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目前定制的机构理财的起点金额是多少

黄留芳 2019-12-21 2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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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行有此业务。黄金定投是指定期定额购买,个人客户通过设置定投计划,预先约定购买金额和购买周期日、周、月,委托招商银行自动购买黄金份额。黄金定投计划只能按金额购买,不支持按克数购买。定投计划的购买起点金额为10元,最小递增金额为10元,定投计划单次购买的最大限额为400万元。登录手机银行,点击“理财→黄金→黄金账户”根据提示操作。编辑于 2019-06-29向TA提问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理财计算器外汇查询网点查询。
车广宇2019-12-21 23: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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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日日升理财产品特点:1、日日分红,收益较高。目前1天“日日升”年化收益率为2.9%,均高于活期、通知存款利率。2、流动性高、灵活。每个工作日节假日不能办理9:00~16:30为开放时段,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时段内申购、赎回。申购时实时扣款、当天起息;赎回时理财本金利息实时到账。3、安全性高。本产品募集资金投资方面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债券、同业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回购等。日日升,利率2.9%,5万起,每个工作日随用随取。以5万元存1个月为例计算得利,计算公式为即50000乘以2.9%除以365乘以30天等于119元。而同期的活期储蓄得利仅为14.5元。这些产品能够满足用户现金管理需求,还能够确保资金有一定的流动性,使得短期闲置资金获得较大收益,它是活期储蓄的替补军。购买此三类理财产品应该在工作日内进行,双休和国家法定假日是不能够购买的。投资邮政日日升理财产品注意点: 1、日日升认购金额大于等于5万元,以1000为倍数增加;2、部分赎回时,账户剩余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银行会将投资者当日要求的数额也就是本金划至投资者账户,这部分本金的收益银行会于下月1日计算,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里,节假日顺延;3、投资者未赎回,银行会于每月1日计算上一个月的理财收益,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里,节假日顺延;4、流动性高,赎回当日不计息,不再自动续投;5、它所挂钩的标地为:国债、金融债、票据、信托、融资、汇票、回购等,相对比较安全。用你买理财的账号开通网银,在网上可以自己办理查询,购买,赎回。如果说查不到,必须全部取回才能看到收益。那可以自己可以算比如是10万了8天。330/360*10*8=72你看看自己到底拥有多少份额,日日升是1元1份,这个是不变的。你买多少钱就是多少份。
一、法律明确要求分业经营,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股票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很显然,这里的规定明确地限制了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并未对“股票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其范围可以理解为极为广泛,也可以狭义地理解。但从国内实践来看,目前是倾向于广义的理解。商业银行不仅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也不能从事发行、承销股票等业务。这种含糊界定为商业银行间接地涉及股票市场埋下了潜在的障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务,如“银证通”、“银证转账”等。为避免对“股票业务”理解不准确,笔者认为立法应对股票业务进行准确界定,最好在即将完成的《商业银行法》修改中得到体现。另外,我国《证券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禁止混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原则。二、法律对银行进入债券市场的限制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进入债券市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商业银行法》在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作一般性规定时,明确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这里只涉及到两类债券,即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对于企业债券则未涉及。这表明《商业银行法》未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和承销企业债券。在《商业银行法》出台以前,国务院于1993年8月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于企业债券的承销问题,《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这里的规定把债券发行承销主体局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主张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不能列入“证券经营机构”的范畴。同时,企业债券的公开上市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发行方式是否必须交由证券机构来完成,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明确规定。显然,这种含糊的规定无疑会妨碍商业银行对企业债券承销领域的介入。实际上,一些商业银行已经致力于申请开办该项业务。但是,这又需要突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直接投资企业债券,行政法规也有所规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这一规定意味着,商业银行不能利用所吸收的存款来购买企业债券,但是对于银行自有资金能否用于投资企业债券,也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很显然,该法规并没有明确的禁止。三、商业银行进入产权交易领域的法律限制《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该规定在限制商业银行进入产权市场上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它不是直接、概括地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进入产权市场,而是规定不准投资于某些禁止性产业;其二,它的限制范围虽然是通过列举来明确,但是这种列举所含纳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因为它仅允许商业银行可以投资于自用不动产和银行机构。这两个特点制约了银行在产权市场上的发展。它意味着商业银行除银行机构的产权交易可以参与之外,其他产权领域的交易都将受到制约。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也考虑到了银行经营中可能发生持有其他企业的产权或者不动产的情形,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银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分。这种限制更加局限了商业银行在产权市场中的运作空间。最近,《商业银行法》修改讨论过程中,不少学者和银行实务人士纷纷要求延长商业银行持有其他企业股票或者不动产、动产权利的时限,以便于商业银行能效益最大化地处置其持有资产。四、商业银行进入基金市场的限制《商业银行法》有关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专条中,未把参与基金的交易或管理的内容纳入允许经营的范围,该法也没有直接限制商业银行进入基金市场的专门规定。根据1997年11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在这种意义上的基金市场中,商业银行的运作空间是极为有限的。因为该规章对发起人的要求,排除了商业银行。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那么商业银行能否成为发起人?很显然,要成为主要发起人是规章所禁止的,可否成为非主要发起人?该办法并未明确禁止。另外,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来看,商业银行也不能成为发起人,因为该法明确禁止商业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自然应列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的道理,商业银行也不能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因此,在基金市场中,商业银行的地位主要是充任基金托管人的角色。五、商业银行进入新兴资本市场领域的制度约束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影响下,我国资本市场中不断地滋生出一些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规制不完善的新品种、新业务,这些新兴业务在整个资本市场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其中有些新品种、新业务来源于传统的银行业务,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自然地延伸,如不动产抵押担保市场、股票质押市场、新型权利质押市场。商业银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商业银行进入这些市场,但也缺乏法律规则来系统规范这些市场。目前,仅有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来规范,有的规范极为简单和原则化,有的则根本无规章可循。
理财机构不属于金融业。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银行及信托公司。理财机构属于代理机构。2.金融业指的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金融业。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3. 作为独立机构的第三方理财,不代表基金公司、银行或者保险公司,而是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场上严格地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帮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和理财的需求,通过科学的方式在个人理财方案里配备各种金融工具。通常,第三方独立理财机构会先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包括客户的资产状况,投资偏好和财富目标,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为客户定制财富管理策略,提供理财产品,实现客户的财富目标。第三方独立理财顾问的老板就是客户,作为“雇员”,他们完全从客户的自身利益出发。主讲人与大家分享自己的心得,传递快乐理财的概念,满足人们对于理财知识的渴求,与金融机构打着理财的幌子推销自己的产品有着截然不同的效果。但是因为提供服务的人员需要比较强的专业性,所以提供服务的门槛比较高,这让一般投资者很难使用职业的三方理财服务;在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前提下,降低服务的成本,提供优质的服务,逐渐的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