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人在国内,请问I526美国EB5投资移民批准后一般要等多长时间几个月可以到广州领事馆面谈?

齐德荣 2019-12-21 1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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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的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通常会拿到两个美国签证,分别是I-526签证和I-829签证。I-526签证和I-829签证都是美国绿卡,拿到这两类签证后所享受的权益与义务和美国公民基本一致。只是两者时效性不同,I-526是两年有效期,I-829是永久有效。简单理解,I-526:美国临时绿卡2年,I-829:美国永久绿卡。
齐敬甲2019-12-21 19: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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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的时间表如下:等待I-526审批:约8-12个月I-526批准后的领事签证或者I-485调整身份程序:约4-6个月获得两年临时绿卡后等待递交I-829申请:1年零9个月I-829移除绿卡条件申请审批:约8个月其实,以上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在递交申请后的12-14个月,就已经可以获得两年有效期的临时绿卡,可以享受和正式绿卡一样的待遇了。之后是拿到正式绿卡所需的时间,不影响你在美国的身份和待遇。但是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主任charlesoppenheim在美东时间2019年4月13日下午2时30分宣布,历史上首次eb-5美国投资移民排期将不晚于2019年6月出现,因此,现在递交的I-526有可能面临排期。因此,祝运。
    齐新燕2019-12-21 20:00:07
  • 美国投资移民介绍美国EB5投资移民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洛杉矶50万美金投资移民,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一、美国投资移民介绍1.最便捷的绿卡通道美国EB5投资移民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EmploymentBasedFifthPreference。此类签证从1991年起实行,美国政府并于1993年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CenterPilotProgram,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2.EB-5获得资格。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美国政府成立EB5地区中心的初衷和要求,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创造就业机会;◆投资集团资金仅占整体项目投资不到10%,其他资金来源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当地政府拔款、政府发行的债券,以及具有固定贷款期限的私人资本等;◆投资集团是通过贷款方式将投资者的款项贷给开发机构,并有六年期限的贷款合约书,到期还款。五、与其他投资移民的区别1、有监管帐户,在I526移民局批文未下达之前可以确保资金安全;2、投资市政工程,不是纯商业投资,风险比较小;3、与半官方机构签署六年的还款协议,是以贷款方式投资,而不是直接投资与项目;4、投资移民基金仅占项目总投资的不到10%,其他资金来源于市、州、联邦拔款,确保项目可以正常营运;5、用工的计算方式,全部采用间接方式,被移民局接受,并远远高于移民局的要求;6、是真正为美国经济和建设带来直接效应的投资移民项目,审批迅速,最快六天获批。
    齐晓冰2019-12-21 19:17:41

