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外汇收紧的情况下,一般的境外投资还放款吗

黄睿君 2019-11-05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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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刚来到,便迎来消息:境内个人购汇监管开始加强,个人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和证券投资:虽然2019年居民5万美元购汇额度并未缩减,但却迎来了更复杂的购汇流程,以及更严格的购汇用途监管。2019年伊始,人民币购汇监管新规正式施行。在个人客户购买外汇时,需要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上明确,“境内个人办理购汇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违者将列入‘关注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新版个人购汇申请书到底有何新意?主要有如下三个特点:1、重申购汇便利化额度:维持5万美元额度。2、重申购汇用途:严禁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3、重申违规处罚:可取消当年及随后2年内5万美元便利换汇额度、可处以30%以内罚款、情节严重可处以30%~100%罚款。
黄盛新2019-11-05 2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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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只是政策方面国家有收紧,并不会太影响啊。方式其实还是很多的,我们做了很多了。
    窦运荣2019-11-05 20:36:40
  •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龚少锋2019-11-05 20:03:24
  • 中国的对外投资管理体制主要涉及外汇管理体制、行政审批体制、融资体制和政策支持体系。  第一,外汇管理体制。  一是资金来源审查。在20世纪90年代,对企业境外投资资金来源的审查较为严格,主要鼓励有创汇能力的境内投资者,且规定其当年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前三年创汇总额平均数的1%,才能直接办理核批手续。到21世纪之后,对资金来源的审查逐步放松,在2019年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中,只是说明“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金来源等进行境外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对资金来源审核权限也逐渐放宽。目前,10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可由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审批,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二是利润汇回保证金与利润缴存制度。2002年之前,为了确保境外投资企业将利润汇回,曾要求境外投资企业按汇出外汇金额的5%缴存保证金。这一制度在2002年被废止。2019年之前,还实行过创汇留成制度,即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之内全额留成,5年之后20%上缴国家,80%留给境内投资者。这一制度在2019年被废止。三是境外非直接投资。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逐步开放了即期外汇投资、远期外汇投资、证券投资,但对衍生品投资仍然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2019年中国一度鼓励国内资本流出,开放了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对境外证券的投资,即QDII。但QDII的发展始终较为缓慢。四是前期报告和年检制度。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2019年联合发文,要求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之后,需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2002年起还实行了由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一起对有境外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者进行年检的制度,年检之后对有关企业进行评级。评级较高的可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评级较差的在一年之内不能从事新的境外投资活动。  第二,行政管理体制。境外投资项目还需要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需经商务部及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境外投资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商务部在特定情况下,如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可能违反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涉及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时,会不予核准企业境外投资行为。涉及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需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国家发改委还在2019年发布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涉及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投资项目需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金融机构对外投资需经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审批。  第三,融资体制。  对于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可以使用自有资金,也可以采取贷款等融资方式。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就指出,要创新融资方式,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可对其境外机构进行放款。2019年,外管局进一步放松了对境外放款的审批。第四,政策支持体系。走出去战略出台以来,中国对企业境外投资,尤其是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多层次的政策支持。走出去战略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2000年3月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为国家战略正式提出。各部委按照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思想,出台了多个方面的政策支持。政府推出了四项涉及促进境外投资的专项资金扶持。一是针对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专项资金”;二是可用于支持企业境外投资中的法律、技术、商务咨询费,可行性项目研究报告编制费、翻译费和资料费等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三是针对资源类境外投资的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四是针对纺织业出台的走出去专项资金。
    黄盛慰2019-11-05 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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