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养老金和农村低保可以同时申领吗

章裕峰 2019-12-21 2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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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农村的低保评定是根据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而定,给地都有不同标准的低保线标准,只有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这一标准才能够领取到低保金,而高于这一标准是不能够领取到低保的。

而人均可支配收入又包括工资性收入:如受到雇佣、任职而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动分红、津贴等等;经营性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等有偿服务活动而获得的收入;财产性收入:如资产转让、存款利息、土地流转等等相关收入;转移性收入:赡养费、抚养费、退休金、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等一系列收入。这些收入都会计算到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当中,就算农民的工资性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这些收入加起来之后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也享受不到低保。

就拿养老金来说,养老金也会计算到人均可支配收入当中,如果农民家庭的其他收入都低于当地的低保线,但是加上家庭老人的养老金,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这样一来是不能够领取到低保的。

黄甘雨2019-12-21 2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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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养老保险和低保没有关系。 是可以同时领的呢。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齐春对2019-12-21 21:20:12
  • 这个问题,是公务员,企事业退休人员,退休之后,领取月退休金,就不可以申请低保,如果是农村或居民六十周岁后,办理的养老金,可以申请办理低保,完全没问题。
    黄石容2019-12-21 20:57:07
  • 不能! 一定要子女参保才能。

    每月55元不是低保,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

    龚宏辉2019-12-21 20:39:58

相关问答

延庆县按人均每月66.67元核定;最低保障线从具体执行情况看,各区县执行的农村居民低保标准还是存在较大差别、海淀区2002年核定的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每月180元;朝阳区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从1998年的每月人均120元调整到2002年的180元;大兴区从2002年的人均每月83.33元调高到2003年的100元;怀柔区确定的低保标准为每月83.33元;门头沟区确定为80元。尽管海淀和朝阳属于城区,延庆等县属于远郊,两者的低保标准相差2.7倍。这种差别正好与朝阳区和延庆县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别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的规定执行。7.原系本县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员。8.农非混合家庭计算人均收入时,首先应确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家庭上年收入/非农业人口*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2+农业人口*当年农村低保标准*100%按以上公式计算,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非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中,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比例*当年本地农村低保标准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放及监督一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无论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均由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以现金形式每季度发放一次;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需持领取证按期到乡镇民政科直接领取保障金,不能直接领取的,由乡镇民政科专管人员送到家里。二凡经县民政局批准的保障对象及保障金额,要以村为单位逐户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保障家庭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民政科或县民政局提出。乡镇民政科和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一对享受低保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状况等,村委会和乡镇民政科应每年审核一次。特别是对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和新毕业的学生,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县民政局每年11月审核一次,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调整。二享受低保的家庭收入和收入如有变化,村委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乡镇民政科审核。乡镇民政科应及时根据情况重新核定保障金额,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终止享受的,收回保障金领取证。三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时办理迁移手续。本市区域内迁移的,由县民政局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将迁移对象有关情况封装后转交到迁入区县民政局办理手续。本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民政科报县民政局备案,并由县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八、政府职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是负责本县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农委、劳动、卫生、统计、物价、审计、经管等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领导,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等应切实制定救助措施,对农村困难家庭在就医、上学、住房、人照、纳税等方面的费用给予减免照顾,并对有劳动能力或有一技之长的困难家庭成员给予各方面的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并通过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包户等活动,进一步提高困难家庭的保障水平,形成社会化的保障网络。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1.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2.加强动态管理,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实行电脑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具体工作。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落实配套帮困措施,确保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4.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及时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5.加强农村低保政策的指导和调研,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注意搞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提高工作质量。三各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地做好自身应做的工作,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九、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一从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2.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3.玩忽职守,影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进行的。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及依法进行处罚: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2.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民政科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三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保障而未得到答复,或对县民政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以及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十、其他一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新推出的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共同组成的。在个人缴费部分,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取不同的缴费档次,并且据此享有相应的权利。在集体补助部分,由村民委员会确定补助标准,对本村的农民实行补助。在政府补贴部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实施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的农民给予50%的补助。这三者的有机结合,显然对新农村养老保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次,农村户口养老保险的购买流程如下。由准备参保的农民到所在村填写《登记表》一式四份,和《户籍表》一式两份,贴上申请人的照片,签字按手印确认。凡是年满16周岁、不到60周岁的农村户口人员,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费,由村街经办人员开具收据,并且填写《缴费明细表》。需要注意的是,年满60周岁的农民不用缴费,只要填写《待遇申领表》,提交指定银行的存折复印件,就可以了。凡是年满六十岁并且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可以逐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可以支付终生。目前中央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按照个人账户全额除以139来发放。对于那些手头宽裕的农民朋友,可以在参加新农村养老保险的同时,在保险公司购买合适的养老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