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在下班之后还能向他人提供投资建议吗

龙岸文 2019-11-06 1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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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在于:前者只负责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后者是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其证券相关的产品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从与客户的关系程度来讲,后者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关系强于前者。
齐晓同2019-11-06 15: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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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证券其实相当一部分做的是人脉,做的是关系而不是业绩,如果你也是有业绩的话,那么倾向于你去做投资顾问,这个吃的其实说白了提成,如果你是倾向于分析的话,有人卖的话家里有关系的话,那么业绩方面做得并不出色,但我还是去做投资分析比较好。
    辛困秦2019-11-06 16:01:23
  • 证券投资顾问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比如买卖时机、热点分析、证券选择、风险提示等,禁止代理客户操作。也就是说,投资顾问提供建议给客户参考,决策由客户自己做。赢亏均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能就投资顾问服务收取费用,形式包括差别佣金、按资产额或服务期收取单项顾问费用等。扩展资料: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经纪人的区别:1身份关系。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不属于证券公司员工;投资顾问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正式员工中,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2注册要求。证券经纪人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可进行注册登记;投资顾问必须通过投资分析的专项考试,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两年证券从业经验。3服务内容。证券经纪人的客户服务限于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投资顾问要了解客户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提供有针对性的顾问建议服务。另外,证券经纪人拓展服务范围,从事投资顾问业务,应当转变身份,成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员工,通过所在机构注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券投资顾问。
    贺齐辉2019-11-06 15:55:37
  •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第二十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第二十七条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第三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龚宏龄2019-11-06 15: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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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情况:如果想进行证券投资分析业务的话,截止2019年12月31日,可以考改革前的《证券投资分析》或者考改革后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但是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就只能报考改革后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如果想进行基金业务的话,只有一个途径,那就是参加改革后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需要考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因为自2019年证券从业改革后,证券从业里已经没有《证券投资基金》这一科目了。改革后的考试能进行的业务:《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入门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分析师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任职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证券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