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兑换港币算不算非法买卖外汇

符臻臻 2019-11-03 1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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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属于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通称外汇。港币也是外汇的一种。外汇:就是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能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龚小艳2019-11-03 18: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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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港币符号:HK$。港元或称港币,是香港的法定流通货币。按照香港基本法和中英联合声明,香港的自治权包括自行发行货币的权力。其正式的ISO4217简称为HKD有限公司等3家香港发钞银行于2019年7月20日公布,将推出2019版港币新钞票系列。香港建立了港元发行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外汇基金所持的美元就为港元纸币的稳定提供了支持。扩展资料港币历史1972年以前,香港是英镑区成员,港元与英镑挂钩,故发钞银行须按规定比例缴存英镑或合格抵押品后才能发钞,并换取无息的负债证明书。1983年10月17日,香港实施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发钞行在发行港币时,须按1美元兑7.8港元的汇价缴存百分之百的美元准备,并换取金融管理局在外汇基金账目下发出的无息负债证明,才能发行等值港钞,港府发行硬币时,也须将港币或外汇拨入“硬币发行基金”作储备。1976年硬币发行基金的全部资产均转拨入外汇基金内,并由外汇基金发回有息负债证明书。1978年,硬币发行基金合并入外汇基金。港币的发行采取以100%外汇储备作后盾的形式,对维持港元汇价的稳定及对香港经济发展均有一定的支持作用。港币发行制度—港元。
    龙宇飞2019-11-03 19:01:20
  •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法律禁止在银行和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以外从事私下外汇交易。按《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申购的外汇如果暂时不用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但是你擅自到黑市上抛售,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扩展资料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即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对非法经营外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汇管理条例—非法买卖外汇罪。
    齐晓冰2019-11-03 18:19:12
  • 兴业银行支持外汇兑换,提供美元、欧元、英镑、港币、日元、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新加坡元、澳门元、瑞士法郎、丹麦克朗等多个外汇币种的个人结售汇服务。办理流程:如您在年度总额内购汇: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需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授权书、标有明确真实费用金额的需求凭证。
    龙小芳2019-11-03 18:02:08
  • 能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外汇兑换业务的各类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等。在外汇兑换指定银行和法定外币兑换点之外的地方进行外币兑换属于违法行为。在我国可兑换的外币主要包括:英镑、港币、美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瑞典克朗、丹麦克朗、挪威克朗、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欧元、澳门元、菲律宾比索、泰国铢、新西兰元、韩国元等。除此以外的外币在我国是不能兑换的。扩展资料:旧版美元,英镑,瑞士法郎,挪威克郎,瑞典克郎,丹麦克郎,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新台币,港币,澳门元,日元,韩国元,新加坡元,文莱元,马来西亚林吉特等未作废但退出流通纸钞。购汇人员护照上未注明身份证号码的,购汇时仍须同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中国大陆所有商业银行不兑换的外币现钞,包括停止流通的外币、轻微破损的外币和部分小币种国家的外币。在中国大陆,民间有大量有价外国小面额、轻微破损、小币种纸钞沉淀下来。外汇兑换。
    齐昌广2019-11-03 18:00:30

相关问答

2019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7月7予以公布。一、明确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和计算方式。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其中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二、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起始期限和终止期限。该司法解释规定,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起始期限有以下三种方式:1、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2、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3、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终止期限,按照司法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该司法解释列举了以下几种确定终止期限的方式:1、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3、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三、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明确了清偿债务与债务利息的先后顺序。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人对清偿的顺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四、在给付的金钱属于外币的情况下,司法解释确定了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方式和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方法。司法解释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五、在司法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明确了如何分段计算债务利息。司法解释规定,在该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司法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司法解释计算。该司法解释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7月7日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外汇兑换手续费是指两种外汇之间,例如美元-英镑之间、美元-欧元之间美元-日元之间兑换手续费,而不是专指美元-人民币之间的兑换。外汇兑换手续费的计算方法:1、我有一张人民币-美元双币信用卡,需要向一家英国公司支付30英镑。则支付过程中存在“人民币-美元-英镑”共两次转换,其中“人民币-美元”的转换绝大多数信用卡是直接按照汇率免额外费用进行的,而“美元-英镑”的转换就需要在汇率的基础上收取外币兑换手续费。2、假设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6:1,英镑兑美元汇率为2:1,我的信用卡公司收取的外币转换费为2%。则我需要用人民币支付的数额为:30*2*1+2%*6=367.2元。扩展资料:中国外汇的分类:一、按照管制①现汇,中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所称的四种外汇均属现汇,是可以立即作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②购汇,国家批准的可以使用的外汇指标。如果想把指标换成现汇,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牌价,用人民币在指标限额内向指定银行买进现汇,专业说法叫购汇,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购汇功能。二、按照性质①贸易外汇,来源于出口和支付进口的货款以及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样品、宣传、推销费用等所用的外汇;②非贸易外汇,进出口贸易以外收支的外汇,如侨汇、旅游、港口、民航、保险、银行、对外承包工程等外汇收入和支出。外汇-外汇兑换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