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合法吗,民间融资理财,民间融资可靠吗

黄生勤 2019-11-06 1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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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股份公司在既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权融资是合法的,非上市公司在既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权融资不合法。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股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
辛培勇2019-11-06 15: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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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法,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年6%左右月就是0.5%0.5%×4=2%你的也就是1.5%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的4倍利息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想高于四倍的话,就看你怎么具体怎么操作了。
    齐景凯2019-11-06 16:01:07
  •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1、民间借贷这是最常见的民间融资形式,所以一般都是合法的,但是不能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大肆借钱不还或者挥霍,或者明知道自己没有能力还款大量借款,这都是属于带有诈骗性质。如果你要对外借钱,要注意尽量让对方提供担保。同时,也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民间票据融资这种融资方式主要是民营企业较多,但是因为涉及比较专业,风险也很高,需要特别注意。3、民间有价证券融资比如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贷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或手续费。4、社会集资比如说民间比较常见的标会、企业内部集资等形式,但是可能涉及非法集资问题。不管是哪一种形式,都要求你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一定要防范刑事责任风险,没有刑事责任一切都好说。不管你选择哪一种方式,都不要越过法律的底线。
    黄真池2019-11-06 15:06:27
  • 合法的。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都是合法的,但约定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自今年9月1日起,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约定年利率不能超过24%。
    黄盛珠2019-11-06 15:02:48
  • 民间融资肯定是合法的,民间的借贷关系肯定受法律保护。不过民间纠纷也多,很多民间借贷都是以亲情做为纽带来维系的,单纯法律很难完全判断清楚。
    龙小素2019-11-06 14:58:21

