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信托公司可靠吗?可以投资不啊

龙姝明 2019-11-05 2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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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信托是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起初叫中煤信托, 成立于1995年11月,2010年10月完成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金增加到24亿元人民币, 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以市场为导向,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指标一直名列行业前茅。中诚信托所获荣誉不少:1.中国信托业协会“2006年中国信托公司排行榜”第一名,2.“中国最佳金融机构排行榜”“年度最佳信托公司”,3.第二界“诚信托”杯中国信托公司“最佳风控奖”,4.第三届“中国优秀信托公司”奖。
齐文生2019-11-05 23: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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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国内名次排列靠前的信托公司,值得信赖。
    龙帮媛2019-11-17 07:00:39
  • 很不多的信托公司,不管是公司信誉和实力都是很靠谱的。
    宇文献花2019-11-05 22:56:35
  • 还不错,行业名列前茅!
    车少飞2019-11-05 22:21:29

相关问答

劣势方面1、家族企业管理体制与现代企业管理体制相冲突,制约企业做大、做强首先,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与现代市场经济运行具有矛盾。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不是建立在商业原则的基础之上,其组织行为不是依据市场规则,而是依据伦理规范;维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不全部是利益关系,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之间的情感和信任关系。在这种治理结构下,就容易形成家族业主实际管理素质与现代管理者角色需求的矛盾。其次,家族企业管理方式是制约家族企业做大做强的瓶颈。传统的家族制管理方式在创业初期和进行资本原始积累这一特殊阶段是较为有效和实用的管理模式。但在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寻求扩大发展时,家长制管理模式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局限和不足:一是缺乏民主和集体的决策机制,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因为个人的智慧和能力是有限的。独断的个人决策与民主的众人智慧相比,失误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而存在问题的决策一旦付诸实施,对企业的成长显然是不利的,弄不好会使企业垮掉。二是家族企业的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家族成员在企业中处于绝对控股状态这一基础之上的,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如果不吸收外来资本,开放股权结构,其发展动力将会衰竭。因为经济活动量的不断增长,市场份额的快速扩张,是企业壮大的必由之路。如果这时仅凭积累和家族资金,将很难满足企业的需求,从而制约其规模的进一步扩大。2、不利于优秀人才进入企业核心阶层丁学良博士认为,如果家族企业要进一步发展,占据市场甚至开拓海外市场,一定会遇到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那就是企业管理层的非家族化。因为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是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它不可能永远局限在于一个家族之内。企业要发展,需要突破一个重要瓶颈就是管理专业化和规范化。通过吸收大量的专业人才进入企业的核心层是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家族企业往往在家族成员之中选择人才,选择面很窄,难以找到一流人才。长期的家长制管理,使得领导者变得自负,从而使企业似乎对外来资源和活力产生一种排斥作用。总觉得自己是最能干的,这就排斥了社会上更优秀人才的加盟。每一个人都想独立地干一番事业,从而实现其生存的价值。每一个人都想征服别人,这是人的本能。优秀的人才更是如此。由于在家族企业中,一般外来人很难享受股权,其心态永远只能是打工者,始终难以融入组织之中,这与社会发展至今天,人人欲彰显其个性的时代特征不符。家族企业中事实上存在的对员工信任上的内外有别,又使家族之外的员工受到极大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多么优秀的人才都无法融入企业的核心团体,从而制约企业的发展。3、绝对控制不利于员工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家族成员在企业股份中占主体地位,核心管理层基本上来自同一家族,这是家族企业最直接的外部特征。但家族企业不可能所有员工都来自同一家族。事实上,绝大多数家族企业的一线员工还是来自于家族之外,而直接创造企业财富的正是一线员工。但在家族企业的同一工作层面上,来自于家族的员工往往有一种优越感,即使他们与家族之外的员工相比,对企业的贡献不多一些甚至还少一些,但却能较家族之外的员工更容易被赏识和信任。而这种赏识和信任来自企业的决策层,外来员工无法评说。这种不公平待遇必然导致外来员工心理平衡失调,影响其工作热情,难以发挥该部分员工的个人潜能。现实中,来自于家族之外的员工在家族企业中凭工作实效是很难进入企业核心层的,即使偶然有进入的,也往往要付出比家族成员要大得多的代价。对家族企业的这种共识,必然使外来员工进取心受挫,以极大的热情全身心投入工作的可能性就不会很大。因为现实中的付出与回报的不平衡是每一个人走向消极的最好的、符合人性的理由。4、家庭矛盾渗入企业,考验企业生存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便需要企业管理人员依照企业特定的管理规范和程序去加以解决,在解决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矛盾。这本是企业一般经营管理活动中十分正常的现象。但在家族企业中,问题却往往不是那么“正常”。因为在家族企业中,家庭和家族矛盾往往因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由家族成员把守而自然而然地渗入企业之中,使家庭矛盾演变为企业中矛盾并相互纠缠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解决矛盾有时就显得极为复杂。当矛盾的解决必然以付出极大的情感为代价时,企业就面临解体的可能。因为当一个企业的核心层出现裂痕,企业的走向便无从确定。裂痕由于矛盾的纠缠会逐渐扩大,这时企业的效率也会越来越低。而在竞争的环境中,这必然会导致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差,如此则又会促使裂痕进一步扩大。当裂痕扩至足以使企业核心层相互分离时,企业的解体也就水到渠成了。5、决策的风险较高决策的独断和高效,是许多家族企业初期成功的重要保证。许多家族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靠得就是决策的果敢和善断,因为抓住了一两次稍纵即逝的机会而成功的。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内外部环境的变迁,这种个人化的经验开始失效。企业规模越来越大,经济活动的量也越来越大,从而使投资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如果出现决策失误,对企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有时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而不像创业初期那样,一两次失误还可以弥补回来。这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就显得越发重要。因为企业重大决策对决策者的素质和能力有更严格的要求。一定规模企业的重大问题决策者一般应当具备敏锐的商业感觉,丰富的商业知识,高超的科学决策能力等核心素质。这对创业初期较为成功的决策者来说便是一个极大的考验。一是是否对企业及其所处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能敏锐地感知并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二是能否针对企业的现实处境作出符合其进一步发展的决策。但在家族企业中,决策的独裁,个人能力的局限性以及决策成员来自于同一家族的思维的相似性,对此时发展至一定规模的企业来说,决策的风险相对要大得多。
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慈善用益制度。1601年,英国颁布《慈善用益法》,奠定了现代慈善信托的雏形。英国《2000年受托人法》第39条规定,慈善信托是未来慈善目的而持有财产的信托。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慈善信托往往是作为慈善法律制度架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被纳入慈善法典或相应的成文法中予以规定。我国慈善法也将慈善信托纳入进来,并对慈善信托作了完整明确的定义。
第一,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基于慈善目的。这是最基本的特征。即要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与信托法第60条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第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这是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民事或营业信托在设立时必须确定具体受益人,信托文件仅载明受益人的资格条件,由受托人根据所确定的条件选择确定,而不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具体指定。
第三,与其他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要求更为严格。
第四,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受托人来说,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处分,但是不享有收益。对受益人来说,则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若委托人或受托机构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这样就能保证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其享有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综上所述,慈善信托既不同于慈善捐赠、慈善财产使用等一般的慈善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完整组织结构的慈善组织。相较而言,慈善信托具有其他慈善组织形式难以比拟的制度优势。首先,慈善信托无需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运作团队,运营成本低。其次,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委托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