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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对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何认定作出了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一、被告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原告与第一被告形成雇佣关系。原告于2019年1月起到第一被告处实习工作,期间遵守第一被告的考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第一被告安排的工作内容,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奖金、节日福利等,而且第一被告与第三被告的所订立的《学生实习协议书》中约定学生实习完毕后第一被告择优录用。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已经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学生实习,而是工作预招聘,双方已经形成雇佣关系。第二,原告在工作中并无过错。原告被分配在内饰件第19工位,安装铸筒,属于生产线的末后环节。被告生产线流转不畅,车辆积压在生产线上,不是逐辆陆续下线,而是积压几辆后成批下线。原告要完成第一被告的工作定量,就不可能坐等车辆到自己工位后再安装,否则没等安装完,车辆就下线了。这也是原告进厂后其所在车间的通常做法。第一被告辩称其已对原告进行过相关安全培训,但相关证据均系被告自己提供,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其内容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法庭不应采信。因此,第一被告关于原告违反操作规程跨工位作业,自身存在过错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第三,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赔偿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第一被告作为原告劳动的直接受益人、第二被告作为设立第一被告分支机构的法人,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论原告有无过错,两被告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第三被告对原告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对原告的损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合情合理,法庭应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以及《赔偿解释》的规定,原告所诉请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依法应予支持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依据、标准详见附表。现针对被告提出异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关于后续治疗费: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报告书已确认原告需要再行手术取出硅油、植入人工晶体,因此后续治疗费属于原告必然要支出的费用。根据《赔偿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应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关于护理费:已有医院诊断证明确认原告住院期间需两人陪护。被告辩称其不需要两人陪护,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对其意见法庭不应采信。3、关于营养费:根据《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虽未提供医疗机构意见,但其身体受到伤害需要加强营养这是事实,符合常理,请法庭酌请支持。4、关于交通费:原告受伤后先后三次住院、出院,还要遵医嘱每半月复查一次,其左眼接近失明,而且不能见光迎风,因此不可能乘坐公共汽车,而只能租车,请相关费用法庭应予支持。5、关于住宿费:原告所主张的住宿费与护理费并不矛盾。原告先后住院三次,每次均为多日,限于医院条件,期间护理人员白天在院护理,晚上轮流在旅馆住宿休息符合常理。至于结算日期属其住院完毕后统一结算。被告辩论意见有悖常理,法庭不应采纳。6、关于残疾赔偿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城镇、农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规定: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原告入学时虽未迁移户口,但其在第三被告处学习及在第一被告处工作,一直都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受伤后也一直随其父艾明文居住于济阳县城雅居园小区6区37号楼东2单元6层西户,并且在济阳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办理了为期一年的暂住证,符合省高院的上述规定。同时,根据《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济南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况且原告系技校毕业,拥有一定的技术特长,也不会以农耕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如果不受伤,其可能已经正式在企业参加工作了。因此,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7、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伤及眼部,目前几乎接近失明,已构成伤残。对于其工作、生活及今后的婚姻等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后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第二款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为: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8、关于原告领取意外伤害保险金的问题。保险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被告关于原告重复主张的答辩意见显然不能成立。网页链接。
边吉才2019-12-22 00: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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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根据不同的伤害程度和结果,应当提供下列证据:1证明被告确系侵害人或承担民事责任人的证据。2证明侵害行为实施过程的证据,包括起因、时间、地点、导致伤害的方式和方法等证据。3证明损害结果的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法医鉴定、转诊手续、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4证明因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包括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补救性残疾用具费、丧葬费等有关费用单据。5证明确需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转院到外地就医期间生活补助费和依靠受害人抚养的人及所需费用等证据。6证明名誉、姓名、名称、肖像、荣誉等精神性人格权和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证据,包括侵害人的侵害方式、侵害场合、损害程度和后果等证据。7证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的证据,包括产品销售者出具的发票、产品的名称、说明书、合格证书、损害后果等证据。8证明医疗事故赔偿或医疗差错赔偿的证据,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病历、用药处方等证据。9证明交通事故赔偿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责任认定书、伤残评定书等证据。10能够证明造成伤害事实和后果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齐文生2019-12-22 0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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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相关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计有三十六条具体适用规定。
齐晓唯2019-12-22 00: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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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损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的给付之诉,根据我国法律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在审判实践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中断。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了三种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后果。
齐晗兵2019-12-22 0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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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何谓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行医的情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2)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非法行医问题1)出租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发票收据、医疗文书、医疗设备等出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租金的。2)将科室等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定额费用的。3)挂靠并使用该医疗机构的处方、收据及医疗文书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3)以场所、设备、人员、收据、处方、医疗文书等有形资产和医院名称等无形资产为资本投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门诊”、“中心”、“项目”,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或者双方按比例分利的。4)外包科室和出租科室,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合作举办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中心”、“项目”等。4、其他非法行医情形1)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5、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对受害人还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6、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非法行医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对于合法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各地的法律适用存在不统一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是合法的,非法行医是医疗事故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问题,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进行处理,这样就避免了医疗机构可能的高额赔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使该医疗机构成为医疗事故的不适格的主体,其民事赔偿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7、非法行医人身损害的鉴定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如需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法医鉴定与医学会鉴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注重疾病本身的参与度问题,而后者强调疾病本身的参与度。从鉴定角度来说,一旦认定为非法行医,对造成损害的患者最终的赔偿是很有利的。
齐晓斋2019-12-21 23:4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