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外汇,被抓了,罪名是“非法经营”会被判刑吗?谢谢

路远芳 2019-11-03 1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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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行外汇交易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齐景丽2019-11-03 16: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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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已经涉嫌非法经营,打个比方。有个老板拿钱去贩毒给途中给抓了,你觉得钱能要回来吗?所以想开点,老老实实的做招商就好了,不要再去触碰客户的资产。基本没事。
    辛均安2019-11-03 16:01:59
  • 谁告诉你这个的啊,现在在中国炒外汇的很多。我就是其中的有兴趣可以交流下。
    齐月华2019-11-03 16: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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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古以来就是这样现在社会更应该如此,没有人能够在正义的眼皮下做违法乱纪的事,现如今投资热,大多数人不甘心自己的存款躺在银行里面吃利息,都拿出来各种理财,投资,比如:股票,期货,现货,外汇,日收益投资等等。但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找到正确的投资方法,甚至很多人被恶意的诱导到非法平台去理财,特别是现在国内还没有开放的外汇平台,结果可想而知,都是亏得倾家荡产。当大家意识到被骗之后,第一件事情肯定是找到公安机关来报案处理,但是很遗憾,国内现在对很多经济类的平台并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公安局也不一定能够立案侦查,就算是立案了绝大多数多数石沉大海,没有了音讯。也有很多人找到专业的律师或者维权团队来维权,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随着维权开展到现在,维权变得也越来越复杂了,那么咱们就来聊一聊外汇为什么越来越困难?现在维权的方法很多,但是大多数都是通过流水来起诉相关的单位或者平台本身,但是有用心留意的人会发现很多资金流水并不是直接打到对应的平台,而是通过各种三方支付公司来入金转账,这种三方支付公司满世界都是,很多平台会和很多的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这样在起诉的时候就很被动,甚至很多平台会不定期的更换,这样给维权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更为困难的是平台会直接封闭交易账号,或者封掉出入金的功能,这样不能及时的收集到资料之后更加困难,没有一定的证据是很难开展维权,就算开始,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是没有胜算可言的,自然就难以维权!黑平台也在不停的更换更多的东西,让维权更麻烦,更复杂,但是只要有一丝希望,咱们就不会放弃,全力帮助被害人维护正当权益是我们的宗旨,最后提醒大家投资之前务必需要去当地证券公司或者金融办核实师傅属于证监会的合法投资,被骗不要放弃维权。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金融证券类的是三十万以上,其他的是五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指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同时指出:七十、非法经营案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这个是比较有争议的,不能一概而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在行政法上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是没有问题的。该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罪,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对此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罪与非罪的重大差异。如果对于这个问题不能在思想认识上求得一致,必然会导致个案处理上的失衡,从而影响司法统一与司法公正。  关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就有有罪与非罪的两个案例,形成鲜明对比。其中被判有罪的是黄光裕案,被判无罪的是刘汉案,这两起都是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例,在入罪与出罪之间存在重大差别,这是令人瞩目的,值得对此深入思考。 、扩展资料: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经营法违法音像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规定办理。自1998年12月2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款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二条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扩展资料: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经营法违法音像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罚1、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是比较有争议的,不能一概而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在行政法上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是没有问题的。该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罪,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对此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罪与非罪的重大差异。如果对于这个问题不能在思想认识上求得一致,必然会导致个案处理上的失衡,从而影响司法统一与司法公正。  关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就有有罪与非罪的两个案例,形成鲜明对比。其中被判有罪的是黄光裕案,被判无罪的是刘汉案,这两起都是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例,在入罪与出罪之间存在重大差别,这是令人瞩目的,值得对此深入思考。 、扩展资料: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经营法违法音像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规定办理。自1998年12月2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款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