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小额信贷公司

龚小红 2019-12-21 1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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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核算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区别,按照一般公司核算要求建账即可。2、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是管理基金的,基金一般都是合伙制企业。多数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公司都是一套人马,会计人员也都是一套人。3、合伙制企业会计核算方面与一般公司有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所有者权益上。一般公司所有者权益下设:实收资本、资本公司、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合伙企业为合伙人资本,下设:合伙人原始投资。另外,股东权益变动表也变为合伙人资本变动表。4、一般情况下,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损益两个科目余额在年末全部转入合伙人资本中,因为普通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所以不存在未分配利润问题,全部是合伙人的资本。5、题目中提到的基金管理管理公司,属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核算上与一般企业没什么两样。
符胜斌2019-12-21 20: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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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常见的私募债务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信贷、贸易性融资和民间借贷等。1.银行信贷银行信贷,不仅包括商业银行,也包括政策性银行和信用社等,当然是合法的主流私募融资方式。然而,一方面,我国的银行业目前对于外资和民营并没有完全放开;另一方面,国有银行改革还处于进展中,中小企业贷款难成为我国一种普遍的现象。2.贸易性融资贸易性融资,主要指企业在贸易往来过程中的赊购行为形成的应付账款。包括封闭管理下直接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应收账款的出让保理、国际贸易融资等。企业占用应付账款并不是无偿的,其代价通过不同期限付款商品价格的差异以及延迟付款违约金等表现出来,因此,贸易性融资与银行信贷一样需要资金占用成本。表面上看,应付账款是一种伴随经营活动的被动性资金占用,不是主动的融资行为。实际上,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应付账款早已经成为企业主动性的融资行为,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贸易性融资对其具有特殊的意义,所谓“三角债”正是贸易性融资未能正常流转的直接后果。一些企业在难以通过其他渠道融资或融资成本过高时,可能向与其有业务关系甚至没有业务关系的其他企业借款,为规避法律的限制伪装成贸易性融资。3.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目前在我国还不具有完全合法的地位,但同时,地下民间借贷已经具有了相当大的规模。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状态下,很多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但合法性问题不仅提高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同时也提高了其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龚小英2019-12-21 20:24:32
  • 私募基金非标类债权投资有可能会叫停,虽然现在还没有正式政策公布,不过发型私募产品备案可能会受影响。
    黄盛沛2019-12-21 20:08:18
  • 1:主体公司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是指以艺术品、红酒等商品为投资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按照协会最新的反馈信息“申请业务类型建议专业化经营”建议管理人在公司团队和部门不太充分的条件下暂时只申请一种基金牌照类型,等团队扩充后再增加类型,这样通过协会审核的几率比较大。7:法律意见书:需要请专业的律所进场尽职调查,根据协会要求完成《法律意见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统中申请牌照时要递交。
    赵顺贵2019-12-21 20:02:09
  • 注册资产管理公司的条件:1、注册资金最好是1000万元;2、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可以作股权备案和证券备案;3、注册地址:全市可以注册;4、可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基金投资。
    齐景文2019-12-21 19:43:55

相关问答

近来发生的几起创投企业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遭调查的新闻爆出后,投资机构及法律实务界对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涉及的融资合法性问题颇为关注。特别是有“天使投资第一人”的红鼎投资董事长刘晓人被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这个消息在杭州创投业内引起了巨大反响,不少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这件事情也给不少民营创投机构敲响了警钟。律师认为,私募股权基金从募集资金到投资项目,不少民营创投机构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希望大家都能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把握好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比较经典的案例“吃蛋卡”,从当事人主观行为和实际运作过程,都看不出非法行为,但是却是触犯了非法集资的红线,确实应引起私募股权基金在融资过程要小心,不要触及非法融资的红线。私募股权募集资金的合法性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过程是一种将私人资金或资本聚集,由特定机构管理使用,投向特定投资对象,产生收益,进行分配的过程。