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是什么啊?

连利俊 2019-12-21 2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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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资产收购市场的卖方:又称为不良资产的供给方或提供方,包括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在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中,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既是中国不良资产收购市场的主要接收方,也是中国不良资产处臵市场的主要处臵方。除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外,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接收方和处臵方还包括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民营资产管理公司和外国投资者等。近年来,随着业务经验的积累和综合运用多功能金融平台能力的提高,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处臵不良资产过程中,除采用传统的处臵手段外,更加注重借助资本市场与综合金融服务,通过提升不良资产价值来提高不良资产的处臵收益。3、不良资产处臵市场的买方:债务重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采取的处臵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通过转让给第三方的方式处臵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臵市场上主要的买方是债务人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关联方,例如股东及控股方。其他购买主体还包括财务投资者。4、其他参与方:除此之外,不良资产管理市场还有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不良资产专业估值师、债务人评级机构、拍卖机构、律师事务所、不良资产交易平台及其他服务提供机构。这些机构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为中国不良资产市场提供专业的中间服务,在不良资产管理价值链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多方参与者利用产权市场、资本市场、租赁市场、外汇市场和信托市场,以多种方式开展了不良资产的转移、投资和交易,推动了与不良资产相关的资本、管理与技术等要素的流动与重新配臵,促进了相关行业结构调整。不良资产市场参与者的活动提升了资产价值,推动了不良资产市场发展,也起到了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推动资源有效配臵、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作用。
赵香繁2019-12-22 00: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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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了‏四大AMC,今年地方‏AMC也在扎堆‏成立,截至10月12日,今年已有8个地方‏AMC宣布‏注册成立并获得‏批复,另有15个正在‏筹建中。在不良资产价格‏大幅攀升的‏背景下,如何提升‏处置过程中的资产透‏明度,优化‏投入‏体验,降低投入‏门槛,让更多投入人参与进来也是资产管理单位‏亟待解决的‏问题。显然,在这个‏问题上,与资产管理‏单位、‏金交所‏等持牌金融‏机构‏合作‏的‏宜湃网‏就开了一个好头。
    黄生香2019-12-22 01:00:07
  • 1、由银行将需转让的不良贷款进行组包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不良资产处置。
    齐春法2019-12-22 00:54:40
  •  一、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1、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有观点认为,该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但反对观点认为,通过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见处置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是风险投资,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不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2、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理由是:第一,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紊乱;第二,目前,我国法律仍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如果认可商业银行将其债权随意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文件对此有禁止性规定;第四,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许可、未履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将银行债权转让他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理由是:第一,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第三,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其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第四,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二、关于债务人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转让不良资产时,应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这样处理既可以挽救企业濒于破产,促进社会稳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有利于案件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给原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原因在于:法律并未规定该种优先权形式,若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无异于鼓励其恶意逃债。三、关于受让主体是否享有相关实体和诉讼权利问题有观点认为,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因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受让方能否要求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中,应明确受让方可否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问题。四、关于转让程序问题由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亟须相关立法及行政法规对该债权的转让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如明确定价标准、评估程序等。
    齐晓楠2019-12-22 00:36:42
  • 一是传统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资产,尤其是信托业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不良资产较为集中的行业;三是实体企业部门债务增长、企业应收账款大幅提升等也加剧了不良资产的供给。
    齐景宪2019-12-22 00:06:39

