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能不能向地方政府融资?

黄玺庆 2019-12-21 2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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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融资?融资就是企业通过各种方式筹措资金,在股市中,企业一般通过增发,ipo,发行公司债等形式进行融资,企业的融资很多时候被视为圈钱行为,比如中国平安这种没有素质的公司,在未给投资者带来回报的时候悍然于08年初融资1200亿,从而导致了08年初中国股市的大跌,如果每个公司都像中国平安那样恶意圈钱,那么投资者对中国股市将彻底失去信心,呼吁看见本文的所有朋友全文。
赵顺邦2019-12-22 0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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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融资国货币: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全文。
    齐敬磊2019-12-22 00:38:30
  • !目前金融租赁是受银监会监管的,只有通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冠以“金融租赁”的名字,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话,只要达到融资租赁公司成立的要求是可以的。后者属于商务部和国税总局监管,监管部门不同。
    连保军2019-12-22 00:11:06
  • 融资就是资金筹集,说白了融资就是取得资金,一般分为两个途径:借款和股权融资。正式的说,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全文。
    龙小群2019-12-22 0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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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大城市的政府投资融资平台,全称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起源于1991年,当时,国务院进行新一轮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负责基础设施建设,而是将其公司化运行,承担相应的政府职能;此类城投公司很多是不具备盈利能力的,属于事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公司性质,他们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实现盈利,属于带有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体。1991年,上海率先成立城投,之后,重庆、广东等省市也相继成立。这段时间的操作模式,是政府投融资平台只是个载体,自身并无资产。当时的城投公司主要由财政部门、建委共同组建,公司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由财政拨款,其余以财政担保向银行贷款。1995年,国家《担保法》出台后,这种模式难以为继:财政不能担保,而这类公司没有自己的资产,债务上升,举步维艰。而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真正繁荣始于2019年下半年,在4万亿投资的刺激政策出台后,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高调宣布积极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同时,为了做强做大投融资平台,即城投公司,各级政府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纳入城投,比如自来水公司、公交公司、热力公司,燃气公司等,更好的发挥了投融资平台的作用。2019年发改委发2881号文,明确规定,城投公司的主营收入70%需要来自自身,政府补贴只能占30%。这一政令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可预防地方政府财政开支太大,间接带来中央政府大规模财政赤字。相对国家的城市化进程而言,城投公司还是个新生事物,以后要走的路还很长,而其扮演的角色也将会更加重要。一般各地都有建设局,规划局,也有建设规划局,国土建设局,建设房管局,分分合合。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不一定全都有,像我们这里就是市政投资有限公司,是事业单位,属于建设局。叫这种名字的公司,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当地政府所有的国有企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和建设,一般归当地国资部门管理。从性质上来说,应该是国有独资的公司,里面的员工不属于公务员,因此也不存在“阳光工资”一说。
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非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拓展资料: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
政府融资需要到处跑地方财政收入减速对中央和地方的冲击是不一样的。根据中央预算情况,2019年中央的税收增长目标大约是9.2%。到了地方,税收增长目标则大为增加,不少地方都将税收增长目标定到了25%甚至30%以上。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地方财政实际增收与目标相去甚远。部分地方为了账面数字好看,财税收入有不小的水分,这使得地方财政收入的情况更糟糕。再看地方的融资情况。自金融危机后,地方融资平台的负债大为增加,据银监会统计,地方融资平台对银行的负债曾一度达到10.7万亿元。这直接引发了国内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整顿。近两年,随着房地产调控持续,“土地财政”模式难以为继,这也显著加大了地方的财政压力和融资压力。虽然地方财政收入和银行融资减少,但地方发展经济的需求却在增加,社会保障、教育、医疗、行政支出等刚性支出不断增加,很多产业发展也要求地方资金配套。这逼得地方政府不断在融资渠道上去“创新”突破。近两年,除了银行信贷之外,信托、地方债、企业债、金融租赁等多种方式都被开发出来,去年地方政府甚至“创新”出了向公务员集资的方式,来缓解地方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然而,对于地方的这类融资创新,监管部门如影随形。去年底,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规定“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这次监管部门联合堵塞的是比银行信贷更广泛的“影子银行”的融资渠道。这些做法,无疑会在今年加剧地方政府的融资焦虑,还会加剧地方与中央政府在融资问题上的矛盾。最近,这些迹象已经非常明显。我们最近接到很多地方政府官员的查询,希望能找到破解融资问题的“特效药”。有地方政府官员表示,现在各种融资都很困难,想从银行信贷又缺少足够的抵押物,土地财政又玩不转了,资金问题已让不少官员焦头烂额。尤其是一些中西部地区的官员表示,中西部地区发展得晚,经济刚起来不久,就碰上了宏观调控;这两年刚有起色,又碰上经济下滑,再加上政府整顿融资渠道,不知道今后该怎么来搞经济?现在中央把城镇化提得很高,地方的看法是,即使是新型城镇化,也是要花钱搞投资、搞建设的,钱从何来?如果把所有渠道都掐得很紧,那就是“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我们注意到,在经济增长放缓、财政增收放缓、经济转型与调结构、持续房地产调控、整顿“影子银行”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融资环境非常不理想。地方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惯性,过去铺开的摊子不可能一下子紧缩,因此,地方政府的融资焦虑,不仅会持续,而且会加剧。这是需要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