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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个人外汇管理条例?
樊晓芳
2019-12-21 18:16:00
推荐回答
香港是一个信息极为发达的国际大都市,是世界上享有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香港没有外汇管理局,对货币买卖和国际资金流动,包括外国投资者将股息或资金调回本国,都没有限制。资金可随时进出香港。而国内公司汇款出境一直都是受限制,大金额需外管局审批方可,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离岸公司属于境外公司,这跟国内公司是不同,办理的是离岸账户,离岸账户收付外汇自由,无须核销,无须担心。
龙宇锋
2019-12-21 19: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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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注册香港银行账户,不会受外汇管制,然后再通过网银电汇外币回大陆银行,然后再去银行结汇,但是金额比较大,也是需要向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才能转入到香港账户。o158-D1730-D7220。
龚崇玲
2019-12-21 19:13:02
香港是世界四大黄金市场之一,香港没有外汇管理局,对货币买卖和国际资金流动,包括外国投资者将股息或资金调回本国,都没有限制。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黄盼璐
2019-12-21 18:55:53
香港没有外汇管理规定。你在香港开户,如汇丰银行,以后操作登陆银行的网上银行汇款就可以了,不像大陆有限制的。带上身份证和通行证就可以了。
齐晓彤
2019-12-21 18:39:29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外汇局是可以进行监管的。
龚崇松
2019-12-21 18: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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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账户不受外汇管制,可以公对私转账,方便结汇。
香港监管的外汇平台怎么样
平台的正规与否主要看监管和资金安全问题。看一个平台是否正规,可已通过下载MT4的安装包是否有标识进行查询。还有一个就是,安装完毕以后可以通过MT4上的关于我们查看是否有标识。
在香港开个人银行账户收外汇在香港交个税吗
外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换算成人民币存入账户,外汇产生的利息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储蓄机构代扣代缴。税款为外币的,应按照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国库。所以,个人账户存入的外汇产生的利息所得,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香港百利好外汇平台是哪个国家监管
我当时查询是登录FX110网中的外汇监管查询模块查询的。查询步骤:1、输入公司全称,或简称,或监管号,即可搜寻到想查的公司信息。查询时,一定要核对好受监管公司网址与所查询公司网址是否一致,以防掉入套牌公司陷阱。2、通过查询,可以了解到目前与之交易的公司是否受监管,是否有完备的授权经营权限等信息。全文。
香港哪个外汇平台监管比较严格
跟国际上的主流的相比,也就是比较严吧,其他还真没发现有什么优势,但是劣势不少,比如,香港的监管机构是香港证监会,香港正规外汇平台杠杠最大不超过20倍!办理它的户头流程比较复杂,而且很多还都是繁体字!并且它本土的平台专门做外汇的几乎没有,基本都是证券或者期货公司含有外汇方面的业务。香港证监会还是比较严的。
外汇管理局有权利查香港离岸公司吗
我国实行外汇管制的节售汇制度,公司企业允许自用的美元额度有限,其余的都必须兑换成人民币。外管局也是怕通过贸易、劳务费等方式,名义上是正常业务,实则变相囤积美元,导致热钱涌入因而威胁到国内金融稳定。毕竟我国现在还是实行外汇管制与金融管制的,但是你这个应当是正常业务,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出示材料说明情况。或者通过其他手段汇入款项,不知是否可以借道香港,兑换成人民币以后再汇过来,这个方法很多,具体的外人可能并不完全了解,你是做企业的,这些方面还是要自己多多留意,方法很多的。
持绿卡的中国人在香港投资,还需要去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吗
属于后者,因为你没拿到国籍,而且中国规定国内公民只有一个国籍。所以拿到绿卡但没入国籍,还是中国人,属于境内居民。所以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哪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不予限制。回答: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
去香港做外汇,需要什么条件
境内机构如何办理支付境外展览费业务?答:境内机构应只要凭以下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或从其外汇账户直接向境外支付,不需要到外汇局登记。1、书面申请2、贸促会或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3、因公出国任务批件4、展览组委会的摊位确认书5、境外支付通知书或发票6、支付搭建费还需提供搭建协议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ywzn/ywzn_detail.jsp?ID=13020600000000000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构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三条本条例所构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标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这用本条例。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第十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第十一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第十二条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十三条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远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第十四条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第十五条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收取的以人民币支付的答证费、认证费等,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凭外汇管理机构机关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第十六条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的人民币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依法纳税后,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直接按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是人民币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第十七条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第十八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第十九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第二十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第二十一条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提供对外投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输,并须经外汇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第二十五条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人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第二十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额户开立外汇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第二十九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处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第三十二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第三十三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四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第三十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遭遇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遥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汇买卖业务。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理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责任: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四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五其他盗窃汇行为。第三十九条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第四十条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区、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远法所得,并外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第四十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货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境内机械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理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四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列非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二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三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四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义;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义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决定。当事人对复义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二“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三“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四“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五“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六“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七“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入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第五十二条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三条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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