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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们去书店买的介绍房地产开发流程的书都是比较系统的,可是由于篇幅的问题,所以一般的书讲的都不是很详细,如果你想要很详细的资料的话,建议你不要找书,直接找资料库,你可以上、搜搜这些门户网站找,你也可以上智地网这种专门的培训机构网站找,这样的资料会比较全面,你可以看一下智地网上那份房地产开发流程和房地产基础知识培训资料大全,应该对你有帮助,而且那个价格和普通的一本书是差不多的,重要是里面的内容多了很多。
齐晓春2020-01-17 0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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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由于物业管理企业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出来的一个新兴的行业,其会计核算主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试行》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的委托,对居住小区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公用财产及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物业产权人作为投资的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资产,应根据委托协议建立“委托管理资产会计备查账簿”,详细登记物业产权人委托的财产数量、金额等内容。物业管理企业收到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管基金”科目。收到代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时,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入代管基金滚存使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管基金”科目。本企业承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的,实际发生工程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物业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或库存材料”等科目;工程完工,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验收,借记“代管基金”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物业大修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完工工程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物业大修成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物业工程”科目。外单位承接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的,工程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同意付款时,借记“代管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物业管理企业有偿使用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支付各种使用费用时,应按受益对象,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代管基金”科目。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取得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及“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物业大修收入”等明细科目。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金,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交纳税金时,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人成本、费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和间接费用等,应借记“营业成本”、“营业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商品”等科目;计入“营业间接费用”科目的间接费用,期末应采取一定的分配方法,计入“营业成本”科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期间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应付工资”等科目。物业管理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进行财务成果核算,将各项收入结转到本年利润,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将各项支出结转到本年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计算出会计期间的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纳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结转所得税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交纳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物业管理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根据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报送业主委员会、物业产权人及其他有关部门。二、给你提供一份《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
黄盛润2020-01-16 23: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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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去专业的培训学校考个资格证,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必须持证上岗。如果你坚持不去,这里给你推荐几本实用的书籍,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帮助。1.《物业管理实务》2.《物业法律实务》3.《建筑、房屋视图》4.《管理与沟通》5.《物业管理条例》注:搞物管工作需要累积很多相关工作经验,上面介绍的书只是让你了解“物管”。
连亚玉2020-01-16 23: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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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的付费“物业管理”的道理何在?:1.为小区的“安全”?请问如果居民家被盗,车被偷,物业公司能承担赔偿责任吗?能负责侦察,抓捕犯罪人吗?如果不能负责,则付费管理的意义在那?安全问题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责任,我们生活在这个小区,管辖本小区的公安部门就有保障这个小区的居民生活安全的责任义务。老百姓纳税人缴的税不正是要政府承担保障老百姓安全生活吗?为什麽居民还要自己再掏腰包解决安全问题?政府支持“物业管理”,我认为是转移公安治安的责任。居民生活安全保障的行政责任能由一个盈利性私人企业“物业公司”承担吗?“居民生活安全”能被一个企业用来牟利吗?老百姓花钱买“平安”是黑社会的强盗逻辑。2.为小区的“环境美化和卫生”及秩序?居民生活的周围环境是城市整体环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部分,它的美丽和清洁是市政管理各级责任。政府担当居民生活上的各项服务义务是政府收取公民税款的最主要的理由。政府支持“物业管理”做“市政服务”工作,是转移政府责任,让老百姓重复掏钱做市政事业3.为楼内的卫生?居委会利用赚钱牟利吗?