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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能险并没有被停售为什么会有这种传言呢?纠其原委,其实是来自于保监会2019年发的第67号文和199号文。二,关于万能险的核心语句如下此次调整直接增加了我国人身险的保障水平三,新规对各险种的影响先说新规定影响不大的险种:1,高杠杆的定期寿险诸如PICC精心优选,大白定寿,明亚优选寿险之类的无影响2,绝大多数的终身寿险无论是分红的还是非分红的,绝大多数都能达到保监会要求的杠杆:杠杆高的几乎没有影响,比如弘康弘利;杠杆达不到的,会提高杠杆率,保险公司有可能减低保费,或者降低投保年龄。接下里是影响较大的险种:1,少儿教育金典型的两全型保险,大部分杠杆都达不到,重点整改对象!2,“百万身价”交通意外险几乎各个公司都有的,而且都叫“百万身价”,可怜的杠杆可能连最低标准都达不到,肯定要整改,改的好!3,纯理财型的两全险重点整改对象!新规要求必备保障功能,势必要整改!4,万能险比较复杂,即可以是寿险,也可以是两全,或年金,按照新规的规定,也会向着更注重保障的方向调整,比如削弱理财功能,降低保底利率,现价贷款比例等。
赵香繁2019-12-21 20: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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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设立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条件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以贰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贰千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十七条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第十八条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齐晓军2019-12-21 23: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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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哪里还有保监会了啊,如果是保险公司的跟你说的,那他是个外行兼职的吧,别搭理他。
龚宜超2019-12-21 2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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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保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新规要求,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保监会表示,从公司法角度上,所有的重大表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三分之一是一个反向制约结点,一旦超过三分之一,单一股东就具有一票否决权了。新规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新规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战略类等四个类型,并对持股年限作出明确规定,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5%。办法还明确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并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着力解决资本不实、虚假出资等问题。根据负面清单,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有过代持记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声明情形的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赵高元2019-12-21 2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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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作为资管新规的实施细则,银保监会称此举有利于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在总体原则上,该管理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延续银行理财业务良好监管做法,充分借鉴了国内外资管行业的监管制度。管理办法旨在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投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2002年来,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一些问题,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据介绍,此次管理办法加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监管上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前者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审慎;后者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宽松。在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方面,上述二者亦有不同。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人民币,下同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官方如何规范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一直备受市场关注。对此,管理办法强调期限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此外,银保监会还表示将实施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管理办法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就过渡期设置而言,管理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直到2020年12月31日。银保监会强调,过渡期内银行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齐敏珺2019-12-21 20:5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