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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需求促进金融创新发展,而金融创新发展又促进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完善。只有内部风险管理完善,外部监管体系健全,才能保持P2P这种创新性金融服务更为透明,实现真正的普惠金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发展普惠金融”提出了明确要求。互联网为普惠金融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P2P网络借贷市场,以更低的中间成本和更便捷的操作服务让社会不同群体受益于金融服务,尤其是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当前,作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我国P2P网络借贷规模和速度全球领先,但值得注意的是,其制度建设尚不成熟,存在着一些风险隐患。一是可能的非法集资所带来的法律和合规风险。二是产品异化所带来的风险。三是挪用客户资金方面的风险。四是安全保障不足方面风险。五是网络技术方面存在的风险。当前,如何做好P2P借贷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是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风险管理需求促进金融创新发展,而金融创新发展又促进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完善。只有内部风险管理完善,外部监管体系健全,才能保持P2P这种创新性金融服务更为透明,实现真正的普惠金融,从而满足小贷及大众理财需求。现在,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已经摆上了议事日程,但是实践中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比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统计监测机制,目前尚缺乏对网络贷款相关数据指标的监测管理,从而难以从微观和宏观层面上准确评估P2P网贷行业个体及整体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与交易记录上报机制缺失,信息不透明,致使投资人难以分析辨别平台及标的资产优劣,同时,也使得平台跑路倒闭后追究查处将十分困难;P2P网络借贷平台征信标准缺失、范围不广,当前,虽然已经出现了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行业内的征信系统,但涵盖面有限,数据内容、标准格式不统一。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P2P网络借贷发展。从国际经验看,国际主要P2P平台一般都具有诸如优秀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低廉的运营成本和因优秀的客户体验所带来客户黏性等核心竞争力。如,英国有公司规定,对最低的两个评级贷款申请人不予发放贷款。信用评级体系一般会参照借款人的信用积分、历史和贷款规模、用途等其他因素给每一笔贷款做出一个信用评级,从而帮助放款人仔细甄别每笔贷款的信用风险。还有一些先行者则强调,该平台的运营成本能够控制在一般商业银行运营成本的一半以内,这主要缘于其前期风险控制模型的精确性、高适用性等有效地降低了贷款审批时间,从而降低了运营成本。目前,网络借贷行业在国际上向专业化和复杂化方向发展,所提供的服务不再仅限于交易撮合,开展的业务和服务还包括利用平台的专业化和便利化优势,向资产证券化业务方向发展;采用日益专业化的风险定价标准和方法,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强化与传统金融机构和投资集团的合作和融合。总结P2P网络借贷国际发展经验,研判其未来发展趋势,对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在制度设计、政策导向和规则制定等方面具有积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其一,网络信贷等互联网金融发展核心和关键在于风险管理和控制。P2P借贷面对的多是在传统金融体系中很难融资的小微企业和个人,这种逆向选择的过程使得P2P平台面临较大信用风险。当前,国内P2P行业风险控制将突出表现在如何保障互联网渠道和资金安全方面。近两年来,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出现的倒闭和跑路潮,表明我国网络借贷的风控体系亟需加强。其二,网络信贷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应强化与传统金融产业融合与合作。P2P信贷平台要取得快速顺利发展,就必须加强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尽快将自己融入到主流金融产业中。在国内金融管制逐步放松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传统金融争夺战,将会给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产业与传统金融产业的融合发展打开一个全新的想象空间,甚至从影响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逐渐深入到对金融业变革的全面影响。其三,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激励、监管约束和政策引导。对P2P借贷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借鉴欧美先进国家的有关做法,从准入门槛、运营监管和信息监管3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对P2P网贷设立准入门槛,实行审批备案,明确线上线下各项业务。二是加强P2P网贷平台运营监管,明确平台业务范围,平台必须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隔离。如果平台采用了风险储备池等方式,那就必须遵从与银行不良资产拨备、资本充足性要求等监管标准。三是加强平台信息监管,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投资人和借款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如实披露包括公司治理情况、平台运营模式、业务数据等平台经营信息,供客户参考。其四,完善征信体系,建立P2P评级。
黄睿君2019-11-15 10: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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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网络银行必须有足够强的安全措施,否则将会影响到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网络安全保障是一个综合集成的系统,它的规划、管理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IT界通力合作,进行科学的、强有力的干预和导向,同时还应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网络金融犯罪。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我国对金融创新的研究,特别是其应用目前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许多金融衍生工具尚没有得到利用,学术界和实务界应联合攻关,不断创造、设计、开发出各种新的组合金融工具,使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创新和风险控制能得以加强,以期在一定风险度内获得最佳收益。
黄真宝2019-11-15 13: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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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明确监管主体、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交易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等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针对跨国互联网金融活动,监管部门需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合作与协调。第二,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借鉴国际经验,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建议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建议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第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监测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建议将互联网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反洗钱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机构职责,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司法保护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龙巧娥2019-11-15 1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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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9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19年底和2019年底。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1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9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籍巍巍2019-11-15 11: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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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互联网金融的政策、体制机制、管理功能、行业自律等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经验。1、政策,立法先行在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的同时,世界各国也在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创新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通过立法、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美国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为。在P2P贷款方面,美国证监会规定,P2P贷款属于直接融资的一种,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五章a和b的规定,禁止任何人在没有有效注册或获得豁免的情况下要约提供或出售证券。在众筹方面,2019年9月24日,美国证监会的《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的标题二TitleII条例正式生效,私人企业现在可以在各种媒介以各种形式公开融资需求,并且可以向认证过的投资人筹集资金。加拿大计划启动了《反洗钱和恐怖活动资助法》修订工作,打击利用网络虚拟货币从事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等内容。欧盟为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先后颁布了《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电子货币机构制引》等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各国立法先行规范了参与者行为,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保障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2、体制机制,机构明确建立各司其职、运转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发达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在传统金融的基础上,按照互联网金融不同业务属性,明确各业务监管机构。美国采用州和联邦分管的监管体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明确规定各州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础之上,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相关事项作出切合本州实际的规定。2019年7月,美国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所有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性措施都由一家新成立的、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来执行。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于2019年起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对支付中介机构进行控制,所有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需事先获得ACPR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或者支付机构牌照。英国的Zopa、英国鲁特斯特公司RateSetter和英国资助圈公司fundingcircle于2019年建立了“P2P金融协会”,通过制定P2P信贷的行业准则来规范业务模式和内控机制。3、功能监管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从功能上来看仍脱离不了支付、金融产品销售、融资、投资的范畴,国际上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在互联网支付业务方面,美国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由美国国会建立的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FDIC负责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将沉淀资金存放于FDIC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无息账户中,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支付保险费。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金融类企业监管。欧盟要求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是银行,而非银行机构必须取得与银行机构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机构执照才能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在中央银行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沉淀资金必须存放这一账户之中,这些资金受到严格监管,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其挪作他用。在融资业务方面,美国将网络借贷融资纳入证券业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针对网络投资类融资,美国通过了JOBS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而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欧盟对于股权众筹监管,分别对发起人、平台使用于不同的监管法规。对于股权众筹发起人,使用欧盟《招股说明指引PD》;对于股权众筹的平台,可以适用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引》MiFID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等级和投资者保护规定。4、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仍属于金融的创新,很多产品形式仍在不断变化之中,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也一时无法全覆盖,大部分已经纳入监管的业务,也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而更多的需要企业自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和道德约束企业经营。国际上,很多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美、英、法等国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很多企业本身,也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如澳大利亚众筹网站ASSOB注重筹资流程管理,为长期安全运行发挥了关键作用。
龙展航2019-11-15 11: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