相关问答

第一,高级金融形态的骗局。这类骗局多是在法律的保护下,采取复杂的金融设计方案,让投资者仿佛在云里雾里,时而似乎看见了“良好”投资的光明和希望,时而又觉得不明就里。这方面最使人惊讶的经典骗局,莫过于华尔街著名的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前主席伯纳德?麦道夫所设的惊人骗局,不知有多少富翁、聪明人甚至银行等金融机构都上了他的当。要避免陷入这一类高级金融形态的骗局,就必须把握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不熟不做;二是要有警觉性,不明白不拿钱,或者说绝不轻易投资。第二,低级金融形态的骗局。这类骗局多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形下进行,主要利用高利诱惑手段,如虚拟传销集资骗钱、高利揽储拿钱不还等,不一而足。所以,要防止掉入这类的金融骗局,就必须坚持有法律保护,弄清对方的法律角色和经济实际背景等诸方面的情况,不参与民间的高利融资放贷活动。第三,忽悠人的准骗局。之所以说是准骗局,是因为它有合法的法律基础,却不是善意的投资理财策划,或是不具有帮助性的投资理财规划。比如说,投资者在投资股票时,有人怂恿他投资那些设计复杂、价值离奇的股票权证,说是高风险高回报。殊不知,高风险并不注定对应高回报。第四,金融产品设计或者服务的误导性骗局。这会导致投资理财者无利可图或者招致损失,有上当受骗之感。诸如一些无获利前景和无良好获利可能的所谓保本型投资理财基金,却暗藏了交易缺口的风险代价;一些水平有限或有私利倾向的保险代表没有准确地向投资者陈述保险理财产品的风险所在,如“断保”的风险代价;还有些金融机构所推出的投资理财产品,一方面用大字陈述该产品的优点和长处,一方面却把有关的责任、风险和免责事项用小字打在页尾的不引人注目处,使投资理财者对其忽略而受损。所以,对于这一类情形,投资理财者就必须对正反两个方面的情况都需完整地了解,要把所有的文字了解透彻,尤其是要注意那些小字的注解说明,要求投资理财顾问全面地陈述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只有投资顾问或理财代表的陈述是全面的、透彻的、辩证的,投资者才能对理财产品有充分的掌握,并最终决定是否参与理财顾问或代表所推荐的投资理财。
1.中小企业规模小,效益不稳定,难以形成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中小企业的业绩不理想,信用不高是企业贷款的最大障碍。大多数中小企业管理经验不足,基础薄弱,普遍缺乏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制度不健全,透明度较低。另外,多数中小企业所处行业并不是垄断行业,而是竞争性很强的行业,盈利水平总体不太高,这样就使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产质量总体评估也不高。2019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平均不良率为32.11%,比商业银行贷款的平均不良率高出15.7个百分点,而且中小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情况较为严重,造成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普遍较低。再加上我国缺乏权威的企业信用评估机构,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信用评级标准不利于中小企业,且由于对中小企业存在信用歧视,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自然大打折扣。2.中小企业管理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抗风险能力弱不少企业缺乏精通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的经营管理者,企业管理不够规范,还存在着家族式管理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是家族式企业,公司治理落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决策盲目,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二是企业贷款抵押担保能力不足,相当多的企业固定资产不多,资产负债率高。三是产权不明晰。很多中小企业都采取租赁、承包的经营方式,因产权不明晰,主体缺位而带来的高风险使银行望而生畏。四是产业、产品结构不合理。企业自身诚信程度不够高,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报表不真实,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信用等级比较低,银行与企业缺乏真实的信息沟通,银行难以进行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而且贷款发放后监控也十分困难,因此,银行不敢轻易向其提供信贷支持。据金融机构反映,多数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产品开发和市场研究缺乏科学依据,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足,一旦遇到市场波动,金融部门的贷款会产生较大风险,致使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信存有疑虑,对其贷款的审查、发放比较严格和慎重。3.商业银行的体系影响中小企业的贷款由于中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尤其是作为主体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处于转型之中,远未真正实现市场化与商业化,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实际上转向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发展战略,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的同时撤并了大量原有机构,客观上导致了对分布在县域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大量收缩。另外,中小企业贷款的单位交易费用太高。银行信贷具有比较明显的规模经济性,由于银行发放每笔贷款所需的调查、监管费用大体相同,所以贷款规模越大,单位交易成本越小。中小企业一般信贷额度较小,所以贷款的单位费用较高。据测算,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是大企业的5倍,银行从节约成本和监督费用的经济性出发,自然宁可做“批发”,而不愿意做中小企业的“零售”业务。同时,政府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有待创新,目前银行自身在机构设置、产品设计、信用评级、贷款管理等方面都难以适应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特殊需求。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小,风险分散与补偿制度缺乏目前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发展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提升信用能力的需要;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通常仅在筹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资金支持,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民营担保机构受所有制限制,只能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而无法与协作银行形成共担机制。由于担保的风险分散及损失分担与补偿制度尚未形成,使得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均受到较大制约。另外,与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据调查,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担保而遭到拒贷的比例高达23.8%。5.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现有的信贷体系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地方性中小银行相对不足,还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撤销基层网点,瞄准大型企业,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出现了类似的“倾斜”趋势,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信贷能力又很有限。另外国家出于政治和经济双重因素的考虑,产业政策上重点扶植国有大型企业,相应地,信贷政策也向大型国有企业倾斜。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还不够彻底,集中表现为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和经营目标短期化。商业银行在越来越重视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面对风险最简单和最直接的反应就是“惜贷”,这自然使中小企业的融资更加困难。各商业银行为把新增贷款中的不良贷款比重控制在最低的水平上,采取了贷款加收的个人负责制,一旦发生贷款偿还违约,发放贷款的信贷员可能会被罚款、内部“下岗”,或者失去升职的机会,这种政策严重影响了银行采集中小企业信息发放贷款的积极性。6.相关法律制度缺位,正常的市场秩序难以建立《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颁布实施了,但仍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规政策条例来细化。目前我国既缺乏相关的信用法律制度,也未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企业与个人征信系统,还缺乏统一权威管理部门,导致相关政策缺乏有效协调和衔接,信用担保机构运行秩序混乱,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法律制度缺乏。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形势需要,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如《借款合同条例》中排除了为数众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借款主体资格;《担保法》中缺乏对担保机构法律地位的明确界定和相关利益的有效保护;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对《公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进行修改。政策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歧视,削弱了其内源资本积累和外源资本筹措能力:一是对民营资本准入的过多限制使中小企业难以进入基础性、利润稳定的行业,从而难以形成有效积累;二是中小企业的负担过重,以流转税为主的比例税率制度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十分不利;三是银行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中小企业贷款不利;四是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