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员要贷款人的担保人在小额贷款反担保合同上签字

糜克勤 2019-11-03 1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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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的签字啊,你提供担保,你签字如何知道你提供担保呢?而且你签字后,你的担保信息会在人行征信中等级,会影响你在银行贷款的额度。你的信息银行会妥善保存的,不会外露。当然,你再签字的时候最好看一下,是给谁担保,如果银行不在你签字的合同上明示,你可以不签。全文。
车峰远2019-11-03 15: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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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是为了保证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具体来说,反担保有如下规定:1、反担保人应与担保中心签订反担保合同,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2、反担保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提供反担全文。
    窦连福2019-11-03 16:01:04
  • 担保人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是反担保权人,只要不是在反担保人后面签字就没问题。全文。
    黄生锦2019-11-03 15:59:24

相关问答

帮别人办了黑户贷款中间还收取了好处费,但贷款人没有还钱而且还被银行抓走,这是否犯法分两者情况:1、如果仅仅是作为一名中介,并没有签署任何贷款合同,和这该笔贷款没有任何关系,就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2、如果在该笔贷款业务中,是以担保人的身份签署了担保协议,那么担保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贷款人还不上,担保人有义务偿还,否则银行可以起诉贷款人和担保人。因为贷款担保人是在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扩展资料:帮别人办了黑户贷款中间还收取了好处费,贷款人没有还钱而且还被银行抓走时贷款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债务人远走他乡,属于“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情形”,所以银行在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后,法院对其厂房进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足偿还债务的,担保人负有偿还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成为担保人的先决条件:根据银行要求办理,各银行要求不一样。但作为担保人基本条件是担保人需要有提供担保的能力财产、信用。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你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a你可能被控告。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你。b你可能被宣判破产。如债务超逾限制,你可能被宣判破产c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需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连带责任的客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贷款担保人-连带责任-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