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和信托理财的区别?

黄盛斌 2019-11-05 22:16:00

推荐回答

银行理财和信托理财的区别:
1、发行主体不同:
信托的发行主体是信托公司,而银行理财发行主体是银行。
2、投资门槛不同:
信托的投资门槛比银行理财高,一般在100万元-300万元起,而银行理财起投金额只需要5万、10万左右就可以投。
3、产品期限不同:
信托的产品期限在1-3年之间,而银行理财的产品期限在7天到365天之间。
4、预期收益不同:
信托的预期收益比银行理财高,大约在8%-11%之间,而银行理财的收益大约在4%-6%之间。
5、风险不同:
信托的收益比较高,风险也会比较大。银行理财的收益低,风险也比较小。
齐文榜2019-11-05 22:21:42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两者期限不同。
    银行理财产品不超过1年,多数以1-3个月为主。信托产品以中长期为主,1年期,2年期,3年期比较常见。认购起点不同。银行理财一般5万元起步,适合大多数投资者。信托产品有合格投资者要求,最低起点100万。收益率不同。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不高,一般和货币基金收益率看齐。信托产品收益率相对较高。风险水平不同。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和收益率设定,风险一般偏低。信托产品资金投向广泛,风险相对较高。
    chaniuduan2019-11-08 18:56:45
  • 两者收益不同。
    说一千道一万,其实收益才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收益率,跨度一般是在3%-6%。很少有超过6%的,当然这是对于常规理财而言。特殊的理财也会超过6%,不过那又另当别论了。低收益对应的就是较低的风险,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都属于中低风险。因为银行理财本身投向的,都是一些风险不高的产品。信托则不一样,跨度更大从5%-8%都有,超过8%也很常见。9%上的信托产品也有,这应该是两者最大的差别了。
    齐晓军2019-11-05 22:56:45
  • 不同点:
    1、银行理财资金池很大一部分是对接信托产品,信托资管规模有1/3来自银行理财资金。腾讯财经图片报道揭秘了银行理财收益主要来自信托与城投债。
    2、信托理财具有银行理财不具备的债务隔离功能。根据《信托法》:信托资产具有独立性,不能被抵债、破产、清算和分割,是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财产 中独立出来的一笔财产。
    因此,信托资产 在发达国家通常被作为财富管理和财富传 承工具。而银行理财资产、基金、不动产等等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法律诉讼纠纷、 离婚等等均要被冻结或者用来抵债、清算、分割等。
    3、银行理财的主要优势是期限的便利性,尤其是短期方面,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但这一优势正在被信托产品渗透,认购者可以自行订购7天、14天、30天、60天、90天、180 天、270天、360天,收益均高于同期银行。
    4、两者的专业化程度不同。银行核心业务是存款贷款利差;银行很少主动研发理财产品,基本是用理财产品对接信托、城投债、企业债等,从而赚取利差。
    信托公司则是专业的财富管理公司,每一笔投资业务都要独立完成尽职调查,研发和设计产品,因此,在投资专业上比银行更胜一筹。
    5、银行理财比较大众化,门槛通常为5万;信托的门槛较高,一般而言,一百万起步。
    6、信托理财受益高于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受益在10%左右,而银行理财产品一般收益4-5%。
    7、银行理财可以公开宣传,而信托则不可以。在我国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允许公开宣传推广信托,如公开活动、qq、短信等全面被禁止。
    连伟才2019-11-05 22:38:28

