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贷款是我国银行贷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企业和农户提供贷币资金的信用活动形式.其中承包户、专业户贷款主要是贷给农村中的各种承包户、专业户及其相互组织的各种经济联合体.农业贷款用作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资金,从事政策允许的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服务业等生产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生活方面正当的临时周转的资金.农业贷款一般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1、贷款原则:①自筹资金为主,贷款支持为辅;②信用第一,谁借谁用谁还,按期清还本息;③有适用适销的商品、原材料做贷款的物资保证;④贷户自愿,信用社贷款自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信用社贷款.2、贷款额度:承包户、专业户贷款额实行限额管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户贷款余额每一户不得超过一个生产周期产品销售收入的50%;从事工商、运输、服务业的农户每一户贷款余额控制在自有资金的30%-50%以内.3、贷款期限:用于购买口粮、治病、修房等生活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建沼气池贷款期限为1~3年;农、林、牧、副、渔种养业和其他家庭副业的生产费用贷款期限不超过一个生产周期;中小型农机具、种畜、农船等生产设备贷款,期限1~3年;工商运输服务户购置必要的小型设备及运输工具,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商业商品流通贷款期限为3~6个月,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为6~12个月;对私营企业不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牧区、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4、贷款的基本程序:借款人按照贷款规定要求,必须向所在地信用社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有相关资料.信用社根据贷款申请对借款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信用社会按规定批准其贷款申请,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和贷款担保合同对信用好、自有资金比例高,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好,又有相应物资保证条件的,借款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贷款可不需抵押担保,再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生产经营、建设的合理资金需要,办理借款手续.一般贷款额在300元以内周转使用的,由分管信贷员直接批准发放;贷款在300~3000元的由信贷员审查,信用社负责人批准发放;3000~1万元的由信用社调查,县联社批准发放,1万元以上则需报地市支行批准发放。
辛国良2019-12-21 17: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