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投资担保资金链断裂政府有什么措施

黄益兴 2019-12-21 1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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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河南担保公司出现问题较多,很多都是资金链断裂,此种情况下,一般政府不会干预过多,这毕竟主要是市场行为,市场对经济过热做出的一种反映。但政府会规范担保行业,会对担保行业进行整顿,敦促其清偿债务。建议当面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龚崇松2019-12-21 19: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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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p2p平台做的风控都不太一样,这取决于他们的客户定位,他们资产端的获取渠道等。有平台与担保公司合作,他们风控重点就在于调查合作的担保公司;有平台只做消费贷,他们风控的重点就在调查借款人的收入来源等,都不太相同。假设客户定位是小微企业主,融资需求在50w以下的借款人,那么小额分散将是这家平台的风控要素之一,关于这点的回答,@杨帆Ocean已经讲解得非常全面,我也不做多说了。有一点需要补充的是,关于做风控的另一大要素,那就是要计算借款人的违约成本,简单的说就是这笔贷款违约了,借款人应该付出的成本有多大,如果他付出的成本大于借款金额很多,那么他宁愿偿还贷款,也不愿意轻易去违约。这就回归到我们核心的风控措施之一,只做熟人圈子的客户,坚决不做散单。所谓熟人圈子,就是借款人彼此之间本已经是在同一个社交圈子里,可以是生意上下游伙伴,老乡,商协会会员等。为什么要做熟人圈子?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假如借款人借款30w,到期无力偿还,但由于他一旦违约,他将失信于这个圈子,可能上下游、老乡们都知道他逾期违约了,他在这个圈子失去信用了,甚至在这个行业失去信用了,那么这样的代价远远大于他偿还30w,所以他会想尽一切办法去履约,而不会轻易选择违约失信。风控必须从源头抓起,假设借款人违约时的情景,从这个情景倒推回去设置一些标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融资易P2P平台告诉你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希望题主收到回答能够采纳一下呗,十分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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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分配的土地是属于承包的,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日期:2002-08-29发布单位: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第六十三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第六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