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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基准汇价不再公布。为了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审核,经研究,现将企业和个人计税时使用的外汇牌价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仍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二、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三、企业和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
按照法律,只要是营业收入,即使是向国外企业收钱,不需要开具发票,也要交税的。
只有非营业收入,才能不交税.比如之前借给对方100万,对方还钱了,是不需要交税的(当然,利息是要交税的)或者是之前已经确认收入,已经交过税了,对方只是把应付款付过来,也不需要再次交税。
营业收入不交税是违法的.即使做账来掩盖,事实上,只要认真查账,没有查不出的财务舞弊。
龙小耿2020-10-05 2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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