由于此过程关系国家金融市场秩序、投资者风险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对私人资金聚集的机构资格、聚集方式、使用投向、投资者利益保护等问题一直有特定法律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在我国如若在基金募集过程中逾越雷池,即可能产生“非法融资”的法律后果。为表述方便,此处的“非法融资”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对资金募集非法性的一种概括性通俗称谓。具体而言,“非法融资”在法律责任上分为行政及刑事两个方面:在刑事责任上,《刑法》规定的与股权投资相关的“非法融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从以上罪名的构成要件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诈骗的主观意图。在行政责任上,“非法融资”行为涉及人民银行予以禁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两类。前者依据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后者依据人民银行1999年发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前者的特征表现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后者除具有前者上述特征外,特别列举了该类集资所具有的几类“合法”形式,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比较而言,两者在内涵上并无太大区别,只是在外延上前者比后者更为宽泛。私募投资专家历伟教授根据“非法融资”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与法律合规性紧密度的不同,将“非法融资”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诈骗性质的非法融资行为,此类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捏造项目等欺骗手段募集资金用于非法目的,上述行为因存在故意诈骗可构成“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第二类为具备一定合法外形的非法融资行为,此类募集具备一定合法外形,但其合法外形实为掩盖非法集资的手段,例如收取高额加盟费、产权式返租、代理投资理财等,此类行为兼具保本付息的特征;第三类为合法形式瑕疵引起的涉嫌非法融资行为,此类行为人是出于合法设立投资机构投资经营之目的,但由于设立过程中法律合规性瑕疵而涉嫌非法融资。应当指出上述三类募资违法性的不同,第一类欺诈行为本身即是刑法和民法领域所禁止的行为;第二类融资欺诈故意性并不明显,行为人之间可能是债权、股权、信托关系,但因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政策而被禁止;第三类融资有可能同时具有前两类的特征而逾越“非法融资”的红线,这正是私募投资所要探讨的法律界限问题。设立形态与合规性综述目前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模式主要有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三种形态。讨论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形态意在考察监管各形态的具体法律、法规对基金设立合法性的不同要求。目前公司制的基金受《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监管,后者是股权基金可选择接受监管的法律,不具有前者的强制监管性质。信托制的股权基金受《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计划办法》监管。有限合伙制基金受《合伙企业法》监管。以上三种形态的基金在合法性要求上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在相同点方面,三种形态都规定了投资者人数的要求、都不得向投资者约定固定收益;不同点方面,信托型基金对投资者的资质有法律限定,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则要经过登记机关合法登记成立等。笔者结合基金设立形态讨论“非法融资”红线如下:特定对象与社会公众发行无论何种形态的基金,股权基金募集首要解决的是发行对象的合法性。即如何区别向特定对象还是社会公众发行。社会公众并非可因投资人联系信息存于募集机构数据库或募集机构采取与投资者一对一沟通方式而自然成为“特定对象”。当前不少股权基金募集其最初对象仍然是社会公众,如采取路演的方式,潜在投资者参与推介会,随后可能采取筛选特定投资者或与投资者个别面谈的方式,即如上述操作,投资者是否特定仍存疑问。我国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如何界定“特定对象”,对投资人的“特定化”,笔者试作如下分析:首先特定对象与公开发行及投资者人数限定息息相关。无论是《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还是《证券法》都对构成公开发行的人数标准作了规定,超过这个人数标准,即使在募集机构看来,其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已足够“特定化”,也构成公开发行。私募股权投资专家张雪奎老师认为,募集机构仅设定与投资人少数的、个别的、私密的沟通方式并不足以必然使投资人成为特定对象,特定对象的判断标准应为募集机构是否通过选择程序从公众对象中选择出足以承担投资风险的特定数量的投资人,应从如下几个角度考虑投资者特定化过程:1投资者是否具备承担本次投资风险的能力,应以一定的资产价值和收入作衡量标准为宜。虽然有限合伙型基金对投资人的资产状况并无要求,但作为一种私募基金,应对投资者承担风险能力尽到审查义务。信托计划办法》对参与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从收入资产上作出限定是投资者“特定化”的良好范例。在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产业基金法》的情形下,此类限定标准依赖于各股权基金的个案设计。2募集机构应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对于还本付息型的非法融资,因投资者并不承担投资风险,风险提示并无必要,而对于规范运作的股权基金,鉴于股权、信托与债权关系之不同,风险提示实为募集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投资者资格审查责任的必要步骤。投资者人数与合法性关联设立特定形态的股权基金应符合各类监管法律的规定应为题中之义,但现实情形远比法律刚性规定复杂。不少股权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拟采取代持、信托、委托、拼单等设计,使实际的投资人高于法律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定。此情形在非股权投资型企业中也可能存在,但法律监管显然对股权投资基金更加严苛。