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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应该优先于银行贷款。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通过这两个法条可以看出,问题的焦点在于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否属于这两个法条中的“补偿金”。我认为应该属于。一方面,“经济补偿”和工资、医疗补助、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性质相似,都旨在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立法体现出了对劳动者这种弱势群体的保护,认定“经济补偿”属于“补偿金”符合立法的精神。
齐晓洁2019-12-21 17: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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