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寿保险合同的可抗辩期间保险人行使可抗辩权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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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抗辩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主要有两类: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它包括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担保法上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没有约定先交钱再拿货还是先拿货再交钱。因此若甲不给价款,乙就有权不给钢材,乙行使的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通俗的说他们应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2、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约定乙先交货,甲再给钱。如果乙不能按时交货,甲就有权拒绝给付价款,或者,乙只能交约定钢材二分之一的货物,甲也有权拒给货款,甲行使的就是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甲先交钱,乙再发货。交货之前,乙厂发生大火,甲有证据证明乙厂不能按时交货,而且乙也没表示可以提供担保,甲出于对自身货款安全的考虑,就有权拒付价款,甲在行使不安抗辩权。4、先诉抗辩权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丙作为甲的保证人,在甲不能及时交货的时候承担保证责任。正好甲破产了,尚未清算,没能力给付价款,此时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不给钱。
章西海2019-12-21 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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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的可抗辨期为两年,是针对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两年内可解除合同。二是针对年龄误告,如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
齐晓娟2019-12-21 23: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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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不可抗辩规则表现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消灭;合同成立后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龙小语2019-12-21 2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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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权是保险事务中涉及的不可争条款,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不可抗辩”规则首次引入。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龚崇栋2019-12-21 23: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