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齐智军 2019-11-05 2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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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用保险,主要是指大额人寿保险,适合传承现金类资产,并一定要指定受益人,而且受益人一定要比被保险人活的更长,而对于投保人的选择,尽量以未来不会出现债务问题、道德问题为宜,同时也尽量比被保险人长寿为佳。而对于家族信托,其可传承的资产类型既包括现金资产,也包括股权和房产等,通过家族信托,可以隔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未来的债务风险,也能防止婚姻变化带来的资产分割风险,同时还能避免继承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包括遗产税、子孙争产、子孙挥霍等。而且可以通过信托合同的灵活设定,来约束受益人的的行为,培养受益人的良好习惯等。当然,有时候,也可以通过这两者的结合来进行财富的传承,也即保险金信托,将保险的确定性和杠杆性与信托的灵活性和独立性完美的结合,实现最优的传承效果。除此之外,遗嘱尤其是公证遗嘱、遗赠协议等都是传承的法律工具,各个工具各有特点及所适合的场景,具体的运用需要结合家庭的具体情况而定,包括家庭结构及成员关系、资产总量及形态和分布等。另外,家族财富的传承很多时候需要依靠一套组合拳。
龚尚福2019-11-05 22: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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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资产投资角度来看。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如何投资,由委托人/信托人决定,可以进行不同的投资组合(债券、股票、保险等)。而人寿保险中,保险人是无法决定投资的,而且投资基本已经固定化。
    cengshajiu2019-11-15 04:36:04
  • 从资金投入与获益来看。家族信托中,资金投入一般是一次性的 ,后续的投入数额以及投入次数,没有强制要求。但人寿保险不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连续不停的投入,否则则会引起不利法律后果。家族信托的利益分配,完全根据受托人的意愿决定,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保险公司的利益分配固定化,无法调整,大部分收益是在保险终结时一次性支付,无法满足一些家庭的特殊需求,其最终的收益综合来看,也不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
    bashunban2019-11-15 04:36:04
  • 从受益人角度来看。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可以选定任何人作为受益人,没有限制。但人寿保险中,保险公司基本要求受益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另外,家族信托可以设定特殊条款,防止受益人的债权人侵害信托利益,而人寿保险无法达到这样的目的。
    buhuaimao2019-11-15 04:36:04

相关问答

1.纳税主体不明确。家族信托行为以信托财产作为其核心展开,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是为受益人利益或其他特定目标,信托财产是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的直接对象。当前,我国家族信托所得税纳税主体、纳税具体项目、税率等相关问题均不明确。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 条规定,有关个人所得税11 个科目中,家族信托所得税课税属于哪个种类,欠缺法律规定,最基本的表现在有关家族信托所得税的税负主体不明晰,这会给实践操作带来混乱与诸多不确定。在设立、存续、终止三个阶段,纳税主体都是在不断地变化,有委托人做为课税主体的,也有受托人、受益人做为税收主体的,随意性很大,同样的主体针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阶段会面临多次课税的风险。
2.重复课税问题。重复征税根源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对家族信托所采取的“双重所有权”原则,不同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形成特有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共存现象。按照普通法规定,受托人是名义上所有权人; 根据衡平法,受益人是实质上所有权人,双重所有权获得英美法体系的认可,对于双重所有权背景下的信托制度,其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系统制度对信托制度予以规范。在大陆法系背景之下,我国家族信托课税时就面临纳税主体、税率等方面的征税难题。追根溯源分析可知,普通法系“双重所有权”体现在家族信托的双重所有者,如果置于大陆法系国家背景下,则无法被坚持“一物一权”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直接适用。在具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忽略了信托所有权的特殊性,机械按照一般的征税规定,双重征税问题大量存在。虽然在我国信托征管过程当中,面临着重复征税问题,但也会存在事实上无征税的尴尬局面。针对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欠缺法律明确规定,只是参考一般的税收规定,是无法满足特殊的信托征税需求的。
3.避税多发,税收流失。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家族信托课税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只是比照我国现行一般税收征收征管的规定。在我国当下,家族信托除了管理财富、传承财富外,设置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避税,为了尽量扩大自身利益,通过各种税收安排与筹划,减轻或规避其应负担的税收责任。家族信托课税制度的不足与缺失,增加了信托征管主体的征管难度与反避税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