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

粱俐俐 2019-11-06 1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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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代理机构交纳的专利费用。2.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专利申请的专利费用。涉外专利的专利费用,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3.代办处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个人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
龙小萱2019-11-06 15: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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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主要职能《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2、国防专利机构及其主要职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3、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辖权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4、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齐方杰2019-11-06 16:01:32
  •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中心的职能和职责是:承担局自动化系统建设;开展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信息的加工、传播、检索和咨询服务;开展专利技术的展览、中介、开发、实施和利用,组织专利产品的试生产及贸易;信息工程的开发和相关业务服务;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黄盛秋2019-11-06 15:55:49
  • 国家知识产权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齐敦益2019-11-06 15:37:31

相关问答

1、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依《商标法》设立的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独立于商标局的机构。商评委虽为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但并不负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也不是商标局的行政复议机构,而是应当事人申请实施复审和裁判的职能。商标评审委员会由1位主任委员、3位副主任委员、若干位委员组成。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证求意见。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商标评审委员会现有人员编制70人,内设八个处,现有人员70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副巡视员1名,处长9名,副处长17名。根据上述职责,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置9个职能处:综合处、案件受理处、案件审理一处、案件审理二处、案件审理三处、案件审理四处、案件审理五处、案件审理六处、法律事务处。综合处——负责综合性行政事务;案件受理处——负责对当事人申请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案件审理处受理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提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并作出裁定。以上四项,前三项显然为商标局审查程序的再审,后一项撤销申请虽为直接向评审机关提出,但撤销申请所涉及的商标均为商标局审查注册的商标,因此,其实质仍为再审程序。由以上职能看出,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商标局的复审机构,这个机构的设立,是为商标权益人提供一条行政救济渠道,以利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以上职能还可看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就是确认、维持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阻止、撤销当事人的不正当权利。因此,商标评审工作对于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知识产权出资/增资形式:1、设立新公司2、增加原公司注册资本3、以企业现有知识产权实现对其它企业的技术投资。二、允许作为出2.出资人只能是专利权人,不能增加人也不能减人,非专利可以根据企业的股权架构方案设定出资人并且以文件的形式将产权固定下来。3.同一项知识产权不得对多个对象出资4.评估结论与拟增资额要保持基本一致,不允许高值低入5.外方技术出资:在所在国申请了专利权、而在中国未申请专利保护,只能以非专利形式出资并在出资前报外管局、商务局等审批机构备案。6.用于出资的技术与主业的关联性。四、知识产权出资/增资新政策:2019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重要的一条: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五、知识产权增资的法律依据:2019年3月1日新实施的《公司法》条款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六、知识产权增资优势:1、知识产权增资是完全合法的行为,而且在注册资本中的比重可以占到百分之百。即没有垫资的风险,又没有融资利息的成本。2、对新办企业和需要增资扩股的企业,可以百分之百利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即缓解了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又可以把所有货币资金投入到企业日常运转或新技术研发中,快速提升企业的发展。3、将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有形化,以货币价值的形式展示出来,并增资到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中,即增强客户对企业的直观印象,又提升了企业的形象和实力。4、随着企业的发展,会涉及一些项目投标的工作,较高的注册资本金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增强市场对企业的信任度,为企业在项目投标中获得更多的中标机会。5、通过知识产权出资/增资后,可以增加企业申报项目、申请扶持资金的成功率。6、通过知识产权出资/增资后,企业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使企业每年的利润合理减少,从而达到合理的避税。7、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时,不需要纳税。知识产权投入企业以后,是在税前进行摊销的,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减轻了企业的税收压力。七、知识产权出资/增资基本流程1、各股东同意出资/增资的股东会决议;2、修改或补充公司章程;3、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4、出具验资报告和财产转移报告;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