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资产能“装入”海外信托

黄登春 2019-11-05 2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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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产只能套入海外信托
连仙枝2019-11-05 23: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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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安全型海外资产:香港保险

    比较常见的香港分红储蓄险有5%左右的年化收益率,一些热销产品进入第15个投资年度之后,年化收益高达7%左右。这类保险风险低,一般几千美元就可以投资,很受欢迎。现在人民币处于贬值通道中,5%左右的分红收益是不错的选择。另外,香港保险可在全球范围进行投资,相当于保险公司替你在全球配置资产,这也是保证这类保险高收益的一个原因。大部分储蓄险所涉年限长,加之未来较长期的汇率变动也不容易预测。对于高净值人群用来分散风险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连俊方2019-11-05 22:56:29
  • 中高风险海外资产:美元基金

    对于美元基金来说,其投资回报是一场事关全球局势变化的巨大博弈,因此波动性和风险都偏高。 QDII基金以人民币直接投资美元资产,入门不高,但受海外市场政策和趋势影响,存在一些由信息不对称或水土不服带来的风险。因此推荐被动型指数基金,尽可能降低人为因素的外部影响。 至于海外私募基金这种门槛较高的产品,若非有一定积淀的专业经验和较为雄厚的资产,建议慎重。


    黄睿杰2019-11-05 22:38:09
  • 高风险海外资产:海外股票

    现在很多人对美股、港股感兴趣,美国股市造就了巴菲特,中国股神的去处不可说。因此,很多人都向往到海外股市试水理想中的价值投资。 美股债券和股票等证券市场,专业度高,流动性好,投资回报高,同时风险也高。而且美股正处在高位,加息也近在眼前,因此建议99%的人谨慎行事:如果你的A股账户还没有很好看的收入,那先不要奢望在美股赚大钱。


    齐敦益2019-11-05 22:21:21

相关问答

CRS全球税务信息交换正在进行,美国并未加入CRS系统,不过拥有自己的FATCA税务法案。CRS和FATCA都要求披露流动性较强可在一年内变现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定期,理财产品,股票债券基金等。幸运的是,房产并没有包括在内。此外,中美目前尚未正式签署FATCA账户交换协议,因此,投资人士完全可以通过购置美国房产来规避CRS信息交换,以实现海外资产的合理配置。美国房产本身就极具投资价值去年,美国通过了特朗普的减税方案,这是美国近30年来最大的税制改革。大幅减税后,美国失业率降到3.9%,达2000年12月来最低水平。强劲的就业加强了美国经济的反弹,今年第二季度,美国GDP增速达到了惊人的4.1%,这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乐观的投资环境。此外,今年6月美联储第二次加息,也是美国经济走强的一个反映,对投资者来说,购置美国房产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规避因加息导致的其他货币的贬值风险。美国经济世界第一,教育全球领先,百年以上的市场经济发展使其建立了全世界最健全的市场机制。美国房产政策成熟,产权制度完善,市场公开透明,无购房限制。美国房价呈周期性变化,约16-18年一个周期。2019年后,经历危机的美国经济开始不断复苏,当前美国较多城市房价尚处于中低位,预计未来仍有5-7年上升期。目前,休斯顿、达拉斯、奥兰多、迈阿密等新兴城市因经济发展快、投资门槛低、房产增值潜力大,成为了热门的投资选择。
鉴于股权代持可能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拟采用股权代持结构的商业主体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在股权代持协议架构之下,前述法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规避。因此,投资者需要采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规避前述风险。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用下述交易结构规避前述风险:投资者A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B,由B投资于A拟投资的公司C,形成B对C的股权。之后,A和B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B对C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支付给B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A,以清偿B对A的债务。为保障B的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使股权并将其对C持有的部分质押给A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风险的防范此类风险来源于显名股东,因此其防范应着眼于显名股东。具体防范措施包括:1.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2.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权,侵害隐名股东的财产权益。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3.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实施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的防范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尽管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并争取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在法律上,显名股东是被代持的股权的权利人,代持股份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法院判决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显名股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对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防范代持股份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