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研究报告指出,平台变相提供信用中介服务。P2P平台有很强的突破信息中介的内在动机,通过各种“伪创新”变相提供信用中介服务,以提高盈利能力。例如:掩盖违约事件,使平台项目表面上呈现无风险状态,误导出借人认为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对外虚假宣传,强调“国资背景”、“上市公司入股”和“知名风投投资”等背景,甚至承诺保本保息、刚性兑付;通过自身或其没有担保资质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过分强调自身评级的客观准确性,甚至代出借人决策。此外,研究称,P2P平台缺乏风险处置依据和手段。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部分平台不披露信息或披露内容有限,出借人不了解借款人,难以锁定债务人。二是P2P平台借助互联网将业务范围扩展至全国各地,但目前异地维权无制度保障。三是小额维权成本高,特别是在“智能投顾”模式中,每个出借人投入单个项目的平均投资额可能低于100元,出借人通过自身维权的动力不强,可行性较低,并助长了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四是借款人“老赖”的信息未完全纳入征信体系,加大了违约概率和维权难度。这些因素导致出借人成为风险承担和处置第一责任人的难度加大,平台为了满足出借人的需求,扩大自身业务规模,“被迫”提供风险跟踪管理、催收等部分信用中介业务,影响了平台转型。
龚孝雄2019-11-03 15: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