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知道信托刚性兑付是指什么吗?

窦长保 2019-11-05 2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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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刚性兑付在房地产信托、政府融资类信托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被执行,而证券投资类信托并不受此约束。监管层要求确保兑付的初衷是为了推动新业务,让投资者消除疑虑,也是为了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防止因信托投资亏损诱发群体性事件。由于信托资产很难转让,如果不刚性兑付,很多投资者将不敢购买信托产品,这将对信托业造成沉重打击。该分析人士称,大部分信托产品都不能像股票、基金一样能很容易地进行转让。信托资产流动性差、投资起点高,如果没有刚性兑付这一防线,投资者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这就是为什么尽管媒体对信托行业兑付能力的关心从未放松,但是作为直接利益相关方的信托产品投资者却从没有着急过。所以,有了刚性兑付基本上信托对于投资者来说还是比较低分险的!
童裕孙2019-11-05 22: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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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的刚性兑付是对于信托到期无法兑付且无人接盘时,信托公司的资产或股权将在监管部门主导下进行处置,所得款项将用来优先保障投资人的兑付。
    符能江2019-11-05 23:03:52
  •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
    齐明弘2019-11-05 22:38:28
  • 就是把本金兑付给投资者。差不多就是保证本金的意思。
    麻硕士2019-11-05 22:21:42

相关问答

股票市场基础分析主要侧重于从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如宏观经济,行业背景,企业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等对公司进行研究与分析,试图从公司角度找出股票的“内在价值”,从而与股票市场价值进行比较,挑选出最具投资价值的股票。要确定公司股票的合理价格,首先要预测公司预期的股利和盈利,我们把分析预期收益等价值决定因素的方法称为基本面分析。基本面分析包括:微观:研究上市公司经济行为和相应的经济变量,为买卖股票提供参考依据。在基本面分析上,最根本的还要算是公司基本面分析,对一家公司基本面分析最重要的还是财务分析,这是一门必修课,如果单单是对数据的解读,那三大报表就可以充分说明问题,但事实上远远并没有这么简单,以我的经验总结来看,上市公司多多少少都会在财务报表上耍花招,有些甚至直接在财务报表上作假,这些都需要我们自己去发现并修正过来,有些是属于财务手法这不算违规,有些是故意虚报瞒报,有些是直接作假。比如有些公司为了追求主营业务收入,会把产品或服务价格压低,这种毛利率会变得非常低,净利率有时还会出现负数,这种情况也有可能造成‘应收账款’急剧增加。也有些公司为了年报好看而把固定资产折旧来点粉饰或为了平均净利润增长率而把部分利润当成递延收入处理。有些明明主营业务是亏损的,但加上营业外收入可以有很可观的净利润,这一切的财务手法要通过经验的累积和知识的学习来慢慢知道怎么修正它,最有力的还是公司年报,很多财务报表反应不出来的问题会在年报中有充份说明,特别要注意不太引人注意的附注,有时重大问题只会在角落被蜻蜓点水的提到一下,我们要找的就是这些信息。一般的基本面分析会从宏观经济面开始,然后再到公司所在行业分析,最后才是公司的分析,我认为宏观经济面的分析不用太深入,有个大概的了解就可以了,太深入了反而会把你带向错误的深渊,经济学是现代一门非常庞大的学科,但你看到过古今中外谁可以准确预测经济未来的,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在‘争鸣’,但倒是大的方面意见一般都是比较统一的,也不会有太大的错误,但在这些分析里面要排除‘政治任务’的分析意见,行业分析一般指的是对行业景气度的分析,但我更倾向于分析行业的属性,比如我喜欢银行业,不喜欢高科技业,特别是IT行业,尽管我学的就是这个专业,对IT行业可以说是深入了解,但对一个行业的感情和投资要分开,不要让感情影响投资决策,但也有特例的情况如腾讯,以后会有一篇专门讨论万科和腾讯所在的行业并非理想的投资行业但为什么会成为可投资的特例,这也推出我的另一个观点,好的公司有时候可以弥补不好的行业,总体上说基本认同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是对的,但从投资的角度看,我们有必要带上有色的眼光看待不同的行业。除了宏观面和行业之外,更重要的还是对公司的基本面分析,我们不想在这里详细讨论公司的基本面分析,下一章整章都在谈这个话题,但在这里想强调的是对公司的基本面分析之后要自信,对自己的分析结果要提升到信仰的高度,在大跌中买入成为一个很自然的行为而没有丝毫压力,就像进赌场买大小一样,当我知道要开大开小的时候,理论上可以把整幅身家都压上去,对很多人来讲就差举债了,但无论全压还是举债这都违反我们基本的投资原则,当我完全知道要开大开小的时候,我会下注八分之一的身家。价值投资很大程度上依靠基本面分析,而传统的价值投资是完全依靠基本面分析,传统价值投资的出手一般就像闺女出嫁,是抱着‘以身相许’的态度在进行的,主张买入后就永远持有,所以她嫁的这个‘男人’的基本面就成了唯一,不存在可以投机的讨论空间。基本面相对于传统价值投资来讲就像鹰眼个股跟踪编程软件里MFC相对于VisualC++的重要性一样,在.net到来之前VisualC++基本上就等于MFC了,没有了MFC的VisualC++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了。传统的价值投资可以说是在充分的基本面分析之后在合适的价格不管其它任何因素的买入股票,之后就以股票分红和资产增值为目的,并没有什么卖出的概念,它的目标就是在安全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买入资产。按投资理论听起这样的投资方法来会觉得这样很死板,确实他是很死板已经不太适应现代投资的理论需要,但它确实是现代价值投资理论的最初雏形,我觉得它已经不适应这个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且有更好的投资实践理论,但对传统价值投资的了解是很有意思的,就像对投机的了解一样对投资有意义一样。然而在现代的价值投资理论中,基本面分析一样是最重要的,虽然不是投资的唯一,但作用还是举足轻重丝毫不能敢怠慢,而且可以这么说:任何提倡基本面在投资中过时的言论,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伪投资理论,是投资之名干投机之实的托辞。现代的价值投资理论中基本面分析更像‘正房’,丈夫可能会有小妾,但永远替代不了‘正房’在家族中的名份。奉劝各位丈夫,小妾可以有但不能多,家中的大小事务还是得跟‘正房’商量,小妾的建议只能姑妄听之。价值投资与基本面分析的关系是如此的水乳交融,可以说没有基本面分析就无所谓什么价值投资,它是构成价值投资最基本的基石,或者说价值投资绝大多数的工作就是在做基本面分析,有些人在做投资的时候总是觉得很无聊,找不到事情可做,为了给自己找点事做,每天都在不停的买卖,他总是受不了买入就别动这样的做法,其实并非无事可做,只是他没有找到该做的事,如果有精力的话可以多多学习,开卷有益总是没错的,再慢慢的学习基本面分析,真正进入状态之后,他会感叹时间的不够,对公司的研究是很费时间的一件事。换句话说想做价值投资并非就很悠闲,只是时间不花在股票上而花在调研公司上,基本面投资与传统价值投资的讨论就是想强调做价值投资的过程就做基本面分析,做基本面分析就是价值投资的工作。
