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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实行项目事务代办制度:开发区招商局等有关部门可以接受项目单位委托,义务代办项目材料编制、申领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项目建设审批等各项手续。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七、开发区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相应的操作实施细则。八、本办法试行期间,在执行中如遇有国家政策变化的,以国家政策为准。九、本办法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齐晓曼2019-12-21 23: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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