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哪个地方,它是哪一年成立的

黎省平 2019-12-21 1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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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个的中国没有开放外汇不会有这个交易中心的。
黄登源2019-12-21 18: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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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银行间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的现货及衍生产品提供交易、交易后处理、信息、基准、培训等服务;承担市场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传导提供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发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贷款基础利率LPR、人民币参考汇率、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等;提供业务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桑青青2019-12-21 18:54:33
  •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是由中央银行领导下的、独立核算、非赢利性的事业法人。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到1994年底已有会员303家,包括中资银行及其分行、外资银行、其它非银行机构。其中,外资银行只能代理,而不能自营外汇买卖。买卖的方式只有即期交易,没有远期和期货买卖以内。d、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汇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央行主要运用货币政策进行干预。在我国,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外汇市场上存在着两大板块,即人民币兑外汇市场和外币兑外币市场。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这两大板块:a、人民币兑外币市场;这一市场因涉及人民币业务,对国内经济的冲击较大,存在着许多的交易限制。例如,目前只能从事人民币兑美元、港币、日元的即期交易;交易限制多等。b、外币兑外币市场;参与者不仅包括公司企业,还包括持有外汇的居民个人。市场发展的较为完善。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外汇市场融人国际外汇市场是必然的趋势,两大板块合二为一是必然的趋势。
    赵风萍2019-12-21 18:37:58
  •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交易中心于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龙小菊2019-12-21 18:11:05

