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是否需要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麻爱民 2019-12-21 23: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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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需要备案的,放心做。
齐春生2019-12-22 00: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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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管不一样,正规的迅速腾飞私募机构应当持证券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是受一行三会监管的非银金融机构,所有众多创新的产品都需要报备的。一般的民间投资机构监管空间就差多了,很多都没有监管,只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牌照,甚至营业范围都和金融无关。
    齐文浩2019-12-22 00:21:05
  • 需要的不管是契约型还是合伙型都需要先去基金业协会申请管理人备案,后发产品。
    黄益慧2019-12-22 00:00:05
  • 1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这一解答其实是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54号,简称“54号公告”内容的一脉相承。大家都知道,IPO过程中,对于有职工会持股的、委托持股的、信托持股的一律不予放行,原因是这类持股形式可能导致公司股权不清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2019年12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54号公告,就“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给出了明确意见:一般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特别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可见,自54号公告开始,不同于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在IPO或者新三板挂牌中应当不存在法律障碍。吐槽:作为法律性质相同的由银监会监管信托计划和由证监会资管计划受到了赤裸裸的差别待遇啊!。但是54号公告出台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公布于2019年8月21日,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实施之前,当时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地位尚未得以明确,公告中所称的“私募股权基金”更多的是指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此次,股转系统在54号基础上更加明确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挂牌审查中亦无障碍,不需要进行股份还原以及股东人数的传统审查。2资管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黎盛勇2019-12-21 23:40:59

相关问答

一、员工持股平台1、概念持股平台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当中比较常用的一种操作模式,具体而言就是在母公司之外以被激励对象作为主要的成员来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是特殊目的公司,然后用有限合伙企业或特殊目的公司去持有母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被激励对象间接持有母公司股权的目的。2、员工持股条件在以往其他的股权激励中,激励对象以个人持有母公司的奖励股份。但是在员工持股平台当中,员工个人是不能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份的,而是通过持股平台来间接持股,作为持股平台的持股人或者说是股份的认购者,他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员工,这是一个大前提。员工持有的这个平台的股份是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交易的,如果说员工离开了企业,比如说退休或者员工提出辞职或者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除名或由于意外事故员工身故了,那么他所持有的这个股份必须全部由持股的公司也就是持股平台来收购,再重新分配给新来的也就是被激励的员工。员工也不能直接参加母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通常是会由持股平台来选出几名代表,从员工当中选出几名职工代表参加母公司的职工大会,持股的员工以这种二次利润分配参与母公司的利润分红,也就是说先由员工持股平台享受公司的这种利润分配,然后再由持股公司按员工个人持股的数量进行一个二次的利润分配。二、员工持股平台模式目前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持股平台的模式主要有公司型的持股平台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还有国外上市公司的持股平台以及信托持股。经常使用的有公司型的持股平台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1、公司型员工持股平台首先来讲公司型的持股平台,持股公司是指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说是股份有限公司,当然这个出资有的时候是象征意义的或者说是以一个很优惠的价格。而且现在公司法改革了,就是注册资本也没有最低的要求,所以对于员工来说成立公司的成本是很低的,那么这个公司设立的唯一目的就是受让母公司的股权,进而实现员工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权。但是公司制的这种持股平台他的特点就是税是非常高的,排除一些特殊的优惠和税务的筹划,首先持股平台从母公司分配利润就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员工个人如果要从持股平台分配利润,又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涉及到双重征税的问题。2、有限合伙型员工持股平台第二种持股平台的模式也是最常用的,就是有限合伙型的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2019年我们国家颁布了《合伙企业法》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的制度,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的合伙人,俗称是管理合伙人或者说是GP;另外就是有限合伙人,也叫LP,有限合伙企业就是由这两种类型的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承担的是管理职能,一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他不参与企业管理,所以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把股东都放到有限合伙企业里面,这里的股东指的就是员工持股,然后让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母公司的股权,同时让母公司的创始人和其创始人名下的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除了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这个LP主要指的就是员工持股,员工只享有经济收益,他不参与日常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所以他也不能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来控制母公司。