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扩展资料:《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赵风芹2019-12-22 0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