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宗商品交易品种有哪些?

连喜春 2020-02-03 2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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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宗商品交易品种:
货币兑换:欧元、英镑、日元、加拿大元、澳元、瑞士法郎是当前进出口贸易、经济交流、跨境旅游消费使用频繁的币种,外汇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兑,具有广泛需求与较大规模,目前,金融机构提供的货币兑换业务尚未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
国产橡胶,钯金,铂金,白银。
赵风翎2020-02-03 20: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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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聚氯乙烯(PVC)V,淀粉CS,玉米C。
    龚岳洲2020-02-03 22:01:05
  • 豆油,菜粕RM,郑醇MA,铁矿石I。
    辛国良2020-02-03 21:00:04
  • 有原油,铂金,黄金。
    黄盛斌2020-02-03 20:57:07

相关问答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最具权威性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只有三家,分别是美国的标准普尔公司、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资信评级又称“信用评级”,是由专职机构使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在经济活动中的借贷信用行为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程度进行分析,并用专用符号作出评估报告的一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资信评级:一是资信评级的根本目的是揭示受评对象违约风险的大小,而不是其他类型的投资风险,如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二是资信评级评价是经济主体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特定债务或其他经济义务的能力和意愿,而不是企业的价值或经营业绩。三是资信评级是独立的第三方资信评级机构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经验,就各经济主体和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大小发表的一种专家意见。因此,资信评级是衡量发债主体能否按时对各类所负债务如约还本付息的可能性或预期损失的综合评估,是对债务偿还风险的综合评价。资信评级主要在资本市场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服务,不仅向投资者提供对信用风险的客观、独立的意见,有效地缓解了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资信评级结果还是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风险定价的主要依据。证券法》第169条规定,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审批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信用评级在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提高投资透明度、促使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不同的使用者,信用评级分别具有以下的功能和作用:1对投资者而言,信用评级的作用首先表现为它可以揭示债务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起到防范并降低投资者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协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和提高证券发行效率的作用。其次,信用评级可以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由于投资者不可能获得发行人的全部信息,因此难以进行精确分析和选择,而信用评级机构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对拟发行的债券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进行客观、公正和权威的评定,改变了发债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同时降低了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最后,信用评级结果既是债券定价、风险与报酬的评估参考,又是债券投资组合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参考,为债券交易决策及内部信用评价作参考。2对发债人而言,信用评级首先可为其降低融资成本。高等级的信用可以帮助企业较方便地取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得到投资者的信任,能够扩大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信用评级是利率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确定融资成本的依据,成为债券的定价基础。资信等级越高的证券,越容易得到投资者的信任,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出售;而资信等级低的证券,风险较大,只能以较高的利率发行。其次,信用评级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可以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促使其为获得优良等级而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企业还可以通过同行业信用状况的横向比较促进自身健康发展。最后,信用评级为发债人提供了一个客观公正的信用等级证明,有助于其拓展融资渠道,稳定融资来源,并扩大其投资者基础,为企业树立一个良好的信用形象。3信用评级是监管部门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评级在监管中的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发挥,如监管机构在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的监管中参考信用评级结果等。对监管部门而言,信用评级一方面可协助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政府监管部门采用评级结果的做法,有助于提高信息透明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也是其衡量资产素质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大量运用信用评级结果还可以减少政府对资本市场中的直接干预,提高证券市场、金融市场及保险市场的效率、透明度和规范性。
被告齐春华、王伟系夫妻关系。被告王伟于2019年1月20日、2019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记载:“借条今借乔国立壹万元整借款人:王伟2019年1月20号”、“借条今借乔国立人民币拐仟元整借款人:王伟2019年1月23号”。2019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齐春华、王伟签订拆借资金合同,双方约定被告齐春华、王伟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61天,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原、被告均认可2019年4月30日拆借资金合同实际借款数额为12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的金额为138000元没有异议,但对138000元的性质为借款还是投资款存在争议。原告诉二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3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则辩称:原告与二被告不存在借货关系。原告与被告王伟系合伙关系,三张借条的所有钱都用到了合伙的建筑工程,双方是投资关系,不是借贷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焦点:乔国立与王伟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及两个借条与一份拆借合同一并处理是否得当?邹超律师分析:对民间借贷关系和合伙关系的区分和认定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针对本案来说需要明确以下问题:1.民间借贷和合伙关系如何区分。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合伙关系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合伙关系。根据以上定义,原告乔国立提供的两张借条和一份资金拆借合同从法律要件上可以证明乔国立与齐春华、王伟存在借贷关系。齐春华、王伟认为双方不是借贷关系应提供与乔国立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而不应该仅证明与乔国立存在合伙关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的规定,齐春华、王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乔国立与王伟存在口头协议及相关关于合伙出资比例、管理方式、盈利分配及债务承担等具体内容的证据。退一步讲,即使王伟与乔国立存在合伙关系,也不妨碍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通过以上分析,乔国立与齐春华、王伟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民间借贷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2.夫妻双方对外承担债务的认定,三次借款的并案处理程序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齐国立向齐春华、王伟二人主张权利,于法有据。乔国立在诉讼中向齐春华、王伟一并主张138000元借款,因齐春华与王伟系夫妻关系,在与乔国立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二人对乔国立均应承担借款偿还责任,故乔国立起诉齐春华、王伟一并偿还借款并无不妥,法院应当支持。在线咨询官方网站向TA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