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金融法学生来说,考acca有用吗

樊明方 2019-11-05 2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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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很多想要进入会计行业的学生,或者工作多年渴望充电转行的职场人,都对ACCA非常感兴趣。然而也有许多人对ACCA这个“洋证书”在中国的效力感到疑惑,中公ACCA这就上干货为你分析一下ACCA在中国是否有用。1.ACCA进入中国时间早,先发优势大ACCA从较早时间,就在国际上颇具影响力。1904年ACCA成立于世界金融中心之一英国,其会员资格得到欧盟立法以及许多国家公司法的承认。1999年,联合国推出《职业会计师专业教育国际大纲》,其蓝本便是ACCA课程大纲。ACCA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毋庸置疑。至于ACCA与中国的渊源要追溯到1988年,ACCA第一次派高级代表团访问中国的时候。就在那一年,ACCA在上海和北京设立了代表处,两年后ACCA正式进驻中国大陆。较早进入中国,直接结果就是ACCA早期会员已经成为了当今中国的企业财务经理、公司CFO,抑或政府财经部门的高官。这种先发优势的影响力不容小觑。在中国虽然只有CICPA具备签字权,但是这种唯一性并不能否定其他资格认证考试的含金量和权威程度。ACCA早期会员如今在中国手里握着较大发言权,他们认可ACCA代表的含义,这点非常重要。2.ACCA会员:高薪资与大缺口据ACCA年度薪资调查报告显示,从年薪分布来看,30万以上各收入区间,ACCA会员收入优势明显,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准会员与学员。ACCA会员收入在50万至100万人民币之间的比例高达21%。受访会员最高年薪超过200万人民币。ACCA对个体追求高薪有很大助力。然而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虽然企业目前对ACCA人才的需求十分巨大,高薪资却也无法招来足够的雇员。全球范围内ACCA持证人能够达到37万人,中国有超过2万2千名的持证人,但是其中将近1万8千名都是在香港地区。内地ACCA还是处于绝对的“买方市场”供不应求的状态。ACCA从诞生之初目标就非常明确,要培养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而不是简简单单的、能轻松被机器取代的基础财务会计。这种情况下,对ACCA人才的渴求在未来只增不减,无论你是学生还是职场人,都应该尽早抓住机会,拿下ACCA考试。
齐新民2019-11-05 22: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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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要是对会计方面感兴趣可以考考,ACCA的知识体系还是很全面的,能学到知识,充实提高自己就是值得的,也算是为你锦上添花。
    龙家衡2019-11-09 19:24:50
  • 看你的职业规划,想从事财会类工作的可以考,网课学习啥的也都挺方便。
    齐晓强2019-11-05 23:02:18
  • ,就这个问题,第一直觉教育来回答您:当然值得了,就很多非一流大学学历或竞争力不强的同学来说,考取高含金量的ACCA也是证明自己能力的方法之一,也是最佳选择之一。大学期间业余时间较充裕,英语基础又比较扎实,十分适合学习ACCA。建议您可以在本科期间努力学习ACCA,争取考过更多科目。如果你是会计、金融之类专业,具备一定的基础,学习ACCA会相对轻松,甚至还可以免试部分科目;如果你是非相关专业的同学,ACCA能够帮你构建起一套全新的知识体系。如果你全科通过了ACCA,还可以获得英国牛津布鲁克斯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这样相当于没考研但取得了双学士学位的学历。当然,根据个人学习能力不同,全科通过ACCA大约需要3~4年的时间。因此想在毕业前获得ACCA认证的同学,建议大一、大二期间即着手备考。
    赵香福2019-11-05 22:19:36
  • 无论是对于金融法学生来说,还是其他学生来说,考acca绝对有用。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已经逐渐对外开放,企业融资、财务管理趋向多元化、专业化、并已向国际惯例接轨。使得具备国际视野的国际会计师备受跨国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所追捧。据统计,中国至少需要30万具有国际水平的会计师。ACCATheAssociationofCharteredCertifiedAccountants,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是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全球性专业会计师组织。目前在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32.6万多名学员和12.2万多名会员。在中国大陆,现已拥有学员20000多人,会员2000多人。ACCA的宗旨是为那些愿意在财会、金融和管理领域一展宏图的能人志士,在其职业生涯的全程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机会。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已经逐渐对外开放,企业融资、财务管理趋向多元化、专业化、并已向国际惯例接轨。使得具备国际视野的ACCA会员与学员备受跨国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所追捧。最新调查显示,会计师占据短缺人才的榜首,在未来10年里,无论在中国还是全球,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财会人才的需求会继续增加。ACCA在欧洲及全球许多国家被认为是法定的会计师资格。会员可从事审计、税务、破产执行及投资顾问等工作。现在中国大陆的绝大多数学员及会员在外资企业、合资企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重要的管理职务。ACCA资格——年薪10万—100万ACCA是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全球性专业会计师组织。由于ACCA课程的制订经过了广泛咨询,其内容注重实际案例的操作,使学员掌握最新财务管理知识,提升分析能力并拓宽战略思维,因此赢得联合国和众多国际组织的高度评价,更为众多的跨国公司和专业机构所追捧。取得ACCA资格相当于拥有打开职业发展之门的金钥匙。其绝大多数学员及会员在外资企业、合资企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重要的管理职务。
    辛培尧2019-11-05 22:02:27