相关问答

根据美国法律,美国投资移民的投资活动必须是在“风险状态下”的投资,否则将不符合EB-5投资移民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美国移民局负责官员克里斯多夫•艾纳先生强调,选择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要了解项目对投资人的三个重要保障。第一,区域中心是否是在投资人的I-526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将其资金才投入到具体的项目。这样,如果投资人的移民申请没有获得批准,投资人可以从监管银行处获得全部5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投资的及时返还,就确保了投资人在移民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的资金安全。第二,投资人获得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后,投资项目能否确保在两年内创造10个直接或间接就业机会。投资项目是否能使投资人两年后获得永久绿卡,要从如下3个层面来考虑:1第一个层面是项目的“新创就业机会计算模型”。如前所述,美国投资移民在I-526申请批准后,全家申请,要求是:所投资的项目因为该投资“直接或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为计算投资移民项目每创造一个直接就业机会带来的间接就业机会,每个投资移民项目向美国移民局申请报批时必须提供移民局认可的“新创就业机会计算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新创就业机会越多,就越容易满足永久绿卡的条件,对I-829的申请越容易。2取消绿卡条件的第二个层面是投资项目所在行业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衡量一个行业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要看该行业的成长周期、宏观经济环境的关联性和所在国受政府的鼓励或管制政策等因素。另外,每个行业创造就业机会的基本面都有差异,比如,制造业往往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房地产、服务业等则相对雇用人数较少。以往的案例显示,曾经有地区移民局因为投资到会展中心或旅游业,不能直接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使其EB-5项目停顿,影响申请人取得永久绿卡。其结果:要么是向投资者退款,要么中途换项目。无论哪一种情况,投资者取得绿卡的时间都被大大推后。更可怕的是,如果I-526申请需要重新提交,本来符合年龄要求的子女有可能会因超龄而不能获得绿卡。3绿卡永久化的第三个层面是项目管理团队和公司监管机制。项目要有保障,管理团队的专业程度、经验、操守和有没有足够的商业和政治资源来支持项目很重要,而区域中心对项目的监管也极其重要。在这方面,以通过移民区域中心对项目进行贷款的方式将很难满足投资移民法“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管”的要求。第三,保障投资期满后安全收回投资并有一定回报是选择项目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投资回报和赔钱的投资都是不符合投资移民法的立法宗旨的。这里,安全收回投资要从两个层面来考虑:一是风险发生的概率,二是风险一旦发生,投资人能得到何种保护:1首先,美国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必须是“风险状态下”的投资,因此,不管移民中介如何宣传,任何“零风险”的项目都是不受美国移民法律保障的,也不可能在美国存在。比如,部分移民中介为了招揽生意,竟然宣称由项目公司提供百分之几百甚至更高的资产担保,甚至向投资移民宣称项目方最好破产“以便将担保人的担保资产据为己有”。但事实是,真正有担保的投资项目可能会因为不是“处于风险状态中”的投资而造成投资人不能取得绿卡。最近就有这样一个法院判决,认定项目公司给投资人的资产担保违反了美国移民法规定的“风险的投资”的要求,因而投资人的绿卡被吊销了。此外,部分移民中介声称XX项目为投资者提供银行本票担保。碰到这种项目和推广的中介就一定要谨慎,因为:如果项目公司有足够的银行授信,可能就不再需要投资移民了;而投资人在投资之后即刻得到等值的银行本票,显然与移民法的“有风险的投资”的要求相左。所以,如果碰到号称有资产担保或有银行本票作为投资保障的项目,一定要问清楚是用什么形式担保和何种本票,能不能满足移民法规定的“有风险”投资的要求。换言之,所有美国投资移民项目都有一定的风险发生概率,选择有较好安全保障的项目非常重要。有些项目有政府的支持,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会相对低些,因为美国的政府机构一般会对所支持的项目作详细的调查,支持他们认为风险较小的项目。但是风险概率较小并不表示风险不会出现。一旦风险发生,投资人受保护的程度则与风险概率无关,而是视项目本身对投资移民的保护程度而定。这就需要了解项目本身对投资移民的风险保护政策是什么。2其次,不同的项目对投资移民有不同的法律性和契约性的保护条款,其中的项目资本结构、固定资产比重、股东权益保障条款、独立董事的数量与资格、就业机会的多少等都是重要的对投资移民的法律性保护。按美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后资产清偿时追索的优先程度是债权高于优先股,优先股高于普通股。也就是说,一旦风险发生,普通股持有者将首先承担风险,然后是优先股持有者,最后是债权人。所以,固定资产在项目中的比例越高,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年产值越高,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普通股比例越高,持有优先股的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新创就业机会越多,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独立董事数量越多、资格越老、背景越多样化,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所有美国的投资移民都必须是风险性投资,不管项目和移民中介如何宣传,风险投资的性质无一例外,但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对投资人的影响则因项目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即便是风险概率小的项目,如果风险结构中投资移民首当其冲,那么投资人在风险出现时也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反之,风险概率适中的项目,如果风险结构中投资移民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投资人在风险出现时可能遭受的损失就会小得多。有些项目对客户申明的管理费用很低,但申请过程当中在不同的阶段可能有很多后续费用,比如律师费、移民局的申请费等。投资移民应该明白,所有的区域中心和律师楼都依法、不会义务为投资移民提供投资管理和法律服务。美国的市场行情是:律师费一般在2万美元左右,而区域中心的管理费在3-5万美元之间,移民局收取的移民处理费以美国移民局网站最新公布的标准收取。因此,如果遇到项目管理费用很低的项目,一定要事先问清楚是一次性费用,还是以后还要支付其他费用,并要求以协议的形式列出费用清单;而项目管理费用过高的项目,投资人也可以通过明细费用清单来挤出其中的水分。
美国杰出人才移民政策根据美国移民法immigration&nationalityact第203b款1条a项的定义,“杰出人才”alienofextraordinaryability,简称eb-1a,又称特殊技能人才,是“具有卓越专业能力,在其领域中少数的顶尖人物之一”。根据移民法规定,符合杰出人才的外国人必须证明如下条件: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里具有特殊能力,得到广泛认可,取得很高成就,并且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的声誉与成就,其成就和贡献在该领域达到顶峰。申请人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出类拔萃的人物之一。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并且,申请人的工作将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带来极大利益。联邦移民法规定“杰出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领域中其专业能力在顶尖的极少数。联邦法律显示达到这种标准的人才要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成就奖项。这类的成就包括像是国际公认的诺贝尔奖或奥斯卡金像奖。或是要提供至少三项以下的证明:1因其杰出成就获得过低于国际公认大奖的其他全国性或国际性奖励;2作为必须具有杰出成就方能加入的专业协会或组织之成员;3其专业成就为专门著作、行业出版物或重要媒体所记载或报导;4在其行业有担任评判员或评委委员的任职经历;5在有关领域取得过开创性成就;6发表过专业著作,或者在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撰写过专业文章;7其作品参加过艺术展出;8身为某一著名机构的负责人或重要人物;9身处高薪阶层;10如果是表演艺术家,其表演的票房价值或者其唱片、磁带、光碟或影带等的销售有极好的商业收入。美国杰出人才移民项目对个人技能标准比较高,要求移民申请人是该领域内的尖端人才,拥有独到的见解与能力,如果能够获得国家级待遇或者享有国际声誉,将能大大提高移民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