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一个投资咨询公司需要多少钱?主要做证券投资分析的,可不可以不是注册成证券投资分析之类的公司?

赵鲁全 2019-12-21 1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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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估计不下十万,而且对资质有要求,不允许随意经营,没有很强实力是做不了证券投资分析业务的。
黄白蓉2019-12-21 19: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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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1、牌照不同:分析牌照是注册投资分析师,投顾是注册投资顾问;2、任职部门:分析师多在总部,隶属研究所;投顾多在营业部,隶属销交部;3、工作内容:分析师分宏观、行业分析等,给出的投资建议把握层次较高,就是牛吹的大;投顾,则侧重于个股的推荐,牛熊立刻见分晓。4、客户差异:分析师对内服务自营、资管、对外服务基金;投资顾问多服务个人客户;3、收入构成:分析师多年薪制,另加奖金,绩效公司不明显;投顾多为底薪加绩效公司,如投顾客户的佣金分成、如向客户收费,收费分成等;4、身份地位:分析师的地位相对投顾要强势;投顾相对弱势,当然也有牛逼的分析师去做投顾的,比如我们营业部的潘敏立。
    齐智富2019-12-21 20:24:27
  • 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经纪人在身份关系、注册要求及服务内容上有明显区别:、服务内容。证券经纪人的客户服务限于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投资顾问要了解客户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提供有针对性的顾问建议服务。另外,证券经纪人拓展服务范围,从事投资顾问业务,应当转变身份,成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员工,通过所在机构注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赵顺达2019-12-21 20:08:13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将证券投资咨询界定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证券投资咨询发展初期主要表现为“股评”形式,特别是媒体股评。随着投资者结构的变化和投资者需求的深化,证券投资咨询逐渐演化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研究报告两种基本形式。这两种基本形式是市场自发探索的结果。一方面,自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起步发展,监管上也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基金对专业证券研究的需求增强,证券经营机构相继探索独立证券研究,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发送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包含证券投资价值分析意见,业内将发布研究报告活动俗称为“研究咨询”。研究报告成为证券公司维护和服务机构投资者的基本手段,并且对证券市场定价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另一方面,随着普通投资者咨询服务需求的深化,简单“股评”已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始探索提供面对面的、有针对性的证券投资建议、理财规划等专业咨询顾问服务,建立一支顾问服务队伍,投资顾问服务模式逐渐形成。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情况看,投资顾问服务和独立研究报告是国际投行的两类服务内容。两类业务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则予以规范,由投资顾问和研究分析师两种不同的角色承担。如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及相关规则对投资顾问业务作出规定;《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全美证券商协会《2711规则》对研究报告和研究分析师作出规范。当前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投资顾问服务和独立证券研究的探索方向,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晓兰2019-12-21 20:02:02

相关问答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第六条《公司法》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出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第七条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第八条公司设立登记,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第九条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条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第十一条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名称;二类型;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四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五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情况。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开户银行和临时账户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说明其权属情况、转移或者承诺情况;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六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账户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经评估、验资机构评估、验资。第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第十四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名称;二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数额;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和入资账户及账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六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会应当就股东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大会应当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的出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八条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第十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第二十条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规定交付货币或者以非货币出资未按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金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国务院批准的;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第十七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第十九条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第二十条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第三章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第二十一条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十四条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应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第二十九条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第三十条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其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档案。第三十三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及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格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三十四条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四章企业名称的使用第三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第三十七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第三十八条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第三十九条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章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第四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一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二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第四十六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发标准格式文本,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标准格式文本印制。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同时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他文件中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在股市里,我敢说个个都是聪明人,且都是一个比一个精,因为股民每天都花着钱,在交易中不断受教育,且大部人上课上到都是“鼻青脸肿”!最后能不聪明吗?现在股市里聪明的人太多,甚至于主力机构有时都慌了!现在的散户们个个懂技术,还不断学习,还有专家指导!这是要上天了呀!但最终散户却还是加风筝一般,飞的在远,那根线始终都掌握在人家手中!你反人性操作,他也反人性操作,结果反来反去,这不乱了!除非赚了不玩的那一刻起才是风筝断线的时候!在股市中,聪明的人很多,善于投资的人也很多,可是真正最终赚到钱的却很少。原因就在于,股市的不确定性实在太多,多得让再聪明的人也无力以对,就像打麻将,始终要有到输的那个人!在股市中要想赚到钱,仅有聪明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是聪明中的聪明,最后是“大智若愚”!那么,在股市中要想赚钱,聪明人很难做到。甚至越聪明,赚钱的概率就越小,有些人天天盯盘交易,甚至于不如一个放中长线的,买上一只或几只股票,就放在手中,几个月或几年都不看一下,让聪明人觉得这人根本不是在炒股。但是,就是有人赚钱了!而不管短线,长线,都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未来趋势也不是一般人能预判出来的!炒股除了技术,心态,格局,与性格有关,反正一时不操作就手痒,一跌一涨不买卖也是手痒,我们很多时候总是干着辛辛苦苦二十年,一朝回到解放前的事,又或是赚点卖白菜钱,永远操不完的卖白粉的心,最终让股市教育到心累人累,最终麻木了!然而,股市不是赚不到钱,而是股市的聪明人太多,不贪心又有点“傻”的太少!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