影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造成的,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规模的制约及单份信托合约金额的限制。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定位于非公募性质,每项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每份信托合同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此项限制导致了资金信托产品的设计和推出与大多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以及巨额的居民储蓄所产生的投资需求产生了巨大差距。信托规模的限制(受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制约,实际上每份信托合同要求的最低金额往往高达几十万元),使得相当多的资金信托产品不能顺利发行,投资项目的资金难以按时到位,进一步影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2、税收制度的制约。对于财产型信托,由于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没有针对该类业务出台相应政策,按照《信托法》和现行的税法,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因伴随产权转移,需要缴纳税金;当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将资产交还委托人时又需缴纳税金。
 双重纳税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阻碍了信托业务的开展,这也是目前各信托企业均未推出财产型信托业务的一个根本性制度约束(目前部分国内信托企业推出的所谓财产信托产品,其本质上还是资金信托产品)。而对于资金信托产品来说,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受益人在取得信托受益时如何纳税,各个地区在此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另外,对于信托企业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等特殊业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3、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尽管规定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等在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从而使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特别是机构委托人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严重缺乏操作性。
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托合同不能被分割,只能整体转让。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抬高了未来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大大增加了寻找交易对手的难度。
4、工商登记制度的缺失。尽管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有专门条款,但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工商登记机关准许对充当信托财产的股权、设备等进行登记,但实际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门却往往因政策不明确而拒绝,这使得原本应是信托公司优势业务品种的财产信托难以发展。
5、跨区域展业的限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从而使其在异地的展业功能受到明显的限制,信托机构的规模偏小,抗风险的能力偏弱,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余缺调节受到了制约,造成了资金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和浪费。
 6、营销宣传方面的制约。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报刊、电台、电视和其他公共媒体等新闻媒体上对信托产品做广告营销宣传,这一规定使得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相对较为狭窄,不仅导致信托产品销售渠道不畅,产品信息闭塞,信托产品的诚信度不同程度地也打了折扣,而且进一步制约了信托流通市场的形成。
7、竞争制度的制约。当信托公司被政策所困时,银行、保险、证券业却相继推出了“委托贷款”、“分红保险”、“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放式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产品。借助其网点分布广泛、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这些业务一度开展得异常红火,而且在税收、规模等政策方面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如投资于基金所得不必缴纳所得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证券公司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没有200份的规模限制等。
  这些业务虽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实质,正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托业务。这些业务都在挤占信托业务的空间,对信托市场的瓜分已经初露端倪。
从上述七个方面来看,因为信托制度的滞后和不配套,使得信托企业在起跑线就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
  再加上各信托企业的内部原因,如法人治理结构严重缺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人才的短缺、关联交易缺乏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使得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过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难以成为支撑我国金融业的支柱。
