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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去所办车辆保险公司查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扩展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法条: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赵飞英2019-12-21 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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