不合理的事物必然导致公民的抵制,现在发生在收费物业管理上矛盾激化充分说明它的不合理和不正当。希望政府在居民生活服务上不能懒政,更不能因为经济利益驱使,迫使居民接受付费的物业管理。希望回归社区服务管理型的居民区,还公民一个安居乐业的家园。凤凰网资讯>滚动新闻>正文“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该废除了2019年04月21日02:36来源:大河报字号:T|T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今日关键词物业管理试想,如果没有长期沿用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那么明鸿新城小区首个物业管理公司就是小区业主聘请的,这样,当初开发商德亿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很可能就会避免。阅读提示位于郑州经三路上的明鸿新城小区,是郑州市首批商品住宅小区,由于部分业主与已退市的德亿公司和小区物业公司产生纠纷,使得该小区长期处于混乱动荡的局面。2019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但“金水区房管局”迟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去年6月,“业委会”起诉“金水区房管局”行政不作为,12月14日,一审法院判决“金水区房管局”对“业委会”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金水区房管局”不服提起上诉。昨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陈凤山“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与《物权法》存在明显冲突此案很复杂,拖的时间很长,社会影响很大,但是,如果顺藤摸瓜查找原因,就会发现它与长期沿用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有很大关系。比如,该小区建成后,其开发商德亿公司便依照该制度自己设立了物业管理公司。试想,如果没有这个“前期物业管理制度”,首个物业管理公司是小区业主聘请的,那么,当初开发商德亿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很可能就会避免。这一事件再次告诉我们:“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该废除了!当城市居民因自购住房变身为业主、入住拥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商品房小区后,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纠纷经年累月地见诸报端,最为甚者,西安万强艺术家小区业主左宏炜因发起筹备业委会,被物业公司雇凶当街打成脑死亡。物权法》规定,业主有通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共同管理权的权利。然而,业主法定权利的维护,何以需要以生命为代价?至2003年国务院出台《物业管理条例》,再到2019年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物权法》,每一次都让业主们饱含希望,但之后矛盾依旧。依笔者之见,消除矛盾,就要找准矛盾之源——改变现有物业管理制度,还权于业主,恢复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市场契约关系。这意味着,必须废止现在这种入住时由开发商指定小区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前期物业管理制度是当代中国的一项发明。开发商以此为法宝,将业主们的共同管理权据为己有。SOHO中国开发的某小区因物业管理纠纷陷入混乱后,开发商就曾公开说,要收回管理权。在开发商看来,小区管理权由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来行使,从来都是名正言顺的。至于“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与《物权法》的冲突,则自上而下被众多部门和公众所忽视。2019年,就有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后来是否有所结果不得而知。2019年《物权法》颁布后,《物业管理条例》并未取消“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其与《物权法》的冲突更加明显。据北京市官方的一份公开资料,北京大概有八成小区没有业委会,而据民间统计,仅有的两成中还有不少因各种阻力陷于瘫痪。通过“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小区变为任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予取予夺的“殖民地”,业主的权利主张途径变为多方博弈选择。这不仅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还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当业主们对物业管理不满时,希望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发现几乎不可能胜诉。因为《物业管理条例》中根本没有把《合同法》列为上位法,因为业主诉讼物业公司侵权时举证非常难,业主们无奈只能用成本最低的不交费作为对抗,消极等待物业公司来起诉自己——这已经不仅仅是安居才能乐业的问题,而是一个道德消耗和法治受损的不断叠加。北京规定:没有选出业委会之前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当80%小区没有业委会,《物权法》赋予的权利无法实现的状况普遍存在,是不是该责怪业主们不积极主张权利呢?这就好像责怪一个乞丐为啥吃不上满汉全席一样,非不愿为也,实是难以作为。因为业主成立自己的组织时,必然触及业已习惯于赚取不透明利润的前期物业公司的利益。如果启动市场招标选聘物业,更是等于砸了前期物业公司的饭碗。由此,业主的法定权利的实现,就必然带有砸碎前期物业公司饭碗的画外音。甚至,成立业主组织还会引发更大的利益冲突——从住房制度改革至今,很多小区已经进入大修期,如果没有业主组织的存在,任由物业公司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对业主权益形成新一轮侵害。而没有业主组织,业主们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就只能趴在指定银行里,每年以活期利息的形式生息。在现有的加息周期里,业主每年的潜在损失和将来的矛盾,难以估量。好在在多年的呼吁下,有些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不甚合理。北京市就已明确规定,2019年10月以后入住的小区,没有选出业委会前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将“无代表不纳税”的政治学原理,变身为“无组织不交费”落实于业主权益实现上。同时,北京市住建委还联合街道办事处,在某小区尝试推进了“前置业委会”的选举——就是业主在入住前,就召开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并由业委会公开聘用物业服务公司。当然,这种以行政措施小步推进的方式,对于现在普遍的业主组织缺失,《物权法》法定权利无法实现的现状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因为牵扯到开发商等诸多方面的利益,业主权益和物业管理的立法工作,一直阻力重重。在法治备受重视的今天,将《物权法》确立的业主权益贯彻始终,将《合同法》作为上位法引入物业管理制度,理顺小区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从关系,不应是难事。笔者认为,真正要解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死结”,让城市住宅小区成为社会重建的“活力因子”,应深入借鉴国外和香港早已成熟的经验,尽早废止“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还业主以法定权利,还《物权法》以法治尊严!物业必须由业主认可,业主有聘用权和罢免权。业主和物业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服务也是一种商品,不能强买强卖,我们是和谐社会,不是黑社会。
车延东2020-01-16 23: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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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xxxx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因xxxxxxx损坏额。你再改改看??。
连伯煌2020-01-16 23: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