隐蔽投资者的存在往往起到加强认定“非法融资”情节的作用,一旦此类行为被有关主管部门定性为规避法定募集人数规定,将构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固定收益或保本付息条款还本付息为非法融资最核心的认定标准之一,但对于一个规范设立的股权基金,如不符合本条规定,笔者认为被认定为非法融资的可能性较小,即使可能触及其他的法律合规性问题。近来发生的创投负责人涉嫌非法集资案例依相关人士解读此亦为重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收益分配方面设置LP和GP优先劣后的条款,我们认为,此类条款未消除LP承担投资亏损风险的可能性,则不应被认定为是保底条款。基金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行为和基金行为股权基金投资控制人对投资项目、管理决策、收益分红的较大决策权易造成基金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力,特别在基金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在信息不对称时,投资人或基金往往成为受损害方。如基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挪用于个人或非法目的造成实际控制人个人涉嫌“非法融资”,或基金实际控制人以基金名义从事的个人非法融资行为如被认定为基金行为,上述情形基金将直接涉嫌“非法融资”。在运作上易出现基金控制人个人行为与基金行为混同的是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参与多个基金,出现帐目、资金、收益、核算混同的情形下,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资金上的不规范运作,极意造成“非法融资”的后果,这一点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更加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条款虽是股权基金非法融资认定的兜底条款,但从基金设立形态考察仍具有指导意义。例如信托型基金,根据新修订的《信托计划办法》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不排除基金通过合并投资者投资金额来达到本条所规定的标准,此中操作如针对社会不特定投资者并附加一定的投资保证,则构成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融资行为。从以上分析可见,对于依法设立的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对其设立合法性的担忧不必诚惶诚恐,但是也不能够掉以轻心。私募股权投资专家张雪奎教授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嫌“非法融资”可能出于募集法律条款设计上的缺陷或者募集机构资金的不规范操作,上述情形在基金设立、运作中可通过规范的法律服务有效避免。对私募募集机构而言:在考察潜在投资者资质方面,要充分了解投资者资产状况、资金来源、投资历史、是否存在代持、委托理财等情况,以判断潜在投资者披露信息是否真实,以及其承担风险的能力,上述投资者信息披露及投资者考察过程应在募集文件中有相应表述。在与潜在投资者沟通方面,应注意采取私募的宣传方式、不通过媒体广告或其他形式的公开宣传,应避免认为只要设计并履行与潜在投资人特定沟通方式的方案即是投资者“特定化”的观念。在募集合同条款的设计上,律师认为,应注意论证投资者资质的合理标准,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合理区分;充分提示投资风险;规范募集资金投向;避免任何可能被认定为口头或书面的固定收益承诺的表述。这一点很重要,是区分合法还是非法的重要界限。
想要这次私募基金公司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备注: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投行是投资银行InvestmentBank,CorporateFinance的简称,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类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经过一百年的发展,现代投资银行已经突破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经纪、证券私募发行等传统业务框架,企业并购、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公司理财、投资咨询、资产及基金管理、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等都已成为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组成,具体包括的业务如下:1.证券承销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投资银行承销的职权范围很广,包括该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外国政府和公司在该国和世界发行的证券、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等。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一般要按照承销金额及风险大小来权衡是否要组成承销和选择承销方式。2.证券经纪交易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中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和交易商三重角色。作为做市商,在证券承销结束之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并维持市场价格的稳定。作为经纪商,投资银行代表买方或卖方,按照客户提出的价格代理进行交易。作为交易商,投资银行有自营买卖证券的需要,这是因为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必须要保证这些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此外,投资银行还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无风险套利和风险套利等活动。3.证券私募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分作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前面的证券承销实际上是公募发行。私募发行又称私下发行,就是发行者不把证券售给社会公众,而是仅售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私募发行不受公开发行的规章限制,除能节约发行时间和发行成本外,又能够比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相同结构的证券给投资银行和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率,所以,私募发行的规模仍在扩大。但同时,私募发行也有流动性差、发行面窄、难以公开上市扩大企业知名度等缺点。