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不要担保人的贷款。或者平台急需用钱

赵高清 2019-12-21 2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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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每一份担保合同都对应有独立的借款合同,题主所说的一个担保合同对两笔借款显然不行。如果,本例中的第一笔借款到期没还,经过借款人、担保人和信用社沟通,达成一致后可以办理展期、借新还旧或重组,其中展期不是一笔新贷款,只是原来贷款的期限做了调整。借新还旧和贷款重组是新的贷款。不管哪种方式,都需要担保人在新的合同或协议上签字,不签字的,相当于没有担保。按照监管要求,客户签订合同时必须保留面签证据,债权人要核实身份,让借款人和担保人表明真实意愿。如果信用社不能提供这些证据,题主是完全可以起诉,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维权,成功的可能性极高。如果维权过程中遇到困难,建议的顺序是:1.向信用社上级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要给他限定解决的时限,并要明确表示,限定时间解决不了的会向银监局投诉。2.向当地银监局投诉,要把信用社上级机关不能解决的问题带上。3.向当地市政热线反映,要把信用社和银监局不能解决的问题带上。至于题主提到的,信用社还有担保人配偶的电话,打电话给担保人配偶催收贷款,这个很正常,所有银行放贷款之前都会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其中借款人配偶和担保人配偶不仅要提供联系方式,还必须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上签字,也就是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那就是客户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请确认合同中有没有“最高额保证”字样。最高额保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37条分别就最高额保证和保证额和保证期间作了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七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汤圆说的提醒。
赵飞雪2019-12-21 22: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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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说答案:不是谁都需要,但是不一定是难为题主。利益相关:房地产从业人员但非营销一线人员。可能有一定的偏差。从题主的描述来看,题主的收入应该不足以覆盖贷款月供的两倍。银行对题主在未来能否负担该笔贷款有一定的疑虑,所以让你去找担保公司担保。在我去过的城市,按揭贷款都不强制要求担保。但是同样的问题也摆在担保公司的面前,所以担保公司希望你能增加担保人。担保人并不一定自己的兄弟姐妹,信誉比自己好就行。公务员/教师的职业在这时候就能起到很大作用。如果题主是问怎么解决的话,在不麻烦别人的情况下,可以多找几家银行问问。我印象中浦发和邮储的按揭管的比较松。如果开发商不同意更换按揭银行,题主可否考虑买个比较小的房子,减少按揭贷款金额。
    管照秀2019-12-21 23:05:08
  • 是上学贷款,还是创业贷款。上学贷款是不需要担保人的。创业则需要。
    龚小超2019-12-21 2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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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因此,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你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a你可能被控告。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你。b你可能被宣判破产。如债务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产。c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担保人的责任与权利谁可当担保人?年龄超逾18岁,不是破产者。担保人可较后选择退出吗?这要由金融机构决定。它可要求担保人清还债务,中止合约。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担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许原任担保人退出。担保人何时可抽身而退?当贷款已还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负责摊还他的债务。当担保人有何权利?根椐中央银行指南,担保人有下列权利:*可持有一份担保合约及其他有关证件。只要借款人同意,可获知向金融机构借贷款额。可控告借款人如需为前者偿还欠金融公司之债务。担保人通常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可限定只担保一项特定借贷。若数年后,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额,他必须作出新借贷申请,至少也须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新贷款。除非借款人违约没摊还借款,金融机构才可向担保人追债。金融机构必须将还债要求信送达担保人后才可向后者追债。注:所有担保人都应被告知上述权利,不管有关权利是依据1967年破产法令或有关借贷机构接受贷款担保之中央银行指南。谁将被银行控告?若借款人违约不还借款,银行将会向谁追讨债务--借款人或担保人?银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债。银行有权选择先向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它甚至可以同时向两方面追讨债务。只有在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庭提出控诉,向借款者追债仍不得要领之后,才可对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在下,金融机构可致使一名负责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产。对于担保人也一样,除非他是一名“社会担保人”。金融机构只有在使尽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债不果之后,才可起诉“社会担保人”,要求宣判他破产。在上述法令下,“社会担保人”是指为下列各项贷款作出担保的人。家居房屋贷款*教育或学术研究奖、助学金贷款*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