相关问答

法院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以及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有权冻结他人个人账户,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百三十八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四十二条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金融法的本质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金融法有以下三个特点:1、系统性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安。2、宏观调控性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于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3、效率性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两句话都将时间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假如,如果我国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计帐的债务,由于不同时间美元对日元的汇率不同,要付的钱就会相差很大。扩展资料:金融法与其他法案的关系与区别如下:1、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2、金融法与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系,也有商事关系,还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3、金融法与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4、金融法与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因此,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金融-金融法。
影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造成的,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规模的制约及单份信托合约金额的限制。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定位于非公募性质,每项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每份信托合同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此项限制导致了资金信托产品的设计和推出与大多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以及巨额的居民储蓄所产生的投资需求产生了巨大差距。信托规模的限制(受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制约,实际上每份信托合同要求的最低金额往往高达几十万元),使得相当多的资金信托产品不能顺利发行,投资项目的资金难以按时到位,进一步影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2、税收制度的制约。对于财产型信托,由于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没有针对该类业务出台相应政策,按照《信托法》和现行的税法,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因伴随产权转移,需要缴纳税金;当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将资产交还委托人时又需缴纳税金。
 双重纳税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阻碍了信托业务的开展,这也是目前各信托企业均未推出财产型信托业务的一个根本性制度约束(目前部分国内信托企业推出的所谓财产信托产品,其本质上还是资金信托产品)。而对于资金信托产品来说,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受益人在取得信托受益时如何纳税,各个地区在此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另外,对于信托企业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等特殊业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3、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尽管规定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等在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从而使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特别是机构委托人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严重缺乏操作性。
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托合同不能被分割,只能整体转让。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抬高了未来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大大增加了寻找交易对手的难度。
4、工商登记制度的缺失。尽管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有专门条款,但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工商登记机关准许对充当信托财产的股权、设备等进行登记,但实际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门却往往因政策不明确而拒绝,这使得原本应是信托公司优势业务品种的财产信托难以发展。
5、跨区域展业的限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从而使其在异地的展业功能受到明显的限制,信托机构的规模偏小,抗风险的能力偏弱,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余缺调节受到了制约,造成了资金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和浪费。
 6、营销宣传方面的制约。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报刊、电台、电视和其他公共媒体等新闻媒体上对信托产品做广告营销宣传,这一规定使得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相对较为狭窄,不仅导致信托产品销售渠道不畅,产品信息闭塞,信托产品的诚信度不同程度地也打了折扣,而且进一步制约了信托流通市场的形成。
7、竞争制度的制约。当信托公司被政策所困时,银行、保险、证券业却相继推出了“委托贷款”、“分红保险”、“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放式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产品。借助其网点分布广泛、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这些业务一度开展得异常红火,而且在税收、规模等政策方面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如投资于基金所得不必缴纳所得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证券公司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没有200份的规模限制等。
  这些业务虽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实质,正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托业务。这些业务都在挤占信托业务的空间,对信托市场的瓜分已经初露端倪。
从上述七个方面来看,因为信托制度的滞后和不配套,使得信托企业在起跑线就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
  再加上各信托企业的内部原因,如法人治理结构严重缺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人才的短缺、关联交易缺乏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使得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过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难以成为支撑我国金融业的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