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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二○○五年六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齐月利2019-12-21 23: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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