3、员工境外持股平台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有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进入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这里面也涉及到员工股权激励的问题,通常都是境外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它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境外的股权激励他会涉及到我们国家的外汇管制,所以操作起来是很复杂的,一旦有纠纷,员工的利益也是很难维护的。4、员工持股信托第四种员工持股平台的模式指的就是员工持股信托,员工买入公司的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使用,他退休后会享受到信托机构里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会来源于员工的工资,另一部分是由企业以奖金的形式来资助员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员工持股信托层一度也被认为是员工持股安排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可能是由于信托安排隐蔽了信托后面的利益主体,所以证监会一直在股票发行审核的过程当中对于发行人股票结构当中如果有信托持股的安排,持不鼓励的状态,所以在A股市场上运用信托持股成功上市的案例是少之又少,几乎是没有的。三、为什么进行员工持股平台一是如果一个公司想进行大规模的这种股权激励,对几十个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每一个员工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首先召开股东会就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因为按照我们国家公司法的规定,不管这些员工的表决权占多少比例,但是召开会议的通知必须一一都通知到,如果你有一个股东没有通知到,你形成的这个股东会会议的效力就是有瑕疵的,其次就是如果公司一旦有什么工商变更登记需要办理,他也是需要找股东签字的,所以非常不方便,这样的公司决策很难有效率,作为风险投资机构肯定也是不愿意加入的.第二个原因就是员工直接持股人数的限制。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能超过50个人的,因此如果是直接持股,也只能限定在50个人,有限合伙企业最多也只能是50个人,但是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多个持股平台,目前对于多个持股平台除了私募基金行业有穿透累计计算投资人的规定,对于股权激励领域的持股平台,目前国家法律没有政策上的限制,不会进行一个穿透的核查;第三个原因就是这种持股平台是一种布局,它有利于定纷止争四、员工持股平台需注意问题1、明确持股平台的性质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他不是一种私募的性质,根据《私募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纳入私募管理资金或者合伙企业,应是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如何理解投资活动的目的,是判断一个持股平台是否归属于私募监管体系的关键点,我个人认为员工持股平台他与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平台企业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一方面就这个平台的功能来看,投资目的的平台企业其功能就在于募集资金,因此他需要对其资金的募集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以维护投资的有效的秩序安排和安全;员工持股平台的功能在于聚集人才,并且是为了方便持股从而避免股权分散而影响决策的效率;另一方面就这个平台的组成而言,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组成是公司投资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企业的LP,他们都是具备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高净值人士或者说是专业的投资机构,因此私募监管去设置一个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将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排除在外,从而达到控制投资风险。但是员工持股平台的组成是标的企业的员工他不受证交所监管的限制。因此我认为实施股权激励而搭建的员工持股平台他不属于私募基金,所以这个员工持股平台的运作也不用受严苛的私募监管要求的约束。2、注意问题最近央行正牵头和多个部委开展互联网金融的多项整治工作,各地的工商部门可能暂时对有关金融类企业设立的登记是有些限制的,因此在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时候,平台企业的名称在现在这个阶段,是不能出现“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这些字样,如果是有这些字样的话,设立登记的时候是通不过的;第二个需要注意的就是有限合伙形式的持股平台他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是由公司的大股东担任,这里边就要注意普通合伙人个人对于企业的债务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当然如果你这个合伙企业仅仅就是员工的持股平台,对外不会开展任何业务,那么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说是不会有风险的,否则的话你还要进行一些项目的投资,那么我建议就是如果你想规避风险,要么你就再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用这个有限责任公司来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要不然干脆就不要用有限合伙这种形式,而是用公司制的持股平台;第三个需要注意的就是作为一个成长中的创业企业,在合伙人层面一定要涉及到控制权的设计,说白了就是这个公司的发展本身只听老板一个人的他是一种风险,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新业务的时候,我们建议就是投票权还是要集中的,因为本身对于持股很小的员工股东来讲,投票权能发挥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所以集中的方法就是其中采用比较多的持股平台的方式就是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创始人或老板做GP,投票权集中于创始人或老板;如果说是公司制的持股平台,老板或创始人一般是要做法定代表人,员工作为股东投票权也是委托给创始合伙人享有,这些关于投票权的规则都是需要在设立公司制或者说是合伙企业平台当中章程和合伙人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以免引起纠纷;第四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员工持股平台必然要有股东和合伙人的进进出出,因为员工有新进来的也有离职的,因此不管是公司的章程还是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都需要全体股东或合伙人同意,如果有员工退出平台,他的份额可以由