相关问答

外汇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全国银行间外汇、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以及汇率和利率衍生品交易系统并组织交易;提供银行间市场清算、信息和监管等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外汇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有:1.负责拟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的发展规划。2.承担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3.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章,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工作。4.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和维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技术标准。5.负责与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业务技术联系协调工作,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6.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提出分析报告。7.依法向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服务,及其增值应用和市场推广。8.依法受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中的异议。9.负责组织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业务知识及产品的培训。10.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11.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外汇市场交易中心的交易制度如下:第一条为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和清算系统。第三条按本规则办理的外汇交易限于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即期买卖。第四条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方式取分别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运行方法。第五条会员的交易行为除遵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会员指经本中心核定,准许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的金融机构。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准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向本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可成尉中心会员中央银行作尉中心会员参加市场交易。本中心会员应按规定缴纳席位费。第八条会员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九条会员分为自营会员和代理会员两类。自营会员均可兼营代理业务,代理会员只能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从事自营业务。第十条自营业务指会员为其自身外汇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从事的外汇交易。第十一条会员应指派经本中心认可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其在交易市场内的交易行为负责。会员指派或更换的交易员应经本中心培训并获由本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交易员应对其交易代码保密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二条交易市场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内法定节假日不开市。涉及交易币种的国家或地区节假日时,则该交易币种只进行交易,交割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第十三条本中心认为确有必要,可变更开市或闭市时间,并报交易市场主管机关备案。第十四条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偶发事故,本中心可以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本中心应立即恢复交易。第十五条当交易市场发生异常情况时,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运行应急方案》处理。第十六条本中心交易方式有:1现场交易:交易员进入本中心固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2远程交易:经本中心批准,交易员在会员自行选定的场所进行交易。第十七条交易员应该遵守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本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第十八条交易市场实行分别报价、撮合成交的竞价交易方式。第十九条交易员报价后,由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外汇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的顺序进行组合,然后按照最低卖出价和最高买入价的顺序撮合成交。第二十条当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相同时,报价即为成交价;当买入报价高于卖出报价时,成交价为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的算术平均数。第二十一条报价尚未成交前,交易员有权对其原报价进行变更或撤销。交易员变更报价后,其原报价的时间顺序自动撤销,依变更后报价时间排列。第二十二条交易员应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价格浮动范围内进行报价。第二十三条交易市场的外汇价格采用直接标价法,即每一单位外币等于若干元人民币,人民币以后保留四位小数。第二十四条交易市场实行价格公开,公布当日交易开盘价、收盘价、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最新成交价等必要的市场信息。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二十五条交易市场实行本外币集中清算的办法,会员进行的外汇交易通过本中心统一清算。第二十六条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第二十七条会员间的外汇资金清算通过本中心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帐户办理。第二十八条会员在办理清算手续的同时,应按规定的比例缴纳手续费。第二十九条凡清算资金迟延到帐的,本中心有权提出警告、通报、直至暂停交易。同时要求清算资金到帐并缴足罚息。第三十条交易市场实行清算基金制度。会员应根据本中心规定缴纳清算基金。第三十一条清算基金由本中心实行专项管理,用于资金清算发生差额时的垫付和出现风险时的支付。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暂行。
中国外汇市场交易中心的交易制度如下:第一条为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和清算系统。第三条按本规则办理的外汇交易限于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即期买卖。第四条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方式取分别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运行方法。第五条会员的交易行为除遵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会员指经本中心核定,准许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的金融机构。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准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向本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可成尉中心会员中央银行作尉中心会员参加市场交易。本中心会员应按规定缴纳席位费。第八条会员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九条会员分为自营会员和代理会员两类。自营会员均可兼营代理业务,代理会员只能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从事自营业务。第十条自营业务指会员为其自身外汇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从事的外汇交易。第十一条会员应指派经本中心认可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其在交易市场内的交易行为负责。会员指派或更换的交易员应经本中心培训并获由本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交易员应对其交易代码保密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二条交易市场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内法定节假日不开市。涉及交易币种的国家或地区节假日时,则该交易币种只进行交易,交割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第十三条本中心认为确有必要,可变更开市或闭市时间,并报交易市场主管机关备案。第十四条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偶发事故,本中心可以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本中心应立即恢复交易。第十五条当交易市场发生异常情况时,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运行应急方案》处理。第十六条本中心交易方式有:1现场交易:交易员进入本中心固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2远程交易:经本中心批准,交易员在会员自行选定的场所进行交易。第十七条交易员应该遵守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本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第十八条交易市场实行分别报价、撮合成交的竞价交易方式。第十九条交易员报价后,由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外汇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的顺序进行组合,然后按照最低卖出价和最高买入价的顺序撮合成交。第二十条当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相同时,报价即为成交价;当买入报价高于卖出报价时,成交价为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的算术平均数。第二十一条报价尚未成交前,交易员有权对其原报价进行变更或撤销。交易员变更报价后,其原报价的时间顺序自动撤销,依变更后报价时间排列。第二十二条交易员应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价格浮动范围内进行报价。第二十三条交易市场的外汇价格采用直接标价法,即每一单位外币等于若干元人民币,人民币以后保留四位小数。第二十四条交易市场实行价格公开,公布当日交易开盘价、收盘价、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最新成交价等必要的市场信息。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二十五条交易市场实行本外币集中清算的办法,会员进行的外汇交易通过本中心统一清算。第二十六条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第二十七条会员间的外汇资金清算通过本中心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帐户办理。第二十八条会员在办理清算手续的同时,应按规定的比例缴纳手续费。第二十九条凡清算资金迟延到帐的,本中心有权提出警告、通报、直至暂停交易。同时要求清算资金到帐并缴足罚息。第三十条交易市场实行清算基金制度。会员应根据本中心规定缴纳清算基金。第三十一条清算基金由本中心实行专项管理,用于资金清算发生差额时的垫付和出现风险时的支付。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暂行。
中国外汇市场交易中心的交易制度如下:第一条为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和清算系统。第三条按本规则办理的外汇交易限于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即期买卖。第四条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方式取分别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运行方法。第五条会员的交易行为除遵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会员指经本中心核定,准许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的金融机构。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准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向本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可成尉中心会员中央银行作尉中心会员参加市场交易。本中心会员应按规定缴纳席位费。第八条会员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九条会员分为自营会员和代理会员两类。自营会员均可兼营代理业务,代理会员只能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从事自营业务。第十条自营业务指会员为其自身外汇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从事的外汇交易。第十一条会员应指派经本中心认可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其在交易市场内的交易行为负责。会员指派或更换的交易员应经本中心培训并获由本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交易员应对其交易代码保密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二条交易市场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内法定节假日不开市。涉及交易币种的国家或地区节假日时,则该交易币种只进行交易,交割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第十三条本中心认为确有必要,可变更开市或闭市时间,并报交易市场主管机关备案。第十四条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偶发事故,本中心可以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本中心应立即恢复交易。第十五条当交易市场发生异常情况时,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运行应急方案》处理。第十六条本中心交易方式有:1现场交易:交易员进入本中心固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2远程交易:经本中心批准,交易员在会员自行选定的场所进行交易。第十七条交易员应该遵守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本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第十八条交易市场实行分别报价、撮合成交的竞价交易方式。第十九条交易员报价后,由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外汇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的顺序进行组合,然后按照最低卖出价和最高买入价的顺序撮合成交。第二十条当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相同时,报价即为成交价;当买入报价高于卖出报价时,成交价为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的算术平均数。第二十一条报价尚未成交前,交易员有权对其原报价进行变更或撤销。交易员变更报价后,其原报价的时间顺序自动撤销,依变更后报价时间排列。第二十二条交易员应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价格浮动范围内进行报价。第二十三条交易市场的外汇价格采用直接标价法,即每一单位外币等于若干元人民币,人民币以后保留四位小数。第二十四条交易市场实行价格公开,公布当日交易开盘价、收盘价、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最新成交价等必要的市场信息。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二十五条交易市场实行本外币集中清算的办法,会员进行的外汇交易通过本中心统一清算。第二十六条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第二十七条会员间的外汇资金清算通过本中心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帐户办理。第二十八条会员在办理清算手续的同时,应按规定的比例缴纳手续费。第二十九条凡清算资金迟延到帐的,本中心有权提出警告、通报、直至暂停交易。同时要求清算资金到帐并缴足罚息。第三十条交易市场实行清算基金制度。会员应根据本中心规定缴纳清算基金。第三十一条清算基金由本中心实行专项管理,用于资金清算发生差额时的垫付和出现风险时的支付。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