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出自《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原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说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都必须进行招标,没有什么可根据情况确定。这是法律原文。
齐晓斋2019-12-21 23:5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