1、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托产品的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是指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该信托产品受益人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率。由于信托产品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因此信托公司通常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资者展示产品收益水平。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一般情况下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加上受托人信托报酬、银行保管费、财务顾问费等信托费用后的总和即为融资方承担的总融资成本。
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主要受市场资金面、政府监管力度及产品本身情况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资金面松紧。投资者可以根据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和国债利率水平来判断资金面松紧。一般来说,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与市场变动是同步的,如果市场资金面宽松,企业融资渠道多样化,融资利率就会下降,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也会下降;如果市场资金面紧张,企业融资渠道变窄,融资成本则会上升,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也会上升。
(2)产品自身特征,包括信托期限、投资领域、资金运用方式、项目综合风险等。关于信托期限,一般来说项目期限越长,则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越高,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理,可以理解为投资者投资期限越长,承受的流动性风险就越大,相应要求的收益率也就越高。关于投资领域,通常情况下投资于房地产、矿产等高利润行业的信托项目收益较高,而基础设施信托项目、证券投资类、阳光私募类信托项目收益率相对较低。资金运用方式上,同一项目如果采用股权或权益投资的信托方式,则会给出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对于项目综合风险,一般需要结合融资方实力、风控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项目的综合风险越高则信托预期收益率也会相应越高。
2、产品期限
产品期限是信托产品另一个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时间长度,一般在信托合同中体现为一个固定的期限。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现,通常是指在信托存续期限达到M年时,如果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比如信托财产未完全变现),信托则可延期N年。信托产品期限与投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即为信托产品的信托期限,但是对于设置开放期且开放期内可以申购赎回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则可能会短于信托期限。比如一个信托项目信托期限是3年,在信托计划每满1年开放,则投资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可能为1年、2年、3年。
信托经理在设计信托产品期限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资金需求方的需要。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信托项目为类固定收益类产品,通常为项目导向型,不同类型的项目资金周转时间不同,因此对融资期限的需求也就不同。一般来说,PE类项目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期限较长,房地产开发项目次之。另外,资金需求方的资金调度能力和再融资渠道也会影响产品期限的设计。
(2)监管要求。如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不少于一年。
(3)投资者偏好。由于时间越长,未来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者一般偏好中短期的投资项目,因此信托期限大多数在2年半之内。当然,不同地区的投资者风险偏好不同,如一些中小城市的部分投资者可以承受期限较长的信托产品。由于不同投资者对期限的偏好不同,所以信托产品的期限设计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数量、多样性和市场集中度,进而影响到产品流动性。因此信托经理在设计信托产品期限时也会重点考虑投资者偏好。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期限一般在1-3年,比较适合希望通过中期投资获得稳定收益的理财客户。
信托期限作为信托产品投资的重要考虑要素,与其他要素之间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从投资者角度考虑,选择一个理财产品是在综合考虑其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后作出的选择。由于目前市场上没有活跃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因此影响信托产品流动性的主要因素即为信托期限。在没有设置开放期的信托产品中,信托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差,但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一般会相对较高。而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是与流动性成反比的,信托期限越长,其未来面临的不确定性越大,信托产品面临的风险也会越大,安全性就会相对降低。当然除此之外,信托产品的安全性还需综合考虑产品类型、风控措施等方面。
交易结构要素更多地体现在信托经理进行产品设计的前期思路中,而风险控制措施要素则贯穿于信托产品设计和运行的始终。
3、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是对信托期限、收益率、资金运用方式、投资领域、风控措施等各个信托产品要素的架构和组合。我们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结构理解成是把信托产品的“人、物、事”连接起来的机制。“人”即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物”即为信托财产,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由于资金运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区别;“事”即为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如资金或财产权等)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并实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交易结构有所不同,笼统的说,资金信托的交易结构通常是指信托资金在进行投融资操作时的进入和退出方式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例如,股权质押信托交易结构是受托人将投资人(即委托人)交付的资金用于给融资方发放贷款,或者受让其持有的标的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融资方于信托期限内或信托期限届满之时偿还信托本息,或者回购信托公司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同时,融资方或第三方以其持有的金融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为其到期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又如,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的交易结构为委托人(分为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其投资于证券市场,由投资顾问进行投资管理,并通过预警、止损线的设置进行风险控制。结构化证券信托的受益人预期收益有差别,一般优先级受益人获得固定预期收益,次级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及收益提供补偿并分享超额收益。