相关问答

一、法律明确要求分业经营,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股票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很显然,这里的规定明确地限制了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并未对“股票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其范围可以理解为极为广泛,也可以狭义地理解。但从国内实践来看,目前是倾向于广义的理解。商业银行不仅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也不能从事发行、承销股票等业务。这种含糊界定为商业银行间接地涉及股票市场埋下了潜在的障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务,如“银证通”、“银证转账”等。为避免对“股票业务”理解不准确,笔者认为立法应对股票业务进行准确界定,最好在即将完成的《商业银行法》修改中得到体现。另外,我国《证券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禁止混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原则。二、法律对银行进入债券市场的限制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进入债券市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商业银行法》在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作一般性规定时,明确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这里只涉及到两类债券,即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对于企业债券则未涉及。这表明《商业银行法》未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和承销企业债券。在《商业银行法》出台以前,国务院于1993年8月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于企业债券的承销问题,《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这里的规定把债券发行承销主体局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主张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不能列入“证券经营机构”的范畴。同时,企业债券的公开上市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发行方式是否必须交由证券机构来完成,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明确规定。显然,这种含糊的规定无疑会妨碍商业银行对企业债券承销领域的介入。实际上,一些商业银行已经致力于申请开办该项业务。但是,这又需要突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直接投资企业债券,行政法规也有所规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这一规定意味着,商业银行不能利用所吸收的存款来购买企业债券,但是对于银行自有资金能否用于投资企业债券,也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很显然,该法规并没有明确的禁止。三、商业银行进入产权交易领域的法律限制《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该规定在限制商业银行进入产权市场上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它不是直接、概括地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进入产权市场,而是规定不准投资于某些禁止性产业;其二,它的限制范围虽然是通过列举来明确,但是这种列举所含纳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因为它仅允许商业银行可以投资于自用不动产和银行机构。这两个特点制约了银行在产权市场上的发展。它意味着商业银行除银行机构的产权交易可以参与之外,其他产权领域的交易都将受到制约。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也考虑到了银行经营中可能发生持有其他企业的产权或者不动产的情形,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银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分。这种限制更加局限了商业银行在产权市场中的运作空间。最近,《商业银行法》修改讨论过程中,不少学者和银行实务人士纷纷要求延长商业银行持有其他企业股票或者不动产、动产权利的时限,以便于商业银行能效益最大化地处置其持有资产。四、商业银行进入基金市场的限制《商业银行法》有关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专条中,未把参与基金的交易或管理的内容纳入允许经营的范围,该法也没有直接限制商业银行进入基金市场的专门规定。根据1997年11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在这种意义上的基金市场中,商业银行的运作空间是极为有限的。因为该规章对发起人的要求,排除了商业银行。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那么商业银行能否成为发起人?很显然,要成为主要发起人是规章所禁止的,可否成为非主要发起人?该办法并未明确禁止。另外,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来看,商业银行也不能成为发起人,因为该法明确禁止商业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自然应列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的道理,商业银行也不能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因此,在基金市场中,商业银行的地位主要是充任基金托管人的角色。五、商业银行进入新兴资本市场领域的制度约束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影响下,我国资本市场中不断地滋生出一些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规制不完善的新品种、新业务,这些新兴业务在整个资本市场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其中有些新品种、新业务来源于传统的银行业务,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自然地延伸,如不动产抵押担保市场、股票质押市场、新型权利质押市场。商业银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商业银行进入这些市场,但也缺乏法律规则来系统规范这些市场。目前,仅有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来规范,有的规范极为简单和原则化,有的则根本无规章可循。
不是一家上海壹账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于2019年12月,金融壹账通是平安集团旗下金融科技服务公司,平安孵化的四家“独角兽”企业之一。在《2019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中位列第13名。上海壹账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现为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前身为深圳平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基于人工智能、区块链、云平台、生物识别等核心科技,金融壹账通建立起了智能银行云、智能保险云、智能投资云和开放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科技驱动的业务解决方案。平安一账通是一款综合金融理财平台。通过一账通,仅需要一个账户,就可管理所有平安账户和50多个其他机构的网上账户,实现保险、银行、投资等多种理财需求。扩展资料:金融壹账通在人工智能、生物识别、区块链等领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截止2019年3月底,金融壹账通国内外专利申请累计超过2200件,其中98%为发明专利申请。公司拥有一支来自全球各大知名院校和顶尖公司的强大的科技研发队伍,在中国、美国、新加坡等地设立了研究机构与分公司,科技实力获得国内外权威机构一致认可。截止2019年末,已荣获国内外专业领域、媒体和机构奖项70余项,先后斩获IDC全球区块链大奖、BAI全球保险认证大奖、OMG微表情竞赛世界第一名等国际专业大奖。并获得CMMI4国际认证,IDC2019年全球金融行业科技公司100强第73位、KPMG2019全球金融科技100强第11位。上海壹账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平安一账通。
理财机构不属于金融业。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银行及信托公司。理财机构属于代理机构。2.金融业指的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金融业。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3. 作为独立机构的第三方理财,不代表基金公司、银行或者保险公司,而是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场上严格地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帮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和理财的需求,通过科学的方式在个人理财方案里配备各种金融工具。通常,第三方独立理财机构会先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包括客户的资产状况,投资偏好和财富目标,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为客户定制财富管理策略,提供理财产品,实现客户的财富目标。第三方独立理财顾问的老板就是客户,作为“雇员”,他们完全从客户的自身利益出发。主讲人与大家分享自己的心得,传递快乐理财的概念,满足人们对于理财知识的渴求,与金融机构打着理财的幌子推销自己的产品有着截然不同的效果。但是因为提供服务的人员需要比较强的专业性,所以提供服务的门槛比较高,这让一般投资者很难使用职业的三方理财服务;在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前提下,降低服务的成本,提供优质的服务,逐渐的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