相关问答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国内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分业管理的要求,已经成功实现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包括本外币):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银行存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贷款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
(十)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办理同业拆借;
(十二)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另外,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
一、信托产品按内容划分
1、政信合作类项目:
融资主题主要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多以地方政府应收款质押、政府的财政收入还款承诺,并辅以土地质押等信用增级手段;
2、工商企业贷款:
融资主体为社会上的各类工商企业,质押物多以融资公司股权、融资公司持有的物业资产、各类应收款等为主,并辅以关联公司担保以及相关法人担保等信用增级手段;
3、房地产信托:
融资主题为各类房地产企业,根据国家调控政策安排,以及出于审慎的风控原则,银监会等信托机构主管单位对房地产信托有着明确严格的要求,从开发商级别资质、融资项目自有资金比例、融资项目证件齐备等角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目前市场上的房地产信托有收益高、风险也相对较低的特点;
4、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目前相对比较广泛的信托产品,有的信托产品募集资金投向某个有限合伙企业、从而实现间接的股权投资;有的则通过直接质押融资方股权(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或者购买股权收益权等方式实现股权投资收入,这类产品也通常辅助有相关的抵押、担保等信用增级措施,实现以股为主、股权+债权的信托产品系列;
5、其他类别:
在近年的信托发展过程中,曾经涌现过类似于艺术品投资、红酒收藏品投资等信托产品。同时,各种信托资金池的产品也开始逐步发展壮大,但因为这些信托产品属于创新型业务,规模以及存续时间等都需要时间来验证,因此暂时归为其他类别;
二、信托产品按形式划分
1、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2、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3、按受益对象的目的不同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4、按受益对象是否是委托人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5、按信托事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
6、按信托目的不同可分为:担保信托和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与处理信托
7、按信托涉及的地域可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8、按信托财产的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
9、按委托人数量不同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影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造成的,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规模的制约及单份信托合约金额的限制。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定位于非公募性质,每项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每份信托合同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此项限制导致了资金信托产品的设计和推出与大多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以及巨额的居民储蓄所产生的投资需求产生了巨大差距。信托规模的限制(受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制约,实际上每份信托合同要求的最低金额往往高达几十万元),使得相当多的资金信托产品不能顺利发行,投资项目的资金难以按时到位,进一步影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2、税收制度的制约。对于财产型信托,由于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没有针对该类业务出台相应政策,按照《信托法》和现行的税法,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因伴随产权转移,需要缴纳税金;当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将资产交还委托人时又需缴纳税金。
 双重纳税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阻碍了信托业务的开展,这也是目前各信托企业均未推出财产型信托业务的一个根本性制度约束(目前部分国内信托企业推出的所谓财产信托产品,其本质上还是资金信托产品)。而对于资金信托产品来说,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受益人在取得信托受益时如何纳税,各个地区在此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另外,对于信托企业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等特殊业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3、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尽管规定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等在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从而使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特别是机构委托人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严重缺乏操作性。
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托合同不能被分割,只能整体转让。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抬高了未来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大大增加了寻找交易对手的难度。
4、工商登记制度的缺失。尽管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有专门条款,但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工商登记机关准许对充当信托财产的股权、设备等进行登记,但实际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门却往往因政策不明确而拒绝,这使得原本应是信托公司优势业务品种的财产信托难以发展。
5、跨区域展业的限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从而使其在异地的展业功能受到明显的限制,信托机构的规模偏小,抗风险的能力偏弱,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余缺调节受到了制约,造成了资金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和浪费。
 6、营销宣传方面的制约。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报刊、电台、电视和其他公共媒体等新闻媒体上对信托产品做广告营销宣传,这一规定使得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相对较为狭窄,不仅导致信托产品销售渠道不畅,产品信息闭塞,信托产品的诚信度不同程度地也打了折扣,而且进一步制约了信托流通市场的形成。
7、竞争制度的制约。当信托公司被政策所困时,银行、保险、证券业却相继推出了“委托贷款”、“分红保险”、“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放式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产品。借助其网点分布广泛、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这些业务一度开展得异常红火,而且在税收、规模等政策方面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如投资于基金所得不必缴纳所得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证券公司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没有200份的规模限制等。
  这些业务虽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实质,正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托业务。这些业务都在挤占信托业务的空间,对信托市场的瓜分已经初露端倪。
从上述七个方面来看,因为信托制度的滞后和不配套,使得信托企业在起跑线就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
  再加上各信托企业的内部原因,如法人治理结构严重缺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人才的短缺、关联交易缺乏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使得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过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难以成为支撑我国金融业的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