大股东代持然后再转让给新的激励对象,作为这个平台原有的员工,应该放弃对该部分股权份额的优先购买权,这个在设立章程和协议的时候,也要特别进行约定;第五个需要注意的就是员工持股平台,这个股权拥有的前提肯定是他是公司的员工,如果这个前提都不存在了,员工应该把平台上的持股份额由平台收回来再转让给其他新进入的股东,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当一个公司准备搭建持股平台的时候,一定是向公司内部的员工这个特定对象来募集,可能用募集这个词不太对,但是我们做持股平台也要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就是不能说随随便便来个人他愿意买公司的股权我都可以把他招进公司来,这个就不符合非法集资里关于特定对象的规定,如果你是向不特定对象你又让人家出资买你的股权,一旦人数上比较多,金额比较大的话,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风险;第六个需要注意的就是持股平台转让价格,就是份额转让价格的约定,可能有人会问员工持股平台是一种间接持股,我们的股份变现本身就很困难,是否会起到激励的作用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协议里面一定要约定好员工行权后如果过了禁售期,必须给员工一个退出的通告,一种是GP也就是普通合伙人以一个市场的价格购买,一种就是在市场上进行抛售来给员工一个充分的保障,持股平台的设立才有意义;第七个需要注意的就是持股平台的注册地点,持股平台一般都会选择注册到有税收优惠或者说是财政返还的低税负地区,比如说新疆、西藏、江西共青城这种地方注册合伙企业都会有税收优惠的,而且对于员工来说要退出持股平台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也是有税收优惠的。五、新三板对员工持股平台的新规定1、定增最后一部分给大家讲一讲关于新三板的新规定对员工持股平台的一个影响。以往新三板做股权激励经常是在挂牌后用这种定增的方式对其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我先简单说一下什么是定增,定增就是定向增发,通俗的说就是新三板公司在申请挂牌的时候或者说是挂牌之后,他向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股票,目的是为了融资,一般也都是先找到投资人然后再进行定增,而且这种发行他都不是公开进行的,是针对特定对像不公开的发行。但是2019年11月份颁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定向发行》发表的时候只是觉得挂牌后设立持股平台不能定增,但是挂牌前设立的还是可以定增的。但是后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不管是三板公司挂牌前还是挂牌后都不允许持股平台认购公司的定增。挂牌前搭建员工持股平台这个时候就需要考虑未来的多期股权激励计划,所以建议一定要将准备预留的股份预留充足,而且在这个持股平台里提前落实。3、挂牌后公司如何进行员工持股平台那么已经挂牌的企业是不是就不能进行持股平台了呢?当然也不是,只不过是又有了一种新的玩法就是走基金通道来设立持股平台来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第一步就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一只契约型的基金,由这个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基金的投向,为了确保这只新基金的投向是三板企业,所以双方可以在契约型基金的合同当中约定,这只基金的投向一定是要投到这个三板企业,双方应该达成一个一致行动人协议;第二步就是基金管理公司与三板企业员工签署一个基金认购合同,由这个基金完成基金募集,然后到证券协会备案,基金管理公司用完成备案的这只基金产品投资三板企业的股权或者说是定增,因为如果说是原来老股东转让股权的话,就是不受持股平台的限制。这里面我要强调一点就是要用契约型基金的形式参与三板企业的定向增发,因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里有这种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这个机构投资者,他需要满足注册资金500万或者是实缴出资额500万的一个合伙企业,对于非法人的契约型基金,并没有这种要求,所以降低了员工持股平台中员工投入的成本,因为新三板企业的投资人他也是有一个合格投资人要求的,但是虽然契约型基金是可以规避认购新三板股权的机构投资人的要求,但是作为员工个人,如果你要认购契约型基金份额,就必须要满足私募基金和投资人的条件,就是单只投资产品的投资额不能低于100万,而且对于员工个人的资产也是有一个高要求的,这一点是不能回避的,如果员工满足不了的话,就需要找合格的投资人进行股权的代持或者说是几个人合伙买这一只其中一个100万的份额,所以为了避免将来有股权纠纷,代持协议一定要约定清楚,目前的这种代持行为,因为新三板企业毕竟管的还不是那么严,还没有一个穿透的核查,当然了除了上面契约型基金的模式外,还有最传统的模式就是可以由新三板公司的老股东转让股权给员工持股平台,这种形式目前是不受限制的。
 随着国内并购重组以及“新三板”等资本市场的持续火热,如何搭建适合自己的“持股平台”广受投资者关注。持股平台的搭建需要考量众多因素,诸如,税收成本、投资者的近期以及远期目标、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法律风险隔离、行业监管要求,等等,但是,税收成本一定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本期,华税律师结合为客户服务经验为您解读如何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持股平台的低税负地区,尤其部分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出台了免税以及财政返还的政策。尤其,对于注册于低税负地区的公司型持股平台,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同时,可以享受投资退出的低税负,也为合理限度内的避税安排提供了广阔空间。近期,典型的案例有:1、上市公司“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控股股东“北京丹贝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西藏丹贝投资有限公司”;2、上市公司“广东金刚玻璃”控股股东“汕头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3、上市公司“焦作万方铝业股份”的控股股东“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更名为“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目前,国家国家针对西部地区尤其自治区,出台了较多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力了众多的东部公司纷纷注册,进行架构调整。部分新设基金公司,直接将注册地选择在西部地区,如近期国内首家由专业人士发起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将注册地放到拉萨的柳梧新区,与前三个公司注册地址在一栋您。
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需要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7、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审批类项目分三步走:第一步,《项目建议书》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3、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建议书》的批文;4、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第三步,《初步设计》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4、专家论证纪要;5、工程预决算、施工图及概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