带上委托书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亲自在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上内容主要就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某来到我处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委托书一般要写清楚委托人、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期限、是否有转委托权等等。如果要求办理委托公证的机构有固定模板的话按模板制作,如果不知道怎么写也可以到公证处后由公证员代为制作委托书。由于委托书上要写明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因此最好能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扩展资料:委托书公证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如何办理委托书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