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一般打工,工资多少才正常

黄煜崧 2019-12-21 1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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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要看当地的工资水平什么样了,一般来说当地经济越好物价越高相应的工资也会越高。国外的美日韩澳都是不错的选择,国内的话如果能忍住不消费的话北京和深圳都是不错的选择不喜欢这些城市也可以去广州苏州重庆福州这几个地方都是可以挣比较多钱的地方。不建议往北方走工资普遍低。
符耀精2019-12-21 19: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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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齐春影2019-12-21 20:24:27
  • 月基本工资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至1万9,273元,每小时基本工资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至115元。这是规定最基本的起薪,只能比它还多,不能比它还少。台湾基本工资就跟政府订定的最低薪资一样,是底线的意思,就象上海订定最低薪资假设1600,难道大家都只拿1600吗?台湾平均薪资大概在每月45000元台币,因为经济停摆近20年来都在这区间上下浮动,这里接触的台湾媒体很片面且断章取义,台湾学生晚上假日打工一个月也能有20000块台币左右。并且找工作"只有二个方式:跟台湾人结婚,依亲来台。先移民第三国後取得该国国籍,再移民台湾只要还拥有P.R.O.C国籍,目前都无法到台湾"找工作"如果是黑工,就自己做好心理准备,做个半死一毛领不到也是会有的就是领到也不多,弄个不好还被人报,收押及等待遣返的期间费用还得由你出,真的不划算..。
    梅金香2019-12-21 20:08:13
  •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给私人老板打工也算劳动关系,收集好为私人老板工作的证据,然后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4:如果没有欠条也没有签劳动合同的话,还可以委托律师帮你协商索要工资或者发律师函追讨。扩展资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将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部门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手段之一。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也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
    辛国文2019-12-21 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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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1按建设工程投资的百分比计算法。这种方法是按照工程规模的大小和所委托的监理工作的繁简,以建设工程投资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一般情况下,工程规模越大,建设投资越多,计算监理费的百分比越小。这种方法比较简便,业主和工程监理企业均容易接受,也是国家制定监理取费标准的主要形式。采用这种方法的关键是确定计算监理费的基数和监理费用百分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较大型的技术改造工程所编制的工程的概预算就是初始计算监理费的基数。工程结算时,再按实际工程投资进行调整。当然,作为计算监理费基数的工程概预算仅限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部分。2工资加一定比例的其他费用计算法。这种方法是以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实际工资为基数乘上一个系数而计算出来的。这个系数包括了应有的间接成本和税金、利润等。除了监理人员的工资之外,其他各项直接费用等均由业主另行支付。一般情况下,较少采用这种方法,因为在核定监理人员数量和监理人员的实际工资方面,业主与工程监理企业之间难以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3按时计算法。这种方法是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计算时间的单位可以是小时,也可以是工作日或月,按照单位时间监理服务费来计算监理费的总额。单位时间的监理服务费一般是以工程监理企业员工的基本工资为基础,加上一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税前利润。采用这种方法时,监理人员的差旅费、工作函电费、资料费以及试验和检验费、交通费等均由业主另行支付。按时计算方法主要适用于临时性的、短期的监理业务,或者不宜按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等其他方法计算监理费的监理业务。由于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程监理企业潜在效益的增加,因而,单位时间内监理费的标准比工程监理企业内部实际的标准要高得多。4监理成本加固定费用计算法。监理成本是指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项目上花费的直接成本;固定费用是指直接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各监理单位的直接费用与其他费用的比例是不同的,但是,一个监理单位的监理直接费与其他费用之比大体上可以确定个比例。这样,只要估算出某个工程项目的监理成本,那么,整个监理费也就可以确定了。问题是,在商谈监理合同时,往往难以较准确地确定监理成本,这就为商签监理合同带来较大的阻力。所以,这种计算方法用的也很少。5固定价格计算法。这种方法是指在明确监理工作内容的基础上,业主与监理企业协商一致确定的固定监理费,或监理企业在投标中以固定价格报价并中标而形成的监理合同价格。当工作量有所增减时,一般也不调整监理费。这种方法适用于监理内容比较明确的中小型工程监理费的计算,业主和工程监理企业都不会承担较大的风险。如住宅工程的监理费,可以按单位建筑面积的监理费乘以建筑面积确定监理总价。采用固定价格计算法,业主和监理单位都不会承担较大的风险,在实际工程中采用较多。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主要存在三个方面,即抵押贷款手续的办理、融入资金利率的问题以及与征信系统对接的难题。对于这些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可行的对策,因此需要学者在理论上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最终确定可行的方案。一、办理抵押手续面临困难我国《物权法》规定,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抵押权不设立。据此,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双方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为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在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中,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抵押登记机关,并不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登记申请。这一问题的产生是各种原因造成的。我国《贷款通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能够提供贷款的贷款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此类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银监会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银监会在《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6号中将“贷款公司”界定为: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很明显,小额贷款公司并非“贷款公司”。原因是,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也没有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还不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只是从事金融业务贷款业务韵特殊的非金融企业。这种身份上的不明确,直接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抵押办理的困境。一直以来,商业银行是符合我国《贷款通则》要求的,并向社会公众提供贷款的主要金融机构。贷款通则》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同时,其也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应当认定无效”。由此可见,企业一般不得向其他企业及自然人发放贷款。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仅仅是非金融企业,国家也没有就小额贷款公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发放贷款和办理抵押登记出具专门的配套性规定,因此,为了避免违反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抵押登记机关对于非金融企业含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一律采取了保守主义,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记申请。这一问题不仅体现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车辆或机器设备等法律允许的抵押物登记时,也遭遇了相应的登记机关拒绝办理登记的情形。二、融入资金的利率问题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个以下银行金融机构融资,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但是,根据上海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反馈,目前上海大多数商业银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此类融资定性为“授信”业务,而不是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业务。也就是说,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向商业银行融资时,要按照普通企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这就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成本远高于预期。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此类融资的定性,究竟是授信业务、拆借业务,还是其他类型的业务,需要进一步明确。但是,无论银行将此类融资做何种性质处理,其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利率如何计算,并将该利率与商业银行的现行做法对接。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特殊限制,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压力很大。能否为小额贷款公司注入成本低廉的资金,关系到其能否独立地持续性发展。三、征信系统的对接问题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可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的详细情况,从而准确判断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同时,《指导意见》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但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没有开展与征信系统的对接工作,造成在实际运作中,只能要求借款人凭借身份信息自行前往央行查询信贷记录并提供。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并不对信贷记录的真实性负责,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记录的真实性无从判断,也就不能对借款人进行风险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