财产权信托或者应收账款流动化模式多用于基础设施信托产品的设计,其交易结构为政府平台公司将承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生的对地方政府的应收账款信托给信托公司,成立财产权信托,同时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由合格投资者认购财产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交纳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成为信托的认购人和受益人),信托公司将所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给平台公司。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由地方政府向信托公司支付应收账款,以实现项目的信托受益权。
通过一定要素的组合和架构,信托产品的基本结构就成型了。而要完成整个产品的设计和交易过程,在流程方面还需经过多个环节,包括前期项目论证、方案设计、信托文件拟制、审批、报备、相关合同签订、产品营销推介与资金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跟踪管理、收益分配、到期清算等各个阶段。
4、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是信托产品设计中的核心,信托项目风险控制贯穿项目审查、产品设计、到期兑付等从项目筛选到项目终止的各个阶段,如项目审查阶段通过遴选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中台独立审查进行风险控制;产品设计中通过抵押质押担保等手段及交易结构设计进行风险控制;信托到期后通过资管公司接盘、股东协调等措施应对可能的风险。
本节将要介绍的风险控制,是针对信托产品设计阶段通过抵押担保、结构化设计等手段来防范信托产品风险的措施。信托产品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如在贷款信托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市场风险是指未来市场价格(利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波动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如在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中表现为由于投资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信托财产价值波动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信托产品到期时信托财产不能够及时或者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变现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违规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关于信用风险,主要采取担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据《担保法》,法定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信托产品通常采用保证、抵押、质押这几种担保方式。主要包括:
(1)保证担保,通常为融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为其做保证担保,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于政信合作项目,近年来有地方政府向信托公司出具承诺函或者由同级人大出具将还款事宜列入财政预算的文件,以向信托公司提供“担保”,但由于政府机关不属于合格的担保主体,这种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
(2)抵押、质押。常见的有房地产抵押、土地抵押、动产抵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通常打折比率较低,一般为评估价值的3到5折。房产和土地抵押是常见的不动产抵押,足额的不动产抵押是很多项目得以操作的核心保障措施。另外,动产和权利质押在信托产品的设计中也常有涉及,但动产质押最大的缺陷在于其可移动性和难以控制,部分抵押物变现能力较差且折旧较快;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在信托公司近几年的实际操作中几乎都有涉及,上市公司股票变现能力较强常成为质押标的,另外未上市公司股权、应收账款、各种收费权也成为质押物。
关于市场风险,如在信托产品中,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通常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此类产品在风险控制措施上,主要采取结构化设计、预警点及止损点设置、分散投资等方式来控制风险。具体包括:
(1)结构化设置,结构化证券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有两种不同的受益主体,即优先级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优先级受益人认购优先级信托单位,获取固定的预期收益率,有些获取少部分浮动收益率,优先级受益人一般为普通投资者;而次级受益人认购次级信托单位,获取剩余超额浮动收益,一般由私募机构等投资顾问充当,其按一定比例认购的信托资金作为保底资金,如果发生亏损,这部分资金将首先承担亏损。
(2)预警、止损,一般来说预警线是在全覆盖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以给次级受益人追加保证金的时间,止损线一般覆盖优先受益人的全部信托利益及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净值进行实时监测,在触及预警、止损点时分别进行补充保证金提醒或平仓操作。
(3)分散投资,证券信托一般通过投资比例、范围的限制及逐日盯市制度来实现分散投资,以规避由于个别证券价格下跌导致的非系统风险。
关于流动性风险,通常采取到期控制或封闭运作方式控制现金流。如艺术品信托由于其到期处置时间较长,因此一般在信托计划到期前6个月或3个月就要求投资顾问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并且不得再买入新的艺术品。而一些权益投资类项目通常通过账户管理(或监管账户)进行现金回流控制。