4.兼并与收购企业兼并与收购已经成为现代投资银行除证券承销与经纪业务外最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投资银行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企业的并购活动,如:寻找兼并与收购的对象、向猎手公司和猎物公司提供有关买卖价格或非价格条款的咨询、帮助猎手公司制定并购计划或帮助猎物公司针对恶意的收购制定反收购计划、帮助安排资金融通和过桥贷款等。此外,并购中往往还包括“垃圾债券”的发行、公司改组和资产结构重组等活动。5.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对一个特定的经济单位或项目策划安排的一揽子融资的技术手段,借款者可以只依赖该经济单位的现金流量和所获收益用作还款来源,并以该经济单位的资产作为借款担保。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它将与项目有关的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投资者与项目发起人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协调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一起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而通过发行债券、基金、股票或拆借、拍卖、抵押贷款等形式组织项目投资所需的资金融通。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的主要工作是:项目评估、融资方案设计、有关法律文件的起草、有关的信用评级、证券价格确定和承销等。6.公司理财公司理财实际上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而提供咨询、策划或操作。它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市场、某种产品或证券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提供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分析资料;第二类是在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帮助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7.基金管理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它由基金发起人组织,吸收大量投资者的零散资金,聘请有专门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专家进行投资并取得收益。投资银行与基金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投资银行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发起和建立基金;其次,投资银行可作为基金管理者管理基金;第三,投资银行可以作为基金的承销人,帮助基金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8.财务顾问投资银行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投资银行所承担的对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证券市场业务的策划和咨询业务的总称。主要指投资银行在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在二级市场再筹资以及发生兼并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交易活动时提供的专业性财务意见。投资银行的投资咨询业务是连结一级和二级市场、沟通证券市场投资者、经营者和证券发行者的纽带和桥梁。习惯上常将投资咨询业务的范畴定位在对参与二级市场投资者提供投资意见和管理服务。9.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经过投资银行把某公司的一定资产作为担保而进行的证券发行,是一种与传统债券筹资十分不同的新型融资方式。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称为资产证券发起人。发起人将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交易组织,即金融资产的买方,再由特定的交易组织以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用于收回购买资金。这一系列过程就称为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即资产证券为各类债务性债券,主要有商业票据、中期债券、信托凭证、优先股票等形式。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本金、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即资产债务人偿还的到期本金与利息。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人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10.金融创新根据特性不同,同许多其它领域一样,金融领域充满创新。期货、期权、调期等产品或工具都是创新的结果。使用衍生工具的策略有三种,即套利保值、增加回报和改进有价证券的投资管理。通过金融创新工具的设立与交易,投资银行进一步拓展了投资银行的业务空间和资本收益。首先,投资银行作为经纪商代理客户买卖这类金融工具并收取佣金;其次,投资银行也可以获得一定的价差收入,因为投资银行往往首先作为客户的对方进行衍生工具的买卖,然后寻找另一客户作相反的抵补交易;第三,这些金融创新工具还可以帮助投资银行进行风险控制,免受损失。金融创新也打破了原有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界限和传统的市场划分,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竞争。11.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对新兴公司在创业期和拓展期进行的资金融通,表现为风险大、收益高。新兴公司一般是指运用新技术或新发明、生产新产品、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可以获得远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但却充满了极大风险的公司。由于高风险,普通投资者往往都不愿涉足,但这类公司又最需要资金的支持,因而为投资银行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投资银行涉足风险投资有不同的层次:第一,采用私募的方式为这些公司筹集资本;第二,对于某些潜力巨大的公司有时也进行直接投资,成为其股东;第三,更多的投资银行是设立“风险基金”或“创业基金”向这些公司提供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