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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有效。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项的违规行为,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按照上述法条的规定,齐某与唐某违反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其在华伦公司经营期间所得的收入共计35万元应归厨美公司所有。厨美公司董事会据此要求齐某与唐某将其在在华伦公司经营期间所得的收入共计35万元交给厨美公司是有效的。另,对于解除齐某与唐某的董事职务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齐某与唐某的行为,不属于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的情形,因此,厨美公司在解除齐某与唐某的董事职务上并无法律依据,但同时提醒在厨美公司的章程中是否约定罢免董事的事由与情形,由于没有提供材料,我无法判断,故请认真研究厨美公司的章程内容。我们再后续探讨。
黄皓炜2019-12-21 18: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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