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现货交易平台有哪些?

连中连 2020-02-03 23:47:00

推荐回答

1、河北农交汇
三个独立的交易平台,凑在了一起可不是1+1+1=3这么简单了。整合了整个省的资源,发展迅速,本来时间是唯一的短板,但是现在短板正在被慢慢弥补。
2、吉林农产品
这是中国最早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比资历上面的都不行,市场推广也做得不错,之所以排在这里,是因为他已经不是纯粹的现货农产品平台了。
3、黄河商品
这个不想多说了,03年建立至今,最辉煌的时候他就是现货农产品的代名词,但是太不安分了,自己把自己搞的很是混乱。但是老底子还在,新客户减少了,但是老客户流失很少。
4、山东寿光
山东寿光,代表的是山东寿光集团旗下所有的平台,包括寿光果菜(青岛西海岸)、寿光果蔬、北川维斯特。
5、海川新盟
这个平台崛起的速度有点吓人,本身深耕西北地区得天独厚,逐渐向东部蚕食,而且在天津汇港关闭之后吸收了很大一部分客户流量。
6、绿金在线
老平台了,主做中草药,但是背靠大树好乘凉啊。最近动作比较多,收购陕西聚秦,新开宁夏绿聚人,还有各种的激发开户的活动等等。
赵飘飘2020-02-03 23: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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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据我所知,有农交汇、河北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等。
    beipaoden2020-02-06 21:00:03
  • 有黄河商品,海川新盟等交易平台。
    biaobangxiu2020-02-06 21:00:03
  • 吉林农产品是中国最早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也可以。
    齐文生2020-02-04 00:00:03

相关问答

平安普惠贷款是一种以债务人为基础的信用保险。在这里,当你从银行借钱时,你是义务人,你有义务向银行偿还贷款,目的是为了降低资本风险,对购房者在要求投保。然而对购房者在还贷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如死亡、伤残等无法履行还款责任时起保障作用。保险理由:贷款银行一般要求抵押人在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财产保险和贷款信用保险,并明确贷款人银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如果是这样的话,保险实际上就是买方花钱给银行投保,对于贷款购房者来说,无疑增加了购房成本。而贷款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就以双方协议为准,之所以是否支付律师费和保险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拒绝贷款合同。但一旦贷款合同签订,协议将被接受与法律保护及生效。扩展资料:用保险来规避贷款风险目前在金融领域广泛运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银行贷款,大多是通过不同形式取得保险。民营企业能及时得到贷款,对发展民营经济有利。其次缓解了银行制度约束和增加投入的矛盾。银行作为经营信贷资金的所有者,面临不能按期收回贷款风险,往往要求贷款企业提供抵押品或担保。对国内正待发展的保险业来说,既提供了开展新险种的有效途径,又不需要增加额外的成本。目前,银保合作正日渐深入,贷款信用保险不妨一试,应该说这是个不错的切入点。目前市场房贷产品一般分两种:房屋建筑结构基本的房贷基本险”和房屋及还款责任的房贷基本险”。住房贷款基本保险是保障一般自然灾害因意外伤害丧失全部或部分还款能力时,保险公司负责偿还贷款的本金余额,这样可以保全抵押物的价值。保险-银行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主要存在三个方面,即抵押贷款手续的办理、融入资金利率的问题以及与征信系统对接的难题。对于这些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可行的对策,因此需要学者在理论上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最终确定可行的方案。一、办理抵押手续面临困难我国《物权法》规定,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抵押权不设立。据此,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双方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为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在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中,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抵押登记机关,并不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登记申请。这一问题的产生是各种原因造成的。我国《贷款通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能够提供贷款的贷款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此类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银监会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银监会在《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6号中将“贷款公司”界定为: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很明显,小额贷款公司并非“贷款公司”。原因是,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也没有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还不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只是从事金融业务贷款业务韵特殊的非金融企业。这种身份上的不明确,直接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抵押办理的困境。一直以来,商业银行是符合我国《贷款通则》要求的,并向社会公众提供贷款的主要金融机构。贷款通则》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同时,其也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应当认定无效”。由此可见,企业一般不得向其他企业及自然人发放贷款。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仅仅是非金融企业,国家也没有就小额贷款公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发放贷款和办理抵押登记出具专门的配套性规定,因此,为了避免违反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抵押登记机关对于非金融企业含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一律采取了保守主义,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记申请。这一问题不仅体现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车辆或机器设备等法律允许的抵押物登记时,也遭遇了相应的登记机关拒绝办理登记的情形。二、融入资金的利率问题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个以下银行金融机构融资,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但是,根据上海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反馈,目前上海大多数商业银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此类融资定性为“授信”业务,而不是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业务。也就是说,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向商业银行融资时,要按照普通企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这就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成本远高于预期。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此类融资的定性,究竟是授信业务、拆借业务,还是其他类型的业务,需要进一步明确。但是,无论银行将此类融资做何种性质处理,其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利率如何计算,并将该利率与商业银行的现行做法对接。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特殊限制,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压力很大。能否为小额贷款公司注入成本低廉的资金,关系到其能否独立地持续性发展。三、征信系统的对接问题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可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的详细情况,从而准确判断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同时,《指导意见》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但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没有开展与征信系统的对接工作,造成在实际运作中,只能要求借款人凭借身份信息自行前往央行查询信贷记录并提供。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并不对信贷记录的真实性负责,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记录的真实性无从判断,也就不能对借款人进行风险审核。