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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二全文。
赵飞虎2019-12-21 20: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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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不能发放贷款。委托贷款中银行只是受托发放贷款,实际债权人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不能发放委托贷款的。当然,这只是法律上的规定,现实操作中还是可以规避一些法律操作,这个是行业机密问题,这里不方便透露,建议您向当地的一些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机构公司联系,他们可以帮您操作贷全文。
黄皅良2019-12-21 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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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可以做委托贷款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监管全文。
窦运荣2019-12-21 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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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提交以下文件:1、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注册资本金来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2、公司章程。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4、各股东协议书。扩展资料: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担保公司。
齐晓峰2019-12-21 19: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