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公司设立

龙安四 2019-11-03 1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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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是自然人股东的,还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满足条件后,双方应首先到金融办审批后,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后再准备材料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有疑问,可以在工作时间来电本律师。
赖鲁英2019-11-03 15: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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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9〕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八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第十一条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延长2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第十二条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五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七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建立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第十四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五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个案申请。第十五条新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涉及本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37号同时废止。
    黄盈瑜2019-11-03 18:36:15
  •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9〕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扩展资料《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信息公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连书耀2019-11-03 16:18:06
  •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地震极重灾县不得低于5000万元。单一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自然人资金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要委托一家托管银行,由小额贷款公司、托管银行和市州政府签订三方协议,由托管银行监督支付。严禁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金。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严禁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涉及国有或国有法人股的,在设立、变更、注销时应比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合格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从业人员的资格应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金融工作5年以上,信用记录良好。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第十条设立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其主要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负责审核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的信用状况,市州政府在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投资按有关规定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市州政府报省政府金融办的申报材料包括:一县市、区政府的初审意见;二市州政府的审定意见;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以及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个人信用记录报告;2.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3.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4.股东基本情况。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须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股东须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经工商部门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要提供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5.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6.章程草案应将本暂行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前提供;8.律师事务所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10.省政府金融办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并批准。申请人应自市州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没有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准筹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赵风进2019-11-03 16:01:04
  • 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黄皖疆2019-11-03 15: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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