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离婚是否可到妇联申请法律援助

黄眷杰 2019-11-06 15:14:00

推荐回答

您上说的不错,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且你丈夫有吸毒的恶习,还打你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齐晓威2019-11-06 15: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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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各地都有自己的法律援助条例或是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主要一点就是经济困难,建议你向当地司法局所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去询问一下会更清楚的。
    连东红2019-11-06 16:01:37
  • 妇联不收费,真正的法律援助也不收费。
    齐显民2019-11-06 15:37:39
  • 第一,妇联不是法律援助的审批,你到妇联申请也是由妇联转到法律援助中心去审批。第二个离婚不是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受理案由。但一些地方和针对妇女儿童会出台一些地方性的政策,可能会把离婚加进去。这个要看你申请法律援助的地方政策。
    黄真理2019-11-06 15:19:00

相关问答

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文件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第三十四条妇女联合会应承担对下一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的协助管理职责。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第三十五条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提供经费保障,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第三十六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可因地制宜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以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第三十七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依法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并依法管理,接受监督。第三十八条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妇女联合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三十九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第四十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为徽章佩戴。第四十一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的旗面为红色,左上角缀有黄色会徽。会徽会旗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规定。第四十二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Women?sFederation”,缩写为“ACWF”。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一,妇联不是法律援助的审批机构,你到妇联申请也是由妇联转到法律援助中心去审批。第二个离婚不是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受理案由。但一些地方和政府针对妇女儿童会出台一些地方性的政策,可能会把离婚加进去。这个要看你申请法律援助的地方政策。扩展资料:援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援助。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组织结构不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两者的工作职能也有所不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能: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和儿童发展纲要;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和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工作职能: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代表妇女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扩展资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性和社会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成立于1949年3月,原名为“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1957年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1978年又改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其基本功能是代表、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亦同时维护少年儿童权益,以及在全国女性中组织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策的支持。从1995年开始,全国妇联被定性为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各级妇联与工会、共青团都属于群众组织,接受各级党委的领导,党委设有“党群副书记”是这三大群众组织的直接上级领导。各级妇联的人事任免权限在各级党委常委会。上一级妇联对下一级妇联仅有业务指导关系,并无直接领导权力。妇联自身设有党组,作为实际领导决策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1990年2月22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前身——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正式成立,取代了原由全国妇联牵头的全国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成为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如何做好党建带妇联,妇联服务党建工作一、更新妇建旧观念,在“新”字上求发展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这是做好新时期党建带妇建工作有力的思想武器。我们在充分学习宣传贯彻的基础上,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创新的思维更新妇建工作的旧观念,确立“依托党建带妇建”的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工作新思路,形成“四个处理好”的新观念:一是在组织建设上,要处理好党建与妇建的关系,改变“靠”的观念,克服依靠“党建代替妇建”的思想,树立争取意识和主动意识;二是在实际工作中,要处理好大局工作与妇女工作之间的关系,克服“小团队”局部观念,树立“大经济”、“大社会”的思想;三是在主体活动上,要处理好自我创建与组织创建的关系,克服活动开展不够平衡的问题,树立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思想;四是在工作内容上,要处理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与提高自身素质的关系,克服工作能力不够强的问题,树立服务意识和进取意识。二、依托党建带妇建,在“建”字上做文章借助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同步发展,依托党建带妇建,逐步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妇女组织网络体系。主任享受本单位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待遇。四是要优化妇女创业环境。要按照“党政所急、群众所需、妇联所能”的要求,把握工作结合点,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服务妇女创业创新。在政策支持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的给予政策支持,积极协调金融、财政等部门,帮助妇女群众落实扶贫小额贷款、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政策,使她们尽快走上创业致富之路;在就业服务上,要积极提供政策、技能、信息、维权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特别要扶持和帮助下岗女性等弱势群体就业创业。在社会环境上,要注重示范引导,树立典型,加强宣传,引导舆论,以优秀女企业家、女创业者的创业创新风采,带动更多的女性投入创业创新大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