关于操作风险的控制,信托公司通过严格制定业务流程、加强复核等方式来降低操作风险。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有所不同,但基本可以分为如下两类,增信措施和流程控制措施。增信措施是指能够增加现金流的措施,包括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和内部信用增级措施,外部信用增级措施主要包括抵押、质押、担保等措施,内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对信托受益权的分层设计来实现。流程控制措施一般是为保证信托公司与交易对手约定的操作事项能够顺利执行而采取的措施,如强制执行公证、账户监管等措施。
5、流动性
前面两期介绍了信托产品收益率、期限、风控措施和交易结构四个基本要素,这几个要素可以认为是信托产品分析框架中的静态指标,下面探讨在产品诞生以后,受益人(投资者)如何将所持信托受益权变现,即所谓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
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可以理解为投资者将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换为现金资产的难易程度,可以用变现时的最大损失来衡量,变现时的损失越大,变现就越困难,则其流动性就越弱。从信托产品成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理论上信托受益权可以通过转让、赎回、终止分配或者质押贷款的方式转换为现金资产,从而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门槛高、收益高、风险较高、投资时间相对较长等特点是众多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印象。信托资金门槛大多在100万或300万,投资时长多在1年以上。数据显示,近三年发行的各类信托产品中,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的信托产品占比达90%以上,2年以上占比接近一半。这意味着投资者认购大多数信托产品后,需要持有1年以上的时间才能收回本金及获得收益。通常而言,除证券类等少量信托产品可以中途赎回外,大部分信托产品流动性比其他金融产品差。无法快速盘活资产从而提高流动性一直是信托产品的一个“短板”,信托行业就此提出了众多解决方案,大致可以归结为信托产品结构设计和市场构建两个层面。
信托产品结构设计层面,可以在信托存续期间设置开放期,从而缩短投资者的投资期限,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如平安信托推出的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有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2个月5个投资期限,产品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银行间债券以及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风险较低、收益高于同期限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流动性强、并且无固定管理费,适合有短期资金配置需求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这一类信托产品又被称为资金池信托产品,通过“期限错配、循环发行、汇集运作”,一方面实现了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一方面又能保证信托财产的正常运作。
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大型国有股份制金融机构。是由津联集团有限公司(外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现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泰达股份(000652)、津滨发展(000897)、天药股份(600488)等超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投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全国首家引入外资股份的信托投资公司。公司资本金达15亿人民币,资产总值近50亿元人民币。公司是天津地区唯一能够开展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并且在全国率先引进外资股东,并先后与美国大通银行、瑞士联合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等12家境外著名银行建立了业务关系,已参加美国清算系统,并配有路透社等国际权威咨讯系统。公司与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港务局、渤海化工集团等大型企业(集团)联手,为大项目融通资金。并与在香港上市的天津窗口公司天津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约合作,成为其在天津投资的独家帐户监管代理人。通过设置专门机构实现了对外投资专业化管理,下属参控股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北信资产管理公司、长盛基金管理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和长城基金管理公司、泰达风险投资公司、滨海新兴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
信托投资与银行、保险、证券和基金相比,其独特优势在于: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相分离。在法律上,信托财产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受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法律上独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托具有保密的功能。人们的合法财产一旦经过法定的信托形式,便不受委托人、受托人(信托公司)以及受益人的债务关系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务人权利。即使信托公司出现破产,信托财产还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公司继续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3.信托财产的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现金、贵金属、有价证券等)还是不动产(房产、生产设备等),是物权(财产的使用权、所有权等)还是债权(股权、收费权等),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立信托;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产品品种繁多。因此,信托也被称为“金融百货”。
4.投资领域的多元化。信托公司是目前唯一准许同时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交由专业人才进行操作,利用信托投资领域的多元化进行组合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人收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