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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资产收购市场的卖方:又称为不良资产的供给方或提供方,包括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在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中,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既是中国不良资产收购市场的主要接收方,也是中国不良资产处臵市场的主要处臵方。除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外,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接收方和处臵方还包括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民营资产管理公司和外国投资者等。近年来,随着业务经验的积累和综合运用多功能金融平台能力的提高,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处臵不良资产过程中,除采用传统的处臵手段外,更加注重借助资本市场与综合金融服务,通过提升不良资产价值来提高不良资产的处臵收益。3、不良资产处臵市场的买方:债务重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采取的处臵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通过转让给第三方的方式处臵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臵市场上主要的买方是债务人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关联方,例如股东及控股方。其他购买主体还包括财务投资者。4、其他参与方:除此之外,不良资产管理市场还有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不良资产专业估值师、债务人评级机构、拍卖机构、律师事务所、不良资产交易平台及其他服务提供机构。这些机构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为中国不良资产市场提供专业的中间服务,在不良资产管理价值链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多方参与者利用产权市场、资本市场、租赁市场、外汇市场和信托市场,以多种方式开展了不良资产的转移、投资和交易,推动了与不良资产相关的资本、管理与技术等要素的流动与重新配臵,促进了相关行业结构调整。不良资产市场参与者的活动提升了资产价值,推动了不良资产市场发展,也起到了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推动资源有效配臵、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作用。
赵香繁2019-12-22 00: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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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四大AMC,今年地方AMC也在扎堆成立,截至10月12日,今年已有8个地方AMC宣布注册成立并获得批复,另有15个正在筹建中。在不良资产价格大幅攀升的背景下,如何提升处置过程中的资产透明度,优化投入体验,降低投入门槛,让更多投入人参与进来也是资产管理单位亟待解决的问题。显然,在这个问题上,与资产管理单位、金交所等持牌金融机构合作的宜湃网就开了一个好头。
黄生香2019-12-22 0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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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银行将需转让的不良贷款进行组包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不良资产处置。
齐春法2019-12-22 00: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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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1、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有观点认为,该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但反对观点认为,通过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见处置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是风险投资,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不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2、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理由是:第一,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紊乱;第二,目前,我国法律仍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如果认可商业银行将其债权随意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文件对此有禁止性规定;第四,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许可、未履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将银行债权转让他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理由是:第一,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第三,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其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第四,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二、关于债务人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转让不良资产时,应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这样处理既可以挽救企业濒于破产,促进社会稳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有利于案件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给原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原因在于:法律并未规定该种优先权形式,若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无异于鼓励其恶意逃债。三、关于受让主体是否享有相关实体和诉讼权利问题有观点认为,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因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受让方能否要求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中,应明确受让方可否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问题。四、关于转让程序问题由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亟须相关立法及行政法规对该债权的转让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如明确定价标准、评估程序等。
齐晓楠2019-12-22 00: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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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传统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资产,尤其是信托业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不良资产较为集中的行业;三是实体企业部门债务增长、企业应收账款大幅提升等也加剧了不良资产的供给。
齐景